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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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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建忠)》《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宫声凯》《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林)》《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干勇离任)》。

  (四)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关于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董事会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自查情况的专项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度,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规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切实履行了相应的职责,勤勉、尽责的发挥审查、监督作用。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及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如实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是在认真分析和总结2023年度全面预算实际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需要,充分考虑预算年度的情况变化进行编制的。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公告》。

  (十)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关联董事浦益龙、浦迅瑜、陈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期内,公司审计委员会充分利用专业知识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报告期内,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勤勉尽责履行了职责。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2023年度履职情况评估报告》。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十五)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董事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3年度,公司根据担任的职务及所作的贡献等向公司董事发放相关薪酬,根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向独立董事发放津贴。综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拟订了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结果:全体董事审议并回避表决该议案。

  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3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及2024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2023年度,公司根据担任的职务及所作的贡献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发放相关薪酬。综合公司经营规模、业绩等实际情况,参考行业薪酬水平,拟订了2024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董事会成员中,浦益龙、浦燕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票2票。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3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二十)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十一)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二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公司综合考虑,为了更好地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并拟定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本议案已经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关联董事浦益龙、浦燕、浦迅瑜、陈义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票4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

  (二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定于2024年5月17日下午14: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7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17日  14 点00 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三楼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7日

  至2024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说明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 2024 年 4月26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5、10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浦益龙、浦燕、浦迅瑜、陈义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2。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股东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持有关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本人身份证和持股 凭证;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 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2、个人股东应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证;如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应持本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3、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现场会议的,应持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出具的证券账 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本人有效身份 证件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非自然人的,还应持非自然人 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参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非自然人股东依 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附件1)。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投资者,在会议召开当日办理现场登记时,除现场出示上述 登记材料原件外,还需另行提供复印件一份,个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股东本 人签字,非自然人股东登记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二)会议登记时间:登记时间:2024年 5 月 17 日上午 9:00一11:00,下午 13:00-14:00. (三)会议登记地点: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翔云路18号,隆达股份三楼1号会议室。

  六、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预计为半天,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本次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510-88532566

  电子邮箱:stocks@wxlongda.com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了更好地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经审慎考虑,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来源进行调整修订,修订并形成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上述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8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年第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3、2023年8月1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更新后)》(公告编号:2023-038)。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陈建忠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投票权。

  4、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23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8月24日,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3年8月2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8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6)。

  6、2023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董事会同意对限制性股票的股票来源进行调整。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二、调整内容

  (一)对“特别提示”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对“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方式、来源、数量和分配”中“一、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修订如下:

  修订前: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修订后: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来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修订的具体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法继续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隆达股份本次激励计划调整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股票来源具有可行性与合理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5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2.23%;其中首次授予48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1.9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31%;预留69.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0.2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69%。

  一、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550.0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2.23%;其中首次授予480.20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1.95%,首次授予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87.31%;预留69.8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24,685.71万股的0.28%,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2.69%。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子公司,下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共计53人,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人数为622人)的8.52%,包括: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核心技术人员;

  (3)技术(业务)骨干。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存在聘用或劳动关系。

  2、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先生、浦迅瑜女士。浦益龙先生是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作为公司的领导核心,全面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对公司的战略方针、经营决策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具有重大影响,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浦迅瑜女士现任公司董事,属于公司重要管理者。因此,本激励计划将浦益龙先生、浦迅瑜女士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实际控制人浦益龙先生之女浦锦瑜女士,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浦锦瑜女士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参与公司各项重大事项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起到重要作用,并负责公司的营销和采购工作,在公司的市场营销、客户开拓等方面起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其获授股数与其担任职务相符,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本激励计划贡献与激励对等的原则,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数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

  2、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限制性股票失效。

  (三)本激励计划的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2、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各批次归属安排同首次授予部分一致。

  若预留的限制性股票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表所示:

  ■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四)本激励计划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归属后其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含预留授予)为12.08元/股,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2.08元的价格购买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确定为12.08元/股: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4.35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9.61%;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5.62元,授予价格约占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7.15%;

  (3)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7.56元,授予价格约占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3.83%;

  (4)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9.94元,授予价格约占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40.35%。

  2、定价依据

  首先,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定价方法,是以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为根本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股权激励的内在机制决定了激励计划实施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公司是专注于高温合金、合金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国内为数不多既生产航空级铸造高温合金,又生产航空级变形高温合金材料的企业;公司具备第二代单晶高温合金母合金制备及产业化能力,掌握变形高温合金国际先进的正三联熔炼工艺,核心技术居行业前列,是典型的技术密集型行业,需要大批掌握材料研发、成分优化、创新改进产品制备工艺等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可以让公司在面临同行业竞争、技术革新、人才竞争、资本市场波动等挑战以及公司在不同经营环境下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定价方式的选择是综合考虑了激励计划的有效性、公司股份支付费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公司决定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确定为12.08元/股(含预留授予),此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更加激励核心团队,实现员工利益与股东利益的深度绑定。

