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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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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年11月2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现金购买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科瑞技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新能源”)以自有或自筹资金27,680万元收购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力智能”)100%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3)、《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84)、《关于全资子公司现金购买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5)及鼎力智能的评估、审计报告。

  根据科瑞新能源与曾爱良、梁红云、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黄明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一)》(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曾爱良、梁红云、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所持鼎力智能的42.00%股权为对赌股权,黄明所持鼎力智能的3.04%股权及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所持鼎力智能的5%股权为非对赌股权。

  二、鼎力智能业绩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子公司深圳市科瑞技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新能源”)与交易对方曾爱良、梁红云、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上交易对手方合称 “业绩补偿义务人”)签署的《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鼎力智能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度、2024年度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最低值分别为2,000万元、2,500万元、3,500万元、4,000万元。

  业绩补偿义务人承诺,除2021年度外,若鼎力智能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累计实现净利润未达到截至当年累计承诺净利润时,业绩补偿义务人应向科瑞新能源提供现金补偿。业绩补偿义务人在任一会计年度需承担的累计业绩补偿金额不超过业绩补偿义务人累计取得的现金对价。业绩承诺期内当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鼎力智能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鼎力智能累计实现净利润)÷12,000万元×(业绩补偿义务人所持对赌股权的交易对价)-以前年度补偿金额。

  在业绩承诺期内,若鼎力智能累计实现净利润及当期实现净利润均符合约定条件,科瑞新能源或公司应对任职于鼎力智能的相关人员进行当期超额业绩奖励。超额业绩奖励的条件及计算公式为:

  ①如鼎力智能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截至上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0,且当期实现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115%的,则当期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当期实现净利润一当期承诺净利润)×40%;

  ②如鼎力智能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截至上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0,且当期实现净利润-(截至上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当期承诺净利润115%的,则超额业绩奖励金额=[(当期实现净利润一当期承诺净利润一(截至上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一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40%。

  三、鼎力智能业绩承诺完成情况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1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2]518Z0409号),鼎力智能经审计的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816.38万元。2021年度鼎力智能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低于2021年度承诺净利润,鼎力智能未实现2021年度的业绩承诺。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3]518Z0513号),鼎力智能经审计的202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047.01万元。2022年末鼎力智能累计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高于累计承诺净利润,鼎力智能实现2022年度的业绩承诺。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鼎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容诚专字[2024]518Z0482号),鼎力智能经审计的2023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4,125.31万元。

  单位:万元

  ■

  2023年末鼎力智能当前实现的净利润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的115%且鼎力智能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截至上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0,鼎力智能实现2023年度的业绩承诺并达成超额业绩奖励。根据超额业绩奖励计算公式,鼎力智能2023年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预提的超额业绩奖励影响)金额为4,447.44万元,科瑞新能源或公司应支付鼎力智能超额业绩奖励为(4,447.44 -3500)*40%≈378.98万元。

  四、股权转让款及支付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科瑞新能源已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完成向对赌股权交易对方曾爱良、梁红云、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第一期至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累计7,560.00万元。

  由于2023年度鼎力智能达到业绩承诺金额且当期实现净利润高于当期承诺净利润的115%,公司将于审计报告披露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业绩承诺方(曾爱良、梁红云、宁波金亨恒源瑞泉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第四期股权转让款,合计2,520万元。

  五、超额业绩奖励情况

  根据公司《业绩承诺补偿及超额业绩奖励协议》约定,超额业绩奖励378.98万元由鼎力智能发放,奖励对象为在鼎力智能任职的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等,具体奖励对象名单、奖励方式及上述超额业绩现金奖励的内部分配方案由鼎力智能管理层拟定,并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确认,由此产生的相关税费由奖励对象承担。

  鼎力智能向奖励对象支付超额业绩现金奖励的前提条件为:鼎力智能当期确认的应收账款90%已经收回(白名单内的客户应收款可豁免回收),白名单内的客户按公司客户管理标准确定。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和股本总数,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及公司治理的实际需要对《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和股本总数的相关情况

  经核查,鉴于3名激励对象已经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6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根据2023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设定的考核条件,涉及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解除限售期对应103名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44.285万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90.22万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关于终止实施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注销股票期权及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411,664,370股减少至410,762,17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将由411,664,370元减少至410,762,170元。

  二、《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公司根据上述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条款及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公司本次拟减少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本次章程的修订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002957          证券简称:科瑞技术      公告编号:2024-023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的议案》。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相关制度进行修订。本议案中涉及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情况如下:

  ■

  修订后相关制度的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四条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其中至少包括一名具有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会计专业人士,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七条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本制度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财务、管理或者经济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直系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述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相关规则规定,与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名人”)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公开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等有关材料,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提名人应当在声明与承诺中承诺,被提名人与其不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被提名人独立履职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且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六条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相关独立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十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第二十二条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三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六条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二十七条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且至少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二十八条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必要时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未及时或适当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司发布的信息中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公司生产经营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五)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损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或社会公众利益的情形。

