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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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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持续
督导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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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35号)的核准,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更名为“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信”、“上市公司”、“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21,866,994股,发行价格5.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26,828,565.2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7,288,699.82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9,539,865.3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2年11月2日到位,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予以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778号)。上市公司股票已于2022年1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华创云信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在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进行了持续督导,一创投行对上市公司2023年度持续督导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3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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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公司2023年度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2023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上市公司在2023年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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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

  总结报告书

  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华创阳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云信”、“公司”、“发行人”)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635号文核准,于2022年11月完成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后的持续督导义务,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一创投行作为华创云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对华创云信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一创投行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华创云信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锦什坊街26号楼3层301-2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股票简称:华创云信

  股票代码:60015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电话号码:010-66500840

  三、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芳

  保荐代表人:尹航、范本源

  电话号码:010-63212001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一创投行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华创云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申请的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华创云信进行尽职调查。提交申请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照原《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证券发行所需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阶段,一创投行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发表核查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使用等承诺事项,并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情况以及是否履行程序等事项;

  7、定期或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现场检查报告、专项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公司有效协调各部门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进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尽职调查等工作,为保荐机构尽职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大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积极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履职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充分发挥了证券服务机构的作用。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通过审阅及复核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本保荐机构核查,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及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监管协议得到有效执行,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相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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