  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定价方式符合《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激励和优秀高端人才的引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聘请了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发表意见。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3、激励对象归属权益的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归属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前,须满足12个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根据每个考核年度业绩完成度的达成情况,确定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注:上述“高温合金营业收入”以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数据为计算依据,下同。

  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则预留部分的业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2023年三季度报告披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各归属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

  ■

  根据公司每年实际业绩完成情况,公司层面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

  注:计算公司层面归属比例(X)不保留小数点,采用四舍五入后的计算结果。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指标,所有激励对象当期未能归属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或递延至下期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评结果(S)分为四个等级,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确定激励对象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公司层面归属比例×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尚未归属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或终止本激励计划。

  (六)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公司主营产品高温合金的营业收入,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并充分考虑了本激励计划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以及调动员工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是专注于高温合金、合金材料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温合金是应用于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热端部件的关键基础材料,而航空发动机和燃气轮机是我国亟需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战略性高技术产业,是我国航空、能源、电力工业等产业对高性能动力装备的重要支撑。航空发动机设计和制造技术的先进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使用材料的水平。在先进的航空发动机上,高温合金的用量超过50%,用途包括但不限于燃烧室、涡轮盘、涡轮叶片、压气机盘、机匣等。因此,公司需要大批掌握材料研发、成分优化、创新改进产品制备工艺等的专业技术人员。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和对技术人员旺盛的需求,公司本次拟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一步提升核心技术人员在内的骨干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

  结合目前宏观环境和高温合金行业近几年的发展状况,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经过合理经营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设定本次考核目标值。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了上述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和阶梯归属考核模式,实现权益归属比例动态调整,在体现较高成长性要求的同时保障预期激励效果,有利于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归属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代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职)。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归属(登记)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5、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归属事宜。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授予公告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

  (三)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程序

  1、公司董事会应当在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归属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归属事宜,对于未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上市公司应当在激励对象归属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及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事宜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归属事宜。

  3、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激励对象有权选择不归属,当批次对应的限制性股票作废失效。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归属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前,以及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后至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上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因上述情形以外的事项需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和价格的,除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外,必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十、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司《股份支付准则应用案例-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份支付费用的计量参照股票期权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8月10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480.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预测算(首次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24.16元/股(假设首次授予日收盘价为2023年8月10日);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至每期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1149%、15.1243%、15.0921%(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36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0%。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2023年9月初首次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限制性股票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争议或纠纷解决机制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归属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操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归属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公司可以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4、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6、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7、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归属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对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不做变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但未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公司仍然存续。

  3、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本计划是否作出相应变更或调整:

  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触发重大资产重组;

  ②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且公司不再存续。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应当返还其已获授权益。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若激励对象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且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激励对象可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或其子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2、激励对象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3、激励对象退休返聘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之一。

  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退休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当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当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激励对象离职前需要向公司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5、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激励对象若因工伤身故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并按照激励对象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办理归属,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归属条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向公司支付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②激励对象非因工伤身故的,在情况发生之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继承人以激励对象遗产支付完毕已归属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发现以下情形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作废失效: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一)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

  (二)《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之法律意见书》;

  (四)《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的核查意见》;

  (五)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本事项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 年12 月19 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 幢601 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03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701人

  上年度末(2023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82人

  最近一年(2023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8,764万元

  最近一年(2023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7,289万元

  最近一年(2023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4,159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59家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4)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2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3,684万元

  上年度(2022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0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3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自律监管措施4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6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6次和自律监管措施6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次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的 复杂程度,以及事务所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协调确 定。公司2023 年度审计费用70万元(含税),2024年度审计费用根据公司业务和资产规模、审计机构所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投入工作量及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适当调整。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就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向公司管理层了解了具体情况,查阅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资质等证明材料。对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从业执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1年,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开展2024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相关的服务业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审计业务的实际情况,协商确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相关业务报酬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2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10股分配比例: 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如在本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审议通过之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5,379,296.23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0,273,528.62元。经董事会决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2023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进行利润分配,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因此,本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将不参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

  截至审议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董事会召开日,公司总股本246,857,143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3,921,53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9,152,272.48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2.64%。

  如在本董事会决议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的基数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方案是结合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现阶段经营及长远持续发展等因素,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发展战略、资金需求及股东合理回报等因素,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项议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总体运营情况、公司发展阶段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与股东投资回报等综合因素,符合公司发展需求。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是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作出的,上市公司整体经营状况良好,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9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 “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风险为目的,不进行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交易。但套期保值业务操作仍存在一定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一、套期保值的目的和必要性

  公司主要从事高温合金、合金管材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加工、销售及贸易业务,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复杂多变,有色金属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使用的原材料价格风险,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 波动,保证产品成本的相对稳定,降低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二、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1、交易品种

  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只限于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镍、铜等商品品种。

  2、拟投资金额规模及期限

  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拟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3、会计处理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 相关规定,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处理及披露。

  三、套期保值可行性分析

  由于公司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为镍、铜等,这些原材料与期货品种具有高度相关性,受市场波动比较大,在原料采购到产品销售期间,镍、铜价格大幅波动时将对公司盈利能力带来较大的压力。我们认为通过开展商品金融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是切实可行的,对生产经营是有利的。实际操作时, 结合原材料点价、产品交货情况及市场行情,提出具体套保交易计划。

