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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7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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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与实际发生情况存在差异,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

  2023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公司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日常关联交易价格与非关联交易价格一致,以市场化原则确定,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1、2024年预计公司及子公司仍需与关联方发生销售商品、采购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2、2024年预计子公司仍需接受关联方担保,无需提供反担保,具体情况如下表:

  单位:万元

  ■

  注:(1)因新华锦集团及其关联方与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关联人数量众多,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因此对于预计发生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0.5%的关联人,以同一实际控制人为口径进行合并列示;

  (2)本次关联交易预计包含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交易。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昌邑森汇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邑森汇”)

  注册地: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书东

  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鳞片石墨、可膨胀石墨、球型石墨、石墨纸、石墨烯;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昌邑森汇总资产28,062万元,净资产9,075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35,554万元,净利润4.8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昌邑森汇是公司子公司青岛森汇副董事长刘书伟所控制的公司,按照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刘书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将昌邑森汇认定为关联方。

  2、青岛葆桦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葆桦”)

  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田庄镇小田庄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炳伸

  注册资本:505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石墨烯材料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

  关联关系:青岛葆桦是公司子公司青岛森汇副董事长刘书伟所控制的公司,按照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刘书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将青岛葆桦认定为关联方。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葆桦总资产26,813万元,净资产6,239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32,944万元,净利润307万元。(未经审计)

  3、青岛金汇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金汇”)

  注册地:青岛平度市田庄镇南坦坡村

  法定代表人:刘书伟

  注册资本:656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石墨露天开采(依据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中高碳石墨加工;货物进出口(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不得经营,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金汇总资产15,912万元,净资产6,573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3,540万元,净利润-193万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青岛金汇是公司子公司青岛森汇副董事长刘书伟所控制的公司,按照审慎性原则,公司将刘书伟认定为关联自然人,将青岛金汇认定为关联方。

  4、香港宝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宝信”)

  注册地:ROOM 2 36/F SUNSHINE PLAZA 353 LOCKHART ROAD WANCHAI HK

  注册资本:1740.20万港元

  法定代表人:洪志权

  经营范围:GENERAL TRADING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香港宝信总资产8,569.37万港元,净资产-866.70万港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8,712.70万港元,净利润-1,041.45万港元。(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香港宝信是公司子公司上海荔之持股30%的参股公司,系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慎性原则,香港宝信是公司的关联方。

  5、青岛中绵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绵”)

  注册地:青岛即墨市鹤山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杨为东

  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服装、口罩(非医用)、针织面料、针织坯布、印花产品、坯布染色,普通货运(依据交通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青岛中绵总资产40,307.02万元,净资产12,162.96万元,2023年度营业收入54,359.14万元,净利润1,143.56万元。(经审计)

  关联关系:青岛中绵是公司持股30%的参股公司,系上市公司的联营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一一关联方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按照审慎性原则,青岛中绵是公司的关联方。

  6、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黄金广场北楼4楼028室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贸易经纪;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面料纺织加工【分支机构经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服装制造【分支机构经营】;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分支机构经营】;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气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农副产品销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矿石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粮油仓储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棉、麻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棕制品销售;集装箱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

  截至2023年9月30日,鲁锦集团总资产1,285,833.21万元,净资产430,579.47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575,168.98万元,净利润21,827.35万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鲁锦集团是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鲁锦集团是公司的关联方。

  7、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注册资本:81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对外投资、管理与经营(以上不含国家法律法规限制的范围);物业管理;许可范围内的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截至2023年9月30日,新华锦集团总资产1,602,939.33万元,净资产554,135.14万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1,987,252.16万元,净利润22,660.60万元。(合并口径,未经审计)

  关联关系:新华锦集团是公司控股股东鲁锦集团的母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新华锦集团及其控制的子公司都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昌邑森汇、青岛金汇和青岛葆桦主要从事石墨深加工业务,是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的重要客户。预计2024年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将完成采矿许可证的办理并开工,预计将与昌邑森汇、青岛金汇、青岛葆桦发生的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和3,000万元。

  2、香港宝信是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的联营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将向香港宝信有限公司提供运营服务,预计关联交易金额为300万元。

