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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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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继续遵守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规定,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十、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告通知激励对象,并履行信息披露程序。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回购及注销工作。

  2、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3、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4、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表决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含)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审议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在终止后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6、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7、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约定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激励对象未缴足购股款的股份视为激励对象自动放弃。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法规、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有权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3、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4、激励对象承诺其认购限制性股票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自筹资金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的情形。

  5、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6、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交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尚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8、激励对象承诺,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不能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自不能成为激励对象年度起将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并不向公司主张任何补偿;但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确认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回购并注销。

  9、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发生质押、司法冻结、扣划或依法进行财产分割(如离婚、分家析产)等情形的,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

  10、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不论因何种原因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包括自行经营或为他人经营,下同)与公司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2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产品相同或类似工作的,激励对象应将其因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本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A.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B.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公司回购限制性股票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二)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其中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情形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本计划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对该情形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对该事宜不负有个人责任的激励对象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资格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做变更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正常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等情形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或其他个人过错行为而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过错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A.违反与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签订的劳动/雇佣/聘用合同、保密协议、竞业协议或任何类似协议;

  B.违反居住国家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

  C.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D.存在其他《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

  (2)激励对象主动辞职(不论因何种原因)、劳动/聘用合同到期且不同意续约或主动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不论因何种原因)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自离职之日起,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在离职前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当激励对象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当激励对象非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离职前应当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定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或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2)激励对象若非因执行职务等其他原因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激励对象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当缴纳完毕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7、激励对象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未留在公司或者公司其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8、激励对象发生财产分割

  激励对象若因离婚等原因发生财产分割,原则上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通过财产分割转为他人所有,由此导致当事人间财产相关问题由当事人自行依法处理,不得向公司提出权利主张;同时激励对象应当尽可能保留已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以现金方式给予原配偶补偿;若已解除限售部分的股票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发生分割,分割给原配偶的已解除限售的股票继续有效,但其应当按照公司要求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及数量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股票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天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3)缩股

  P=P0÷n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每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缩股比例(即1股股票缩为n股股票)。

  (4)派息

  P=P0-V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价格不做调整。

  4、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1)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1)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2)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限制性股票注销的相关手续,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注销手续,并进行公告。

  (4)公司将聘请律师事务所就回购股份方案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出具专业意见。

  (5)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程序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按照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执行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事宜。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等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或负债。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收盘价。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97.60万股,按照上述方法测算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7.34元/股),最终确认授予的权益工具成本总额为2,321.28万元,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公司于2024年5月授予限制性股票,则2024-2026年股份支付费用摊销情况如下:

  ■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2、《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3、《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3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3年6月9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余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0,000万元(含80,000万元)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公司收益。为控制风险,现金管理所购买的理财产品必须是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使用期限为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可有效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一、公司及子公司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资金,增加公司收益。

  2、资金来源

  理财资金来源于公司闲置的部分自有资金。

  二、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及子公司以自有资金购买理财的具体情况如下:

  1、已完成赎回的理财产品

  ■

  2、正在执行中的理财产品

  ■

  三、关于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五、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为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六、公司及子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如下:

  ■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全文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4年4月修订)》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一11:00,下午13:00一16: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何海龙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何海龙先生(以下简称“征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何海龙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职称。1993年至今在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担任编辑部主任。2021年11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份,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2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22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地点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公司会议室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何海龙先生于2024年4月25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并对《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

  征集人投票理由:征集人认为公司实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的激励机制,建立和完善公司和核心员工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征集方案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4年5月13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17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征集对象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2点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收件人:舒来

  联系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邮政编码:410016

  联系电话:0731-89708656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的,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登记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项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特此公告。

  征集人:何海龙

  2024年4月27日

  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何海龙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

  (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股东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3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4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忠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董事7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7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章制度,公司编制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24-005)。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4-006)。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九、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拟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出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94,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976,000股,以170,418,0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拟派发现金红利为17,041,800.00元(含税)。2023年半年度公司已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元(含税),合并计算全年每股人民币0.4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130.51%。2023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支付的总金额为2,656,499.0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据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合计70,823,699.00元,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135.59%。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关于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8)。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委托理财,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委托理财产品为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n.cn)的《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资金计划,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对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龙小珍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选举董事吴立宇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1)。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公告编号:2024-012)。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4)和《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审议并通过《关于审议〈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十九、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十二、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十三、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十四、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发展及投资审查委员会实施细则》。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二十五、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因董事吴立宇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因董事龙小珍女士的弟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因董事吴立宇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因董事龙小珍女士的弟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绩效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因董事吴立宇先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因董事龙小珍女士的弟弟系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故回避本议案表决。

  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审议并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于2024年5月22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7)。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0票。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