  四、套期保值的风险分析

  1、价格波动风险

  期货行情变动较大,可能产生价格波动风险,造成期货交易的损失。

  2、资金风险

  由于期货市场采取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和逐日盯市制度,可能会带来相应的 资金浮亏风险。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控制资金规模,在

  制定交易预案的同时做好资金测算,以确保资金充裕无虞。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将 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合理调度资金以规避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

  期货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产生由于内控体系不完善或人为的操作失误所造成的风险。公司制定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交易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加强 内控管理和提高专业素养,落实风险防范措施,提高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水平。

  五、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将套期保值业务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匹配,最大程度对冲价格波动风险。

  2、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合理计划和使用保证金。公司将合理调度自有资金用于套期保值业务,不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3、公司制定了《期货金融衍生工具交易管理制度》对套期保值额度、品种范围、审批权限、业务管理、财务核算、风险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作出了明确 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对各个环节进行控制,按制定的实施 细则执行。

  4、加强相关人员培训,强化期货市场研究,把握市场变化规模,设计好期货交易业务具体操作方案,提高相关人员专业素养。

  六、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合约价值不超过10,000万元,套期保值业务的保证金最高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范围内资金可滚动使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上述决议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通过套期保值的避险机制可降低大宗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生产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保证产品价格的相对稳定,进而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求,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适时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2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意见如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为了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波动造成的产品成本波动,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求。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会影响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0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3号),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71.428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9.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411,794,296.88元,扣除总发行费用210,522,712.43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201,271,584.45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7月15日出具了“中汇验字【2022】号第6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128,034.52万元,其中支付发行费用21,052.27万元,投入募投项目金额34,982.25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2,000万元。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结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扣除银行手续费的净额)余额为13,117.64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差异说明:

  截止2023年12月31日,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72,000万元,期末用于现金管理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69,000万元,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34,281.60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理财收益2,313.59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3〕1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30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安镇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6月30日,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新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2022年6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锡山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厚桥支行、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有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累计实际投入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款项共计人民币34,982.25万元,具体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和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6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议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了34,281.60万元的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额度。

  (三)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为有保本约定的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本型理财产品、结构性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信托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等),且该类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使用期限为董事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及期限范围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情况办理相关事宜并签署相关文件。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四)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公司于2022年8月1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且于2022年8月17日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于2023年8月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3.6亿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本次拟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超募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97%。

  截止2023年12月31日,该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流已从募集资金账户全部转出,其中归还银行贷款60,630.88万元,支付货款11,369.12万元。

  (五)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六)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七)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未发生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未发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2023年度,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不存在重大问题。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针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了《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4】4829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隆达股份管理层编制的《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如实反映了隆达股份2023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隆达股份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应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之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8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

  暨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为了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公司(包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2024年度预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0亿元(含10亿元,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的综合授信额度,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合并报表内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3亿元的担保额度。

  ● 被担保人: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无锡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江苏隆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以及授权期限内新设立或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本次担保不存在反担保。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公司及下属公司(包含纳 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子公司)向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实际贷款币种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等)的综合授信额度,综合授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保函、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贸易融资、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等综合授信业务。

  授信银行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交通银行、农业银行、光大银行、工商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中国银行、宁波银行、浙商银行和广发银行。

  授信期限自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的实际融资金额,最终以各金融机构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限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需求决定。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本次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为解决上述综合授信额度所需担保事宜,公司拟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包含新设子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公司拟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包含新设子公司)申请2024年度综合授信业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包含本数)的担保额度,该额度可在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之间调剂。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费率、担保方式等内容根据届时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二)被担保方情况

  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包含新设子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公司包括江苏隆达超合金航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航材”)、无锡诚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达金属”)以及江苏隆翔特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翔特材”)及授权期限内新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其中隆翔特材系公司持股60%的控股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时,其余股东同比例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最近一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率均为70%以下,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隆达航材

  ■

  2、诚达金属

  ■

  3、隆翔特材

  ■

  注:隆翔特材正在办理浦益龙先生减资退出事项的工商变更手续,变更完成后公司持有隆翔特材100%股权,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本次担保为满足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日常经营的需要,有利于支持其良性发展,为其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担保对象经营和财务状况稳定,资产信用状况良好,同时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有充分的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三、授信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与银行签订相关授信担保协议,上述授信担保额度仅为公司拟申请的授信担保额度,具体授信担保金额需根据公司实际资金需求,以银行借贷时签署的合同为准。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抵押、质押、担保等有关的申请 书、合同、协议等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前述授权的有效期自上述议案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4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以9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暨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系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及生产运营的需要,有利于公司长远的发展。被担保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其资产信用状况良好,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事项是根据公司及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同意该授信担保事项。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系公司为支持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业务发展、满足其经营需求的必要举措,有利于提高公司整体的未来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同意该授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发生金额及逾期担保的金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未发生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情形,未发生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六、备查文件

  1、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隆达股份2024年度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4、华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隆达股份2024年度拟为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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