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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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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493.48万元(包括利息收入、理财产品收益等),其中存储于募集资金账户金额为55,493.48万元(包括利息收入),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为35,000.00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分别于2020年1月22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于2020年4月16日、2023年1月10日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子公司、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在使用募集资金的时候,公司严格履行相应的申请和审批手续,同时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接受保荐机构的监督,未发生违反相关规定及协议的情况。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及子公司共有15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注:因募投项目结项资金永久补流,该账户已于2024年1月11日销户。

  三、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具体见附件1。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0年3月22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33,747.99万元、置换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其他发行费用566.98万元(不含税)。公司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分别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566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的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2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2022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性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10亿元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即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到期后,公司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继续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闲置募集资金余额为0万元。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理财产品,现金管理期限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22年2月6日至2023年2月5日,在决议有效期限及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用于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保本型理财产品,现金管理期限为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授权到期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即2023年2月6日至2024年2月5日。在决议有效期限及额度内可以滚动使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理财产品)的余额合计为35,000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未到期理财产品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

  (五)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年产4亿套转换器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关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年1月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将该募集资金账户14,792.5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4年1月11日销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将募投项目节余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或非募投项目的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因“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项目处于同一厂区,部分建设主体横跨同一地块,为便于相关产权证书办理,两个项目需合并备案。公司将上述两个项目进行合并,合并后名称调整为“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项目投资主体、总投资额、预计投产时间及投资方向等均不变。

  2021年10月28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2021年11月15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将“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合并为“年产1.8亿套LED灯生产基地、研发中心及总部基地建设项目”。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出具《关于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查意见》。

  2023年12月2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将建设完毕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年产4亿套转换器自动化升级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该项目截至2023年11月30日的节余募集资金及利息收入(具体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专户余额为准)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同时注销对应的募集资金账户。公司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出具《关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的核查意见》。2024年1月5日,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于2024年1月11日将该募集资金账户14,792.51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于2024年1月11日销户。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2023年,公司已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和《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公牛集团管理层编制的《2023年度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3〕193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牛集团募集资金2023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已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国金证券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

  附件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3年度

  编制单位: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4-019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不会对关联人形成较大的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产生影响。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阮立平先生、阮学平先生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全部非关联董事表决通过。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024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发展需要,交易价格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关联交易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

  (三)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情况

  ■

  注:“占同类业务比例”基于2023年年度经审计数据测算。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

  1.杭州亮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586548398A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奕蓉

  成立日期:2012年1月10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161号1幢3楼301室

  经营范围:批发零售:机电设备(除专控),五金交电,家用电器;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

  主要股东:潘敏峰持股90%,徐奕蓉持股10%。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248.41万元,负债总额649.65万元,净资产598.76万元,营业收入4,185.54万元,净利润55.11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杭州杭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79344956C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潘乾亮

  成立日期:2013年10月23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白杨街道17号大街161号1幢3楼302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机械设备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电工器材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照明器具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仪器仪表修理;日用电器修理;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潘敏峰持股90%,徐奕蓉持股10%。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配偶的兄弟姐妹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499.93万元,负债总额230.72万元,净资产269.21万元,营业收入4,018.27万元,净利润32.4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3.杭州飞牛五金机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MA2B25ARXY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潘乾亮

  成立日期:2018年4月19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肖苑11幢底商6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销售代理;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户外用品销售;文具用品批发;电池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照明器具销售;充电桩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潘乾亮持股55%,徐奕蓉持股45%。

  关联关系:公司实际控制人阮立平配偶之弟潘敏峰之配偶徐奕蓉持股45%,潘敏峰之子潘乾亮持股55%,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为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68.77万元,负债总额87.21万元,净资产81.56万元,营业收入251.25万元,净利润19.8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4.苏州牛唯旺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5MA1NN03F7L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于寿福

  成立日期:2017年3月28日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住所:苏州高新区珠江路511号

  经营范围:销售:插座、五金配件、数码配件、LED灯。(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于寿福持股100%。

