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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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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3185                                                  公司简称:弘元绿能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25日,公司总股本为684,872,435股,以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985,277股后的总股本683,887,158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3,677,743.16元(含税)。与公司2023年中期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5元(含税)共派发317,797,999.75元合并计算,2023年度全年公司累计派发现金红利331,475,742.91元(含税),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比例为44.76%。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利润分配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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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详见“第三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六、公司关于公司未来发展的讨论与分析”中“(一)行业发展格局”的相关内容。

  报告期内,公司秉承为客户创造长期价值的理念,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和组织形态,合理分配资源,一方面全力应对市场的不确定性,坚持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同时按计划完成了电池和组件项目建设,并顺利投产,进入全产业链一体化收获期。目前,公司已形成了包括硅料、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太阳能组件的垂直一体化产能,向全球客户提供高效率、高质量的太阳能光伏组件产品,持续输送清洁能源,践行“碳中和、碳达峰”战略,助力全球能源绿色转型。

  公司主要产品在光伏产业链中的具体应用情况如下:

  ■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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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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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3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1,858,876,218.53元,较上年减少45.87%;全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40,569,741.23元,较上年减少75.58%。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4-043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3年10月25日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其中“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会计政策具体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7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列报: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企业是否有行使上述权利的主观可能性,并不影响负债的流动性划分。对于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非流动负债划分条件的负债,即使企业有意图或者计划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偿该负债,或者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已提前清偿该负债,该负债仍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 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 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 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 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①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基于资产负债表日财务状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②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如有的契约条件规定基于资产负债表日之后6个月的财务状况进行评估),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披露:附有契约条件且归类为非流动负债的贷款安排,且企业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取决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应遵循的契约条件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报表使用者了解该负债可能在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清偿的风险:1.关于契约条件的信息(包括契约条件的性质和企业应 遵循契约条件的时间),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业可能难以遵循契约条件的事实和情况,则应当予以披露(如企业在报告期内或报告期后已采取行动以避免或减轻潜在的违约事项等)。假如基于企业在 资产负债表日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企业将被视为未遵循相关契约条件的,则应当披露这一事实。

  (2)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本解释所称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披露: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 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如延长付款期限和担保提供情况等)。但是,针对具有不同条款和条件的供应商融资安排,企业应当予以单独披露。(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①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 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②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③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例如自收到发票后的30至40天),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例如与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属于同一业务或地区的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如分层区间)。(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包括企业合并、汇率变动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交易或事项)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 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 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 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3)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 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 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 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 17 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日期

  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于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发表意见如下: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此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并一致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xxxx股份有限公司

  20xx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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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做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792号”文核准,于2020年6月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6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66,500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10,464,622.6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654,535,377.36元。

  截止2020年6月15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0]000272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3607号”文核准,于2021年2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2,290.0763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31.00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299,999.9953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3,773,491.28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76,226,461.72元。

  截止2021年2月1日,本公司上述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1]000071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本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 3409号”文核准,于2022年3月采取优先配售和公开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向股东和社会公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470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期限为6年。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247,000万元,扣除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23,462,735.84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2,446,537,264.16元。

  截止2022年3月7日,本公司上述发行可转债募集的资金已全部到位,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大华验字[2022] 00012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二、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

  (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2020年,本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以及南京银行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6月22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0年,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包头分行、华夏银行包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0年6月28日与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人民币元

  ■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情况

  2021年,本公司在招商银行无锡分行、南京银行无锡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无锡分行、中国光大银行无锡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无锡滨湖支行以及宁波银行无锡洛社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2月18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包头分行高新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分别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6月24日与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本公司在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工商银行滨湖支行、中国银行太湖新城支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宁波银行洛社支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3月8日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2022年,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包百大楼支行、兴业银行高新支行、中国银行包头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2年4月20日与本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述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1、活期存款账户:

  单位:人民币元

  ■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1、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0.00万元。

  2、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8,154.50万元。

  3、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8,732.70万元。

  具体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1、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置换情况

  2020年6月2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50,104,857.78元 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50,104,857.78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0] 006094号)。公司已于2020年6月29日划转了上述募集资金。