  3、青岛中绵是公司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的联营公司,在生产部分中高档服装方面具有较强优势,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预计2024年将向青岛中绵针织有限公司销售面料及采购成品服装,预计2024年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1,000万元和1,500万元。

  4、公司子公司山东新华锦长生养老运营有限公司为新华锦集团新建的小蓬莱康养项目提供养老方案设计及营销服务,预计2024年与青岛锦康发生关联交易金额为400万元,为新华锦集团旗下养老机构提供托管运营服务,预计2024年托管服务费金额为50万元。

  5、由于新华锦集团通过规模优势取得了银行结汇购汇的业务优惠,该部分优惠将由新华锦集团按照每月的结汇购汇量于月底全部返还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贸易类公司。据此预计,2024年通过该操作能够使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贸易类业务公司获得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结汇购汇手续费返还。购汇、结汇业务的定价依据: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新华锦集团有限公司经常项目外汇资金集中管理试点的批复》(汇复[2008]116号文)的要求,新华锦集团必须按照收汇与付汇当日的银行牌价与成员公司进行清算,新华锦集团在资金的划拨与清算过程中不得向成员公司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手续费返还的定价依据按照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的中间业务收费减免政策执行。

  6、2024年度公司子公司因业务需要计划从银行借款,预计新华锦集团和鲁锦集团将分别为公司子公司提供关联担保3亿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需提供反担保。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定价按照市场化原则确定,与非关联交易价格一致,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交易,均为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的日常持续性关联交易,是公司与各关联方之间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与各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按照市场价格或依据与各关联方签订的相关协议进行,未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关联交易不会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其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出具了书面意见,主要内容为: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必需,关联交易是本着公平、公允的原则进行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决策程序上,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1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预计为上述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担保金额为2.44亿元。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公司为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有反担保。

  ●对外担保逾期的数量:无。

  ●风险提示:本次被担保人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或“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拟为子公司向国内商业银行申请银行授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2.85亿元担保,其中,公司为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纺织”)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公司为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荔之”)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公司为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森汇”)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华锦集团山东盈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商国际”)为新华锦纺织提供担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本次2.85亿元担保是年度最高担保额度,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上述额度为2024年度公司预计的担保总额,各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可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调剂使用,其中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提供的担保金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比例超过10%,且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因此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山东新华锦纺织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0甲世奥国际大厦23楼

  3、法定代表人:王小苗

  4、注册资本:6,748.79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面料纺织加工【分支机构经营】;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分支机构经营】;服装辅料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分支机构经营】;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面料印染加工【分支机构经营】;服装制造【分支机构经营】;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鞋帽零售;国内贸易代理;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绣花加工【分支机构经营】;母婴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分支机构经营】;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棉花收购;有色金属合金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医用口罩零售;医用口罩批发;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生产【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

  6、基本财务情况:2023年12月31日新华锦纺织资产总额29,265.53万元,负债总额16,582.18万元,其中流动负债15,176.33万元,资产净额12,683.3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6.66%;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21,611.51万元,净利润118.85万元。(以上为审计后数据)

  7、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系:新华锦纺织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愚园路246弄10号6层605室

  3、法定代表人:王荔扬

  4、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进出口;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食品用洗涤剂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母婴用品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家具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化妆品批发;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品批发;日用家电零售;电子产品销售;钟表销售;办公用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广告制作;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翻译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基本财务情况:2023年12月31日上海荔之资产总额37,414.06万元,负债总额21,891.06万元,其中流动负债21,891.06万元,净资产15,522.99万元,资产负债率为58.51%;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44,609.75万元,净利润5,581.55万元。(以上为审计后数据)

  7、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系:上海荔之为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

  (三)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

  1、企业名称:青岛森汇石墨有限公司

  2、注册地址:青岛平度市云山镇北王格庄村

  3、法定代表人:张沛锋

  4、注册资本:1,500万元人民币

  5、经营范围:石墨露天开采(依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展经营活动);石墨筛选加工。