  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将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和顺石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20]271号文核准,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8万股,每股发行价为27.79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763.02万元,根据有关规定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8,685.5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金额为84,077.44万元,该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0]230Z0035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二)本年度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2023年度公司直接投入募集资金项目860.64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85,542.57万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后金额1,465.13万元,扣除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后,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未有结余。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遵循规范、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储、审批、使用、管理与监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以在制度上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20年3月31日,公司已会同保荐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券”)分别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铁银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5月7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南和顺铜官石油有限公司会同信达证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0年5月7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南和顺物流有限公司会同信达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5月31日公司与全资子公司湖南和顺铜官石油有限公司会同信达证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履行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以上账户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账户均已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85,542.57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为了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和顺石油已使用自筹资金进行了前期投入。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专字[2020]230Z0793号《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鉴证报告》,截至2020年4月7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328,394,598.18元,以募集资金置换金额为328,394,598.18元。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超募资金,亦不涉及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项目不存在超募资金,亦不涉及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和顺智慧油联平台项目”实施完毕后将募集资金的余额用于公司募投项目“长沙铜官油库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本报告“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5月27日召开了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的议案》,对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之“和顺智慧油联平台项目”的内部投资结构进行优化;将“和顺智慧油联平台项目”募集资金的余额用于公司募投项目“长沙铜官油库建设项目”,同时对“长沙铜官油库建设项目”的承诺投资总额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及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12)。具体变更情况详见附表2:2022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此外,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同意的核查意见,公司“零售网点扩张储备项目”实施地点由湖南省变更至全国范围;实施方式由单一的募集资金收购加油站增加至收购、租赁和自建(包括但不限于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加油站等多种方式并行;实施主体增加公司子公司铜官石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3)、《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并向全资子公司提供借款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上述变更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公司募投项目“长沙铜官油库建设项目”“和顺智慧油联平台项目”及“零售网点扩张储备金项目”均已实施完毕,对应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8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网(www.sse.con.cn)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注销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合法、有效,并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地进行了披露,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鉴证,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和顺石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述《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和顺石油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信达证券认为和顺石油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和顺石油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附表1: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表1:

  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附表2:

  2023年度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1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调整第三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公司董事会对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进行相应调整,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龙小珍女士不再担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审计委员会规范运作,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吴立宇先生担任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调整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委员为独立董事徐莉萍、独立董事邓小毛、董事吴立宇三人,其中独立董事徐莉萍为主任委员。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7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2号1幢外经贸大厦901-22至901-26,首席合伙人肖厚发。

  2、人员信息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有合伙人179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395人,其中745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2022年度收入总额为266,287.74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54,019.07万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135,168.13万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共承担366家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42,888.06万元,客户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医药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采矿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等多个行业。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顺石油”)所在的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已购买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2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中相关民事诉讼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就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2021)京74民初111号]作出判决,判决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和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共同就2011年3月17日(含)之后曾买入过乐视网股票的原告投资者的损失,在1%范围内与被告乐视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所及容诚所收到判决后已提起上诉,截至目前,本案尚在二审诉讼程序中。

  5、诚信记录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2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自律处分1次。

  14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监管措施各1次,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因执业行为受到自律处分各1次;2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2次,1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次。

  3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各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汪玉寿,2010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08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和顺石油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殷李峰,2019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1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20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和顺石油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2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汪旭,2021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9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2021年开始为和顺石油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过3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项目质量复核人:欧维义,2007年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201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2013年开始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复核过多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上述相关人员的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汪玉寿、签字注册会计师殷李峰、签字注册会计师齐汪旭、项目质量复核人欧维义近三年内未曾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独立性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上述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的审计收费。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审计及预算审核委员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信息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其已多年执行本公司年度审计业务,为公司提供了优质服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有大量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过往的审计工作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一直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同时,公司本次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履行的审议程序充分、恰当,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公司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的表决结果审计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上网附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拟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3、《和顺石油第三届董事会审计与预算审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9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

  ●  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  委托理财产品: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  履行的审议程序: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委托理财概况

  1、委托理财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在不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

  2、委托理财金额

  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3、委托理财产品

  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本次暂无,公司及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情况若有进展,将另行公告具体情况。

  4、委托理财期限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二、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

  2、公司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建立台账对短期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4、公司审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并定期对相关投资产品进行全面检查。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三、现金管理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2、通过适度理财,可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四、风险提示

  尽管本次公司投资理财产品为低风险投资产品,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财政及货币政策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可能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意见

  1、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使用不超过100,000万元(含)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事项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及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2、监事会意见: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10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申请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在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为确保公司完成年度经营计划和目标,根据公司2024年度资金计划,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以上综合授信总额用于办理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商业票据贴现、银行保函等各种贷款及贸易融资业务。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及授信期限内,公司将不再就每笔授信或借款事宜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为便于相关工作的开展,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授信额度内办理上述授信相关手续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理人与各银行签署上述授信融资额度内的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授信、借款合同、质押/抵押合同以及其他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8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母公司报表中期末未分配利润为人民币336,773,040.37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司2023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数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73,394,00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2,976,000股,以170,418,000股为基数进行测算,拟派发现金红利为17,041,800.00元(含税)。2023年半年度公司已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3元(含税),合并计算全年每股人民币0.4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130.51%。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3年度,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支付的总金额为2,656,499.00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据此,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现金红利合计70,823,699.00元,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比例为135.59%。

  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公司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的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拟派发的现金分红总额70,823,699.00元,占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35.59%,达到100%以上;占期末母公司报表中未分配利润的21.03%。

  说明如下: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与公司业绩水平相匹配,且公司结合了未来的发展前景和长期战略规划,是在符合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保障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提出的,预案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和合理诉求,本次利润分配不会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影响,现金分红不会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且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审议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且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是在合理统筹公司未来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近年业绩情况下做出的方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财务状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对当期经营性现金流不会构成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1、《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4-004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4月15日以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彭慕俊召集和主持,应出席会议监事3名,实际出席会议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5、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6、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等因素,且兼顾了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是在合理统筹公司未来资金使用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近年业绩情况下做出的方案。相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审议并通过《关于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适时购买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或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安全性较高、流动性较强的理财产品,在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含)的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符合公司对现金管理的实际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自有闲置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0、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本次报告的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未发现相关编制和审议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对外报出。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1、审议并通过《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2、审议并通过《关于制定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能保证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建立股东与公司管理人员及核心业务(技术)人员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监事一致同意《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内容。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13、审议并通过《关于核实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与会监事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认为:

  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内部公示系统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岗位,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在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三、上网公告附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3年度工作报告》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备查文件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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