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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6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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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以现场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8487040.3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78%,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现场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18487040.3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4月26日,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2024年4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

  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4)沪普证经字第111号];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4)沪普证经字第111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3035375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委托代理人:汪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10: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8楼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次大会符合《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8楼(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孙彦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代表汪靖、周思萌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姜亚萍、张婷参与了本次大会。

  经统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2封。截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本基金总份额为35701266.32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18487040.3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1.78%。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0封,有效表决票2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18487040.31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的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2024年4月25日

  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4月25日上午10时00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现场方式召开长信恒利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监督及律师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487040.3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1.78%,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18487040.3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汪靖、周思萌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孙彦娇

  公证人员:黄彦、冀望禹

  见证律师:姜亚萍、张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时间于2024年4月24日17:00截止,会议期间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

  经计票,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6255340.81份有效基金份额参加了此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且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27%,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合同》关于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召开条件。

  参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代表的6255340.81份基金份额表示同意,0份基金份额表示反对,0份基金份额表示弃权,经参加投票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00%同意通过该议案。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计票于2024年4月25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及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进行,并由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本公司承担。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

  二、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4年4月2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关于《基金合同》终止的后续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本基金最后运作日为2024年4月26日,自本基金最后运作日的下一日(2024年4月27日)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等业务申请。

  本公司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履行财产清算程序,并将清算结果及时予以公告。

  四、备查文件

  1、《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普陀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4)沪普证经字第112号];

  5、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关于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公证书》

  公   证   书

  (2024)沪普证经字第112号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68号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03035375

  法定代表人:刘元瑞

  委托代理人:汪靖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处提出申请,称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表决,现向本处申请对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审查,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处提交了包括《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在内的相关材料。申请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符合《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上述公证申请并指派公证员黄彦、工作人员冀望禹于2024年4月25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38楼(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及表决结果进行现场监督。

  自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收到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3封。2024年4月25日上午,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汪靖、周思萌对收到的表决票进行统计,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孙楚玥参与了计票过程。

  截至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2024年3月28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0208825.34份,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61.27%,本次会议无效表决票0封,有效表决票3封,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所持份额100%,反对份额为0份,占0%;弃权份额为0份,占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计票过程符合《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的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公证员:黄彦

  2024年4月25日

  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

  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审议了《关于终止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2024年3月28日,投票时间为2024年3月29日0:00起至2024年4月24日17:00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监督及律师的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1.27%,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6255340.81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0%。

  监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汪靖、周思萌

  授权代表(基金托管人代表):孙楚玥

  公证人员:黄彦、冀望禹

  见证律师:姜亚萍、张婷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24年4月24日、2024年4月25日在规定网站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现发布《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我公司”)管理的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10月20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长信富安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310号)准予注册,并于2015年11月23日成立,并于2019年6月10日变更注册为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我公司曾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下简称“第一次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1月13日0:00起至2023年12月7日17:00止。因持有人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而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故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失败。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9日发布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的公告》就上述事项予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11月10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的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4年4月27日0:00起至2024年5月28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或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三)会议通讯表决票将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统计。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详见附件一),与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相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11月10日(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即在2023年11月10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仅适用于机构投资者)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陆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http://www.cxfund.com.cn/)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二)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4、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5、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4年4月27日0:00起至2024年5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或按以下传真号码以传真的方式送达至下述收件人: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请在表决票或相关文件表面注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大会投票,自2024年4月27日0:00起至2024年5月28日17:00止(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设立投票专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使用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进行登录,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为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需向基金管理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含新申购投资者,下同)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代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建议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仅接受机构投资者以纸面授权的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xfund.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委托人在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见附件二)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授权视为无效。

  3、对基金管理人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自2024年4月27日0:00起至2024年5月28日17:00止。将填妥的纸面授权委托书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至基金管理人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周思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9楼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邮政编码:200120

  六、计票

  (一)本次表决票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即2024年5月29日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纸质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或传真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通过网络表决的,表决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1、纸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纸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表决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纸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或互相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投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传真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传真接收到的时间为准。

  2、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17:00(以基金管理人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无法修改,请持有人谨慎投票。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二)《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三)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专线:4007005566

  联系人:周思萌

  联系电话:021-61009913

  传真:021-61009917

  网址:http://www.cxfund.com.cn

  电子邮件:service@cxfund.com.cn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编:100031

  联系人:王博闻

  联系电话:021-61875571

  (三)公证机构:上海市普陀公证处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德路1211号宝华大厦11层

  邮编:200060

  联系人:黄彦

  联系电话:021-52562233-351

  (四)律师事务所: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邮编:200120

  联系人:姜亚萍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九、重要提示

  (一)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特别关注:根据第一次持有人大会的相关公告,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第一次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为准;对于授权而言,第一次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

  (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http://www.cxfund.com.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7005566(免长话费)咨询。

  (四)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纸质表决票,仅限机构投资者)

  附件四:对照表

  特此公告。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一:《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基金费率等相关条款,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

  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关于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议案的说明

  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改本基金的基金名称、基金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比例、估值方法、基金费率等相关条款,同时拟相应修改本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经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协商一致,现拟对本次变更注册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变更注册的主要内容

  本基金本次变更注册的主要修改如下:

  (一)基金名称

  变更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新基金”)

  (二)运作方式

  变更为:“契约型开放式”

  (三)投资范围

  变更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公司债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进行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变更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五)估值方法

  变更为:“1、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2)对于已上市交易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

  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

  (六)基金费用

  本基金本次变更注册后相关基金费用将变更为: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职业年金计划;

  (7)养老目标基金;

  (8)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及除养老金客户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场内外申购费率相同):

  ■

  注:M为申购金额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上述特定费率。未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客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根据《流动性风险规定》,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由于本基金最短持有期限为180天,赎回费率设置为零。

  3、管理费和托管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7%年费率计提。

  4、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

  (七)收益分配原则

  变更为:“1、本基金在符合基金有关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可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红方案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届时不定期发布的相关分红公告;

  ……

  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将根据上述修改同步进行相应调整。

  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的对照表。

  三、转型方案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修改后的《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工作日的选择期,具体安排以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在选择期期间,本基金同时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此期间申购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在《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全部转换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基金份额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在选择期内未申请赎回的投资者所持有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将在《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全部转换为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在选择期期间,由于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开放期和封闭期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或调整赎回方式等。

  关于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为实现基金变更的平稳过渡,本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变更有关的会计处理、注册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做好了基金运作的相关准备。

  五、上述方案的主要风险及应对措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二次召集,需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为预防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认真做好渠道和客户的沟通和动员工作,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尽可能稳妥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2、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设计持有人大会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征询了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对议案进行适当修改,并重新公告。

  六、转型后新基金合同的生效

  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选择期结束之日的次一工作日起,《长信富安纯债18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26日

  附件二:授权委托书

  本机构特此授权_    _代表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4年5月28日17:00的以通讯方式二次召开的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信息:

  机构名称(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姓名:

  机构证件类型:

  机构证件号码(填写):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证件类型:

  受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2、如果同一委托人多次以有效纸面方式授权的,且能够区分授权次序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纸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纸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在权益登记日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含截至权益登记日的未付累计收益)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机构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长信富安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次召开)表决票(纸质表决票,仅限机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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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四: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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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涉及基金名称的修改未再一一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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