  关联关系:公司离任董事蔡映峰子女配偶之父母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402.70万元,负债总额1,140.09万元,净资产262.61万元,营业收入2,483.42万元,净利润32.6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5.湖北幻天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2MBT04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徐琰皓

  成立日期:2018年1月10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东站路188号三峡物流园C2区188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智能基础制造装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服装服饰零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塑料制品销售;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金属材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电子产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主要股东:陈海波持股68%,徐琰皓持股32%。

  关联关系:公司离任高管张丽娜之妹张美娜之子徐琰皓担任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083.00万元,负债总额982.00万元,净资产101.00万元,营业收入1,480.70万元,净利润17.44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6.常德市国鑫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2MA7ADTN13U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应坚国

  成立日期:2021年08月09日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住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长庚街道聚宝社区十组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电子产品、灯具、日用家电、日用杂品、建筑装饰材料(不含砂砾)、汽车零配件的销售;广告制作、发布及代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应坚国持股90%,应立科持股10%。

  关联关系:公司离任董事蔡映峰兄弟姐妹的配偶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430.00万元,负债总额45.00万元,净资产385.00万元,营业收入1,023.00万元,净利润85.0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7.慈溪市利波电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CJ2YH6X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蔡利波

  成立日期:2018年8月1日

  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住所:浙江省慈溪市匡堰镇宋家漕村江东8号

  经营范围:家用电器、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电线、电缆、五金工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数码产品及配件、五金配件、照明灯具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蔡利波持股60%,吴学江持股20%,吴梦蓉持股20%。

  关联关系:公司离任董事蔡映峰的兄弟姐妹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6.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895.82万元,负债总额899.46万元,净资产-3.64万元,营业收入1,575.20万元,净利润21.46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8.北京宸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MA019G81X1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曾敏惠

  成立日期:2017年12月21日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恒业八街6号院26号3层101-30955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广告发布;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平面设计;图文设计制作;专业设计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电子产品销售;通讯设备销售;灯具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批发;鞋帽零售;箱包销售;针纺织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办公用品销售;游艺及娱乐用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旧货销售;塑料制品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家用电器安装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居民日常生活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配电开关控制设备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充电控制设备租赁;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特种设备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机械设备租赁;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家居用品销售;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日用电器修理;智能仪器仪表销售;可穿戴智能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日用产品修理;专业开锁服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音响设备销售;家具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气安装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曾敏惠持股55%,夏中桂持股45%。

  关联关系:公司离任监事李雨配偶之兄长夏中桂及其配偶曾敏惠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137.42万元,负债总额172.89万元,净资产-35.46万元,营业收入92.55万元,净利润-11.3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9.河北秋迪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2MA0GC7R40U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高俊

  成立日期:2021年5月19日

  注册资本:300万元人民币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女织寨乡南刘屯村博宇物流东侧吉祥路27号-28号

  经营范围:五金产品、电线电缆、灯具、建材、防火材料、家用电器、服装、鞋帽、通讯设备、办公设备耗材、文具用品、日用杂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节能设备、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安防设备、橡胶制品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高俊持股100%。

  关联关系:公司高管李国强配偶的兄弟姐妹控制的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6.3条第三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总额904.43万元,负债总额848.34万元,净资产56.09万元,营业收入691.31万元,净利润47.22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10.阮舒泓:公司实际控制人阮立平之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关联自然人第四款的规定,构成公司关联方。

  (二)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持续经营和服务的履约能力,且公司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及商品采用先款后货方式,故对公司支付的款项不会形成坏帐。

  三、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为销售产品、商品与房屋租赁等。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依据,未偏离独立第三方的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的目的

  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发挥公司与关联人的协同效应,是合理的、必要的,且关联交易的价格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交易的影响

  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均属正常的经营业务活动,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日常运营及稳定发展。关联交易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以公允的交易价格和交易条件,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公司的主要业务或收入、利润来源不存在严重依赖该类关联交易,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4-021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共30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当选监事等原因已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6,581股拟由公司回购注销。具体情况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1年4月2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1年5月11日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1年5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同意对《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他相关文件中的激励计划目的与原则、解除限售条件及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等内容进行修订。