  6、基本财务情况:2023年12月31日青岛森汇资产总额5,853.99万元,负债总额7,041.93万元,其中流动负债6,357.88万元,净资产-1,187.9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120.29%;2023年全年营业收入34.37万元,净利润-975.17万元。(以上为审计后数据)

  7、被担保人与上市公司关系:青岛森汇为公司持股57%的控股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担保是确定年度最高担保额度,该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将在上述范围内由担保人、被担保人及贷款银行共同协商确定,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盈商国际为新华锦纺织提供的担保方式为抵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董事会议案中涉及的被担保人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对其生产经营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是为了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为30,500万元人民币(尚在担保期内的额度),实际提供的担保金额为24,4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8.23%。其中,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23,9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17.86%;全资子公司为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0.37%。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以外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2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理财受托方:银行、券商、信托、期货等金融机构。

  ●委托理财金额:投资额度不超过2.5亿元,在上述额度内公司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

  ●委托理财投资类型:低风险、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及结构性存款。

  ●委托理财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公司可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滚动使用投资额度。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经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委托理财概述

  (一)委托理财目的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拟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信用级别较高、风险低、流动性较好的金融理财产品,增加现金收益,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以闲置自有资金作为投资理财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公司拟投资的品种为流动性好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理财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其他类(如基金产品、期货产品、国债、国债逆回购)等,股票型及偏股型产品、涉及期货交易的产品不在投资范围之内。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投资理财管理制度》的规定,投资理财的具体运作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投资理财的调研、洽谈、评估,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理财品种,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1)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筛选信誉好、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发行机构。

  (2)财务部建立投资台账,做好账务处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投向、进展情况,一旦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两年的财务指标如下(经审计):

  单位:万元

  ■

  根据新金融会计准则的要求,购买的理财产品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到期收益列报于投资收益。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需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对闲置的自有资金适度、适时的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利益。

  三、风险提示

  公司投资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理财产品,但受金融市场宏观经济的影响,购买的理财产品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将产生波动,短期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

  四、决策程序的履行

  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合计使用额度不超过2.5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2023年1-12月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人民币

  ■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3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内容。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1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准则解释17号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不产生影响。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相应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4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为更加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资产和经营状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3年12 月31日合并范围内各类资产进行了检查和减值测试。本着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计提了相应减值准备。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1、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项目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商誉及其他流动资产,2023年1-12月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总计3,054.60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说明

  (一)本次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计提坏账准备情况说明

  公司对于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坏账准备,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账龄)进行组合,并基于所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前瞻性信息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根据上述坏账准备计提政策,2023年度公司计提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共472.76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1,912.20万元,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余额445.54万元。

  (二)本次存货跌价准备计提情况说明

  公司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经测试,公司2023年计提存货跌价准备971.23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存货跌价准备余额1,383.27万元。

  (三)本次商誉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示的商誉,在进行减值测试时,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预期从公司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测试结果表明包含分摊的商誉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先抵减分摊至该资产组或资产组合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再转回。2023年度公司计提商誉减值准备1,393.1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商誉减值准备余额为2,701.28万元。

  (四)本次其他流动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说明

  公司其他资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可变现净值为在正常生产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经测试,公司2023年计提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217.52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其他流动资产减值准备余额217.52万元。

  三、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计提资产减值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政策规定,符合公司资产实际情况,能够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状况,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2023年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共减少公司合并报表税前利润3,054.60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已经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确认。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计提减值准备遵照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体现了会计处理的谨慎性原则,计提依据充分,公允地反映了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

  五、监事会关于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性的说明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有关规定,且有利于更加真实、准确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5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日公司召开了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 50%股权的议案》,公司以 25,200 万元人民币交易对价收购了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荔之”)50%股权,公司与上海荔之及其股东永新县荔驰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义务人王荔扬、柯毅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在本次交易中,王荔扬、柯毅承诺上海荔之2021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4,200万元、5,000万元、6,000万元。若2021年度及2022年度内,上海荔之当期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承诺净利润数的90%,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若业绩承诺期内,上海荔之累计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累计承诺的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向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补偿义务人柯毅、王荔扬承诺将按照50%:50%的比例分担补偿金额,且双方对补偿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上海荔之已完成2021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2022年度和2023年度业绩承诺。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鉴证报告》(中天运【2024】核字第90089号),上海荔之2021-2023年度实现扣非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4,605.19万元、2,548.56万元、5,036.14万元,业绩承诺期完成的利润总额为12,189.89万元,未达到业绩承诺期承诺净利润的总和,王荔扬、柯毅需对上市公司进行现金补偿。