  2、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置换情况

  2021年2月19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69,295,952.39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369,295,952.39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 001354号)。公司已于2021年2月22日划转了上述募集资金。

  3、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情况

  2022年3月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1,327,597,647.56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1,327,597,647.56元。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2]002715号)。公司已于2022年3月9日划转了上述募集资金。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2月19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将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额度调整为不超过250,000万元(含),有效期自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董事会召开之日止。除前述调整外,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确定的《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包括但不限于期限、循环滚动使用方式、投资品种、实施方式等。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2年 3月8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2023年4月26日,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建设和正常经营业务的前提下,使用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适当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3年末,本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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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公司各时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余额均未超过董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授权范围。

  (五)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不存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的情况。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度,本公司不存在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2020年6月2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5GW单晶硅拉晶生产(二期)项目所需资金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239,857,969.29元。

  2021年2月19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投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8GW单晶硅拉晶生产(二期)项目所需资金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1,877,160,755.00元。

  2022年3月8日,经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一致同意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均发表了同意意见。截止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募投项目10GW单晶硅拉晶生产项目所需资金后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非募集资金账户的金额为人民币1,128,004,162.52元。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二)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公司已披露的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9 号),2024年1月,公司向14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07,057,89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5.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699,999,985.8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22,127,237.38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7,872,748.42元。

  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1月23日出具的“大华验字[2024]000007号”验资报告验证。

  根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募集说明书》及相关三会文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置换基本情况

  1、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具体投向,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则,与募集资金预定用途一致

  2022年4月20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计划募集资金用于“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其中“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旨在布局公司光伏单晶硅业务上游环节,与公司光伏单晶硅业务具有高度相关性和协同性,是公司在核心材料环节的拓展延伸,与公司战略规划相一致,可以有效解决公司高效单晶硅片产能扩张的隐忧,增强公司运营的抗风险能力。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快速完成产能建设,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

  2022年11月、2023年11月,公司先后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募集资金规模进行调整,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7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至募集资金到位之日,公司已支付合计302,408.11万元工程、设备款,相关款项均主要用于购置“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对应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

  截至2024年1月22日,相关固定资产构成及其账面金额(不含税)如下所示:

  单位:人民币万元

  ■

  (1)募集资金置换的具体投向,与募集资金预定用途一致

  “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已于2023年8月投产。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7,787.27万元置换部分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因此,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具体投向与募集资金预定用途一致,系用于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

  (2)本次置换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则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7,787.27万元置换部分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具体投向与募集资金预定用途一致,系用于投资建设“年产5万吨高纯晶硅项目”;相关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募集资金使用相关规则。

  2、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经必要的审议程序,流程具备合规性

  2024年1月29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267,787.27万元置换部分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鉴证报告,监事会、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综上,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经过必要的审议程序,流程具备合规性。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具备合理性

  本次募投项目投产后将形成年产5万吨的高纯晶硅产能,为公司单晶硅业务生产所需原材料提供有效补充,形成产业协同效应,进一步保证单晶硅生产的稳定性,降低公司单晶硅业务成本,提高公司抵御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确保向客户供货的及时性,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因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备合理性。

  为了保障本次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根据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投项目进行了预先投入。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之后,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履行了必要的审批手续后针对上述预先投入金额进行了置换,相关置换具备合理性。

  七、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弘元绿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弘元绿能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八、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一致。

  九、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6日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附表1-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三)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确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

  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确认监事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和《关于确认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及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在审议董事和监事薪酬议案时,全体董事、监事回避表决,同意将相关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高管薪酬议案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杨昊、季富华回避表决。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确认情况

  ■

  注:1、吉卫喜先生于9月20日任职;2、赵俊武先生于2023年9月20日离任。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及行业、地区的薪酬水平和职务贡献等因素,制定2024年度公司董监高薪酬方案如下:

  (一)适用对象: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适用期限: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薪酬标准: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确认,根据2023年度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结合地区、薪酬水平,2024年拟确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如下:

  (下转B85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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