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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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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派生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0176           证券简称:派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5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计划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1)铝合金压铸业务

  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肇庆鸿特和台山鸿特主要从事铝合金精密压铸业务,具体为研发、生产和销售用于中高档汽车发动机、变速箱、底盘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结构件等制造的铝合金精密压铸件及其总成。公司秉承“不唯全,而唯专”的理念,将业务专注于技术含量最高的发动机、变速箱类精密压铸件以及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和结构件领域。肇庆鸿特和台山鸿特在新技术、新工艺及新材料应用等方面的技术革新及改造中积累了独具特色的技术领先优势,现有产品达数百种之多,主要产品包括油底壳总成、下缸体、变速箱外延室总成、发动机前盖总成、差速器等传统汽车零部件铝合金压铸件,以及减震塔、电池托盘、电机壳、逆变器壳体、冷却壳体、冷却盖板、电机盖板、DC/DC壳体、翼子板支架等汽车结构件及新能源汽车部件。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财政部2022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该规定,本公司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中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

  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本公司按照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因执行该项会计处理规定,本公司对2022年度合并比较财务报表的相关项目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详见公司年度报告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43、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3)2023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2023年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派生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唐军、张林等46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操纵证券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涉及案件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2023年8月24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面临承担相关费用的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公司全资子公司肇庆鸿特系A公司的发动机前盖供应商,肇庆鸿特向A公司供应的部分批次发动机前盖油封孔存在锥度问题,致使车辆在行驶时发动机前盖可能产生漏油情形,导致A公司需要更换发动机前盖并对相关整车进行售后检修,肇庆鸿特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2023年10月17日,肇庆鸿特与A公司就本次事件所涉已售整车的售后维修费用承担情况达成一致,双方签署了《供应商费用回收协议》,据此,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面临承担相关费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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