  二、业绩未完成原因

  上海荔之主要从事跨境进口电商业务,其主要为博朗、美赞臣、宝洁、蓝罐、LG生活健康、雀巢、亚朵等国际知名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一站式新零售解决方案。2023年跨境进口电商行业竞争加剧,国内消费者购买力下降、美元兑人民币的汇率波动较大,汇兑损失增加。受上述因素影响,上海荔之虽然在同行业中取得不错的业绩,但仍未能完成2023年业绩承诺。

  三、业绩补偿情况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海荔之在业绩承诺期间内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进行的专项审计,上海荔之2021年、2022年、2023年业绩承诺及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为:

  单位:元

  ■

  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计承诺净利润-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实现净利润)÷业绩承诺期内累计承诺净利润×标的资产的交易对价(即25,200万元)-已补偿金额。

  应补偿金额=(152,000,000-121,898,921.96)÷152,000,000×252,000,000-33,924,671=15,979,747.86元。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在当年会计师出具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补偿义务人,补偿义务人在收到上市公司要求支付现金补偿的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应补偿的现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王荔扬和柯毅应分别向上市公司补偿现金7,989,873.93元、 7,989,873.93元,合计15,979,747.86元。

  四、减值测试情况

  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相关条款的约定,上海荔之业绩承诺期届满后的4个月内,公司应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如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已补偿金额,则王荔扬和柯毅需另行补偿。

  资产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已补偿金额,标的资产业绩承诺期期末减值额=本次交易对价-2023年年末标的资产评估值±业绩承诺期内标的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对标的资产的影响。

  根据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购买上海荔之实业有限公司业绩承诺期届满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的专项审核报告》(中天运【2024】核字第90092号),上海荔之全部股权价值评估值为55,479.85万元,对应50%的股权价值为27,739.92万元,高于公司支付现金购买上海荔之时的交易价格25,200.00万元,故购买的上海荔之50%股权未发生减值,王荔扬、柯毅无需就资产减值情况另行补偿。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3年度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海荔之业绩承诺期未完成业绩承诺及有关业绩补偿事项时,遵守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能够充分保障公司利益,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业绩补偿事项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公司的后续措施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海荔之的业务发展情况,巩固优化现有业务,稳步推进新业务发展,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加强线上线下全域内容营销能力,提高内部经营管理,进一步提升上海荔之经营业绩。同时,公司将督促补偿义务人按照交易相关协议约定及时履行补偿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6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辞职及增补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独立董事满洪杰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满洪杰先生因个人原因提出辞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同时辞去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满洪杰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全体成员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为不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满洪杰先生的辞职报告将在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出新的独立董事后生效。在此期间,满洪杰先生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其独立董事职责。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一致同意增补臧昕女士为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增补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认为臧昕女士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有关规定。

  臧昕女士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其任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十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对满洪杰先生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的勤勉工作及为公司发展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臧昕,女,汉族,1969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现任青岛海华生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1994年7月至今,历任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调研员、副处长,青岛合众伟业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山东建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青岛花儿互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市场总监,北京洪泰同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臧昕女士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未曾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8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山东省青岛市松岭路131号17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 至2024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8。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山东鲁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张建华、张航。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2024年5月16日09:00-17:00,逾期不予受理。

  2、登记方式:

  A、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卡和出席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登记手续;

  B、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C、股东也可以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登记时间以公司收到信函或传真为准,过时不予登记。

  六、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32-88915532

  传真:0532-85877680

  联系人:证券部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代理人交通、食宿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2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当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

  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 

  如表所示:

  ■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7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十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此项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自查和论证,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面值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 30%。

  (三)发行方式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法投资组织,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发行对象减持股票须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六)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宜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2、 办理本次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3、办理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4、 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承销与保荐协议、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5、 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6、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发行情况,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变更登记或备案;