  确认上述情形确实存在的,独立董事应立即督促公司或相关主体改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三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时,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健全独立董事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机制,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五章  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第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八条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四十条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均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并提交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企业中委派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并进行遴选及审核;

  (四)对董事的提名和任免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对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或解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相关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相关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除外),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就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四)根据股权激励方案来认定激励对象是否达到相关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条件或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条件。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每年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确定依据是否合理、是否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年度报告中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披露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等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紧急情况下,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修订)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技术”或“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规划、发展阶段、投资者的合理回报、股东意愿、资金需求、融资成本与融资环境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和透明的回报规划与实施机制,对公司股利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以保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前提下,既要重视对投资者的稳定合理回报,同时充分考虑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具体操作上,应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实施积极的股利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三)制定周期及审议程序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结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根据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如有)的意见,确定下一周期相应的股东回报计划。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已确定的三年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需保证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计划不违反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修改或调整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

  (四)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023年-2025年,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的分配预案。

  1、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2、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提出如下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规定处理。

  3、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配。每次分配股票股利时,每10股股票分得的股票股利不少于1股;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4、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分红议案,并交付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对公司分红的建议和监督。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决策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程序和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的利益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股利分配方案;

  2、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提出可行的利润分配提案,并经出席董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决议形成利润分配方案;

  3、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监事会应当就利润分配的提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充分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利润分配的提案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利润分配提案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提案,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5、利润分配方案经上述程序后同意实施的,由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二)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的决策程序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并严格履行以下决策程序:

  1、由董事会制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充分论证由于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的变化导致公司不能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并说明利润留存的用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营计划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司盈利转强时实施公司对过往年度现金分红弥补方案,确保公司股东能够持续获得现金分红。

  2、独立董事认为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独立董事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要求董事会重新制定利润分配调整政策,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3、监事会应当就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提出明确意见,同时考虑外部监事的意见(如有),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经出席监事会过半数通过并形成决议,如不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监事会应提出不同意的事实、理由,并建议董事会重新制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必要时,可提请召开股东大会。

  4、股东大会对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进行讨论并表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就此议案公司必须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作出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及时通过公司章程中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向公众及时披露。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生效、执行和解释

  1、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2、本《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3、本《股东回报规划》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股东回报规划》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二四年四月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按经审计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2854000X9。

  第三条  公司于2019年7月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100万股,于2019年7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深圳科瑞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的英文名称:Shenzhen Colibri Technologie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光侨路科瑞智造产业园瑞明大厦A塔20层。

  邮政编码:51810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1,076.217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社会创造价值,为股东创造效益,为员工创造机会。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光机电自动化相关设备的设计开发及生产经营;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企业先进制造及配套自动化方案咨询与服务;机器设备租赁业务(不含金融租赁业务)。

  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全体发起人以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中的10,000万元折合为公司设立时的总股本1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由发起人按照各自在科瑞自动化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出资比例持有,其余净资产列入公司的资本公积。各发起人以净资产折股方式出资,截至公司设立之日,已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公司整体变更发起设立时,各发起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额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1,076.217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1,076.2170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五十(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可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将部分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10%)的担保;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宜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对于本条第一款规定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公司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在对外担保过程中违反有关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除应进行及时纠正与整改,还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包括批评教育、降低薪酬标准、扣发奖金、解聘职务等。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及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6)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就本章程第七十八条的特别决议事项,董事会拟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须经董事会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方可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五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九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一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三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四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九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一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10)年。

  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三)修改本章程及其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监事会议事规则);

  (四)分拆所属子公司上市;

  (五)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30%)的事项;

  (六)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七)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股份;

  (八)重大资产重组;

  (九)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主动撤回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决定不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转让;

  (十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十)所述提案,除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一事项与某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该关联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董事会详细披露其关联关系。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提案前宣布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提示关联股东对该项提案不享有表决权,并宣布现场出席会议除关联股东之外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交易事项按前述程序进行关联信息披露或违反本条规定参与投票表决的,其表决票中对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归于无效。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本章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事项时,股东大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由职工代表担任下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四)股东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比例在30%及以上或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告知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在股东大会作出相关决议之当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1/2)。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二(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辞职生效或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的持续期间不少于五年。

  第一百零二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董事擅自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该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任期、辞职及职权等有关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九(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3)名。

  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四)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依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从其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1)名,副董事长一(1)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10)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十分之一(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通知方式在会议召开三(3)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但就本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2/3)以上董事同意后方可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采取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董事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董事会违反本章程有关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的规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对于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监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在董事会会议上投赞成票的董事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根据需要设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副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经连聘可连任。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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