  4.2021年5月20日,公司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5.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调整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1年6月4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4日完成注销。

  7.2022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7月29日完成注销。

  8.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

  10.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9月4日完成注销。

  11.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2.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年4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2年4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4月12日至2022年4月22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5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2年5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5月20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12月23日完成注销。

  6.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9月4日完成注销。

  7.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

  (三)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并公开征集投票权。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2023年4月28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2023年4月28日至2023年5月7日。公示期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异议。此外,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5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3年6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5.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相关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12月22日完成注销。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原因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13人因离职、当选监事等原因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9,369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23人因离职、当选监事等原因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8,432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23人因离职、当选监事等原因已失去本次股权激励资格,公司对其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8,78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说明:离职人员中部分人员同时参加了2021年、2022年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因此合并计算后实际离职总人数为30人)

  (二)回购数量

  本次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76,581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3,382,635股。

  (三)回购价格及总额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公司于2023年6月8日实施了权益分派,以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3.30元(含税),并以资本公积金每股转增0.48股。因此,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85.75元/股调整为55.71元/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回购价格由63.06元/股调整为40.38元/股。

  根据《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公司按本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本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完成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此后未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的事项,因此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48.95元/股。

  若公司在实施回购注销前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上述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四)回购资金来源

  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减少176,581股,公司股份总数减少176,581股;公司总股本由891,540,875股变更为891,364,294股,注册资本由891,540,875元变更为891,364,294元。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回购注销上述限制性股票期间,因权益分派、股份增发、股份回购等原因致使公司总股本、注册资本发生变动的,则相应调整本次回购注销中涉及的限售条件流通股数、总股份数、总股本数及注册资本数等。

  后续,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回购注销及相应的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等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的原因、数量及价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履行了相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195   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4-022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以55.71元/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9,369股,以40.38元/股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58,432股,以48.95元/股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8,780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891,540,875股变更为891,364,294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相关公告。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2024年4月26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上述要求,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观海卫镇观海卫工业区东区三海路32号。

  2.申报时间:2024年4月26日一2024年6月9日(9:30-11:30;13:3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刘圣松、靳晓雪

  4.电话:021-33561091

  5.传真:021-33561091

  6.邮箱:ir@gongniu.cn

  特此公告。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195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4-023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54.0875万股的0.27%。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1、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立平

  成立日期:2008年1月18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配电开关控制设备制造;五金产品制造;电工器材制造;塑料制品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家用电器研发;配电开关控制设备研发;五金产品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输变配电监测控制设备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电池制造;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充电桩销售;集中式快速充电站;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工程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储能技术服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西区观附南路258号)

  注册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

  A股上市日期:2020年2月6日

  2、公司概况:公司是一家集产品研发、制造、销售于一体的民用电工行业龙头企业,自创立以来,始终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品质为根本,通过在产品研发、品质管控、渠道开拓、营销推广与供应链建设等方面持续的、全方位的创新与变革,逐步形成了较强的综合性竞争优势。公司始终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以产品品质为根本,从“插座”(即转换器)这一细分领域开始,不断推动功能、技术与设计的创新,开发出了大批受消费者喜爱的新产品,并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拓展、形成了电连接、智能电工照明、新能源三大业务板块,“公牛”已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公众品牌。

  (二)公司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

  ■

  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激励计划以激励绩优员工、激发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为主要目的,以收益与贡献对等为原则,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制定。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 A 股普通股。

  四、股权激励计划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43.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89,154.0875万股的0.27%。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剔除公司已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全部在有效期内的的股票数量为355.92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43.00万股,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历史激励计划及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的总和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67%,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及/或授予价格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未在公司规定的期间内足额缴纳限制性股票的认购款的,董事会有权将未实际授予、激励对象未认购的限制性股票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调整和分配。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上一年度绩效表现符合要求的公司核心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88人,包括:

  1、公司核心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期间,若激励对象提出离职或明确表示放弃拟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董事会有权取消该等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并在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内对具体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必须在获授限制性股票时及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在上市公司或其分、控股子公司任职,与上市公司或其分、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或聘用合同、领取薪酬。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1、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四)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分配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人数为13,746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888人,占公司总人数的6.46%。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有获授权益条件的,需在条件成就后60日内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需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授予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上述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入60日期限之内。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届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该等股份将一并回购注销。

  (四)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仅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53.7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53.74元的价格购买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A股普通股。

  (二)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53.74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为每股49.57元。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期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解除限售。

  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

  注:上述“营业收入”、“净利润”口径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的合并报表为准,其中,“净利润”指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若因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而使得当年度限制性股票不能解除限售,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批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不设置个人绩效考核。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在激励对象筛选环节根据其岗位职级、司龄、绩效考核等因素设置了严格的进入机制,同时授予激励对象的激励额度亦以适度为原则,在考核指标的设置上,设置了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营业收入/净利润,该指标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综合考虑公司现状、未来发展战略及宏观经济和行业情况等因素,公司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置了每一考核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不低于前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低于前两个会计年度平均水平的110%作为业绩考核条件,该目标的设置兼顾了实现的可能性和对员工的激励效果,体现了“激励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综上,本激励计划中考核指标的设置符合公司“激励绩优员工、激发员工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初衷及本激励计划实施的目的。

  九、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股份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为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十、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会计处理方法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股本和资本公积。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将取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它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公司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将按照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解除限售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4年5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预计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

  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十一、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作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相关事宜。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6、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7、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等工作。

  (二)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股权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程序

  1、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

  3、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五)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注销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2、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3、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4、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5、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经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审议并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进行追偿。

  6、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7、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具有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5、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注销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6、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7、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激励对象依法履行因本激励计划产生的纳税义务前发生离职的,应于离职前将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至公司,并由公司代为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有权从未发放给激励对象的报酬收入或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且董事会通过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决议后,公司应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10、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三、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已经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按计划规定执行,下同):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解除限售安排的,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向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4、公司因经营环境或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若继续实施本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可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而失去参与本计划的资格,激励对象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后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当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内,或在公司下属分、子公司内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全按照职务变更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本计划另有规定的除外。

  3、激励对象担任监事或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职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并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4、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执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或聘用关系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或聘任关系的,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因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获得的全部收益。

  5、激励对象因辞职、合同到期未续签等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若因公司裁员而离职且未发生上述第(一)条所列情形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董事会可以决定按授予价格并支付同期定期存款利息的形式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6、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而离职(含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仍然按照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7、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限制性股票将仍然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激励对象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8、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因工而身故的,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其继承人继承,并按照身故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且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并应在后续每次解除限售之前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交予公司代扣代缴。

  (2)激励对象非因工而身故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其继承人在继承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9、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的解决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603195证券简称:公牛集团公告编号:2024-024

  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  征集人对相关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陈臻女士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陈臻女士,基本情况如下:

  陈臻女士,1957年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浙江省电力局法律事务室主任,现任浙江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法律分会副会长,中国能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能源研究会可再生能源专委会副主任,浙江省能源业联合会常务副会长,浙江可再生能源协会碳中和产业促进中心主任,杭州热电、公牛集团独立董事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征集人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本公司股权激励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本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0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0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

  浙江省宁波市慈溪市慈东滨海工业区日显北路88号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3、本次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的议案

  ■

  本次股东大会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29)。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陈臻女士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对会议上审议的《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作出明确同意的表决意见。

  独立董事陈臻女士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征集方案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至2024年5月10日下午股市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

  2024年5月14日至2024年5月15日(每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30)

  (三)征集程序

  第一步: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其应按本报告书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第二步: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股东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委托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第三步: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第二步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报告书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部收到时间为准。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工业园东区三海路32号

  收件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部 靳晓雪

  邮编:315314

  联系电话:021-33561091

  公司传真:021-33561091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第四步:由见证律师确认有效表决票。

  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将对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提交的前述所列示的文件进行形式审核。经审核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将由见证律师提交征集人。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给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对同一事项不能多次进行投票。出现多次投票的(含现场投票、委托投票、网络投票),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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