  7、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8、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情况、市场条件、政策调整以及监管部门的意见,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允许的范围内,终止本次发行方案或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继续办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宜;

  9、 决定并聘请本次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11、在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再融资填补即期回报有最新规定及要求的情形下,根据届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要求,进一步分析、论证本次发行对公司即期财务指标及公司股东即期回报等的影响,制订、修改相关的填补措施与政策,并全权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12、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决议有效期

  本项授权决议有效期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二、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经年度股东大会授权上述事项后,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在授权时限内启动简易发行程序及启动该程序的具体时间。在简易发行程序中董事会需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报请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并需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735          证券简称:新华锦       公告编号:2024-019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 下午15:00-16:30

  ●召开地点: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   

  ●召开方式:网络远程方式

  ( 参与方式: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6:30前访问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进行提问,公司将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发布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为便于广大投资者更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公司计划于2024年5月15日下午15:00-16:30举行公司2023年度暨2024年第一季度业绩说明会,就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进行交流。

  一、说明会类型

  本次业绩说明会以网络互动方式召开,公司将针对2023年度以及2024年第一季度经营成果及财务指标的具体情况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和沟通,在信息披露允许的范围内就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二、说明会召开的时间、地点

  1、召开时间: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 下午15:00-16:30

  2、召开地点: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

  3、召开方式:网络远程方式

  三、参会人员

  董事长张航女士、副董事长兼总裁孟昭洁女士、独立董事刘树艳女士、副总裁兼财务总监程雁玲女士、董事会秘书王燕妮女士(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会调整)。

  四、投资者参加方式

  (一)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 下午15:00-16:30登录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s://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二)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交流的针对性,现就公司本次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投资者可于2024年5月14日(星期二)16:30前访问 https://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公司将在本次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

  ■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公司证券部

  电话:0532-88915532

  邮箱:xhj600735@126.com

  六、其他事项

  本 次 业 绩 说 明 会 召 开 后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全 景 网 (https://ir.p5w.net)查看本次业绩说明会的召开情况及主要内容。

  衷心感谢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关心与支持,欢迎广大投资者踊跃参与。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7日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作为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上市公司”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于2024年4月15日-16日对新华锦2023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保荐代表人

  徐文强、何欢。

  (三)现场检查时间

  2024年4月15日-16日。

  (四)现场检查人员

  徐文强。

  (五)现场检查内容

  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

  (六)现场检查手段

  1、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访谈沟通;

  2、查看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召开的历次三会文件;

  3、查阅上市公司的相关内控制度文件;

  4、查阅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5、核查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的相关资料;

  6、检查公司及董监高所做承诺及履行情况。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华锦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查阅了新华锦本督导期的三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资料,重点关注了上述会议召集、召开方式与表决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与公司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本督导期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通知、召开、审议、表决等事项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记录及其他会议资料保存完整,会议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董事或监事签名确认。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新华锦本督导期已披露的公告及报备材料等,对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信息披露报备材料的完备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信息披露公告及报备材料保存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重点关注了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查阅了新华锦《公司章程》及相关会议记录、关联资金占用及往来表等,并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了沟通交流。

  核查意见:公司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完全独立,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财务资料及有关文件,并与公司财务、高管人员沟通交流,对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情况、重大对外投资情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已对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决策机制进行了规范,截至现场检查之日,公司不存在违规关联交易情况、对外担保及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五)经营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通过查阅新华锦财务报告及相关财务资料、重要采购、销售合同等,并与公司高管沟通交流,对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进行了核查。

  核查意见:公司采购、生产、销售等业务正常开展,公司主要业务的市场前景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六)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行业和市场变化,尤其是子公司上海荔之所处的电商零售、贸易领域行业变化情况,审慎开展业务、管控风险。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新华锦存在根据《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现场检查工作过程当中,公司给予了积极的配合,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本次现场检查为保荐机构独立进行,未安排其他中介机构配合工作。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本持续督导期内,新华锦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三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和经营状况等重要方面的运作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要求。

  

  保荐代表人签名:

  徐文强                       何欢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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