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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5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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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是否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否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699,491,97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5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所属行业为现代服务业中的生产性服务业,核心主业为面向产业客户的供应链集成服务。公司聚焦于各类基建和制造业客户的供应链需求痛点,融合公司全国线下网络和数智化运营平台,协同整合社会仓储、运输及加工等资源,为供应链客户提供端到端的产销衔接、库存管理、物流配送、生产加工、产业金融、价格管理、生产管理和咨询、数字化等全链条集成化和一站式服务,致力于成为“世界一流的产业链组织者和供应链管理者”。

  公司已连续14年入围《财富》中国上市公司500强榜单,2023年排名第69位,连续四年获深交所信息披露最高评级“A”级,主体长期信用评级为AA+;荣获“2023年中国上市公司百强企业奖”、入选“第一批全国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示范企业”、“全国物流行业先进集体”、“国家5A级物流企业”、“中国物流企业50强”、“2023年中国数字化仓储标准体系建设先进单位”、“浙江省重点进口平台”、浙江省雄鹰企业、浙江省服务业旗舰企业。

  (一)公司从事的主要业务及模式

  公司以“让产业链更集约更高效”为使命,根据产业链上下游的产业形态,聚焦客户在采销、仓储、运输、加工、供应链金融、价格管理等方面的需求痛点,为其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个性化集成服务,帮助客户降本增效,优化产业链整体资源配置。

  目前,公司经营品类已涵盖传统大宗商品、新能源、再生资源等产业链上几十个细分品种,经营网络遍布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中西部等全国主要区域,共设立66家全资/控股子公司,并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尼、泰国拥有5家国际化平台子公司,业务覆盖东盟、南美、非洲等7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带一路”国家30个,东盟国家9个。

  公司主要业务模式如下:

  1、配供配送模式

  公司依托自身资源渠道优势,发挥采销衔接、仓储、运输、加工等服务能力,为客户提供“门到门”的一站式集成服务,该模式分为工程配供配送和工业配供配送两种类型。

  工程配供配送模式主要服务于基本建设客户,围绕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存在的物资采购难、项目资金量大、配送时效性高、保供保质保量要求高等特点,发挥自身在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方面的资源优势,为行业客户提供成熟完备的工程物资配送集成服务解决方案。

  ■

  图1:中拓工程配供配送模式

  工业配供配送主要服务于制造业客户,针对客户生产过程中的原料需求,充分利用自身专业优势以及行业沉淀的上游资源网络提供供应链服务,降低供应链管理成本,满足制造企业多样性个性化的供应链管理需求。

  2、库供分销模式

  充分利用上游资源和资金实力,自行购置批量库存后向下游分销,助力客户降低供应链成本,包括两种模式:一是收集客户采购意向,集中采购后定向销售给下游客户;二是基于自身仓储网点开展库存分销,严格管理头寸,通过衍生品市场进行套期保值,防范价格风险,以获取稳定收益。

  ■

  图2:中拓库供分销服务模式

  3、厂库供应链模式

  为满足一定规模制造企业的个性化需求所开发的定制化服务模式。在此模式下,公司深度介入客户生产环节,在其生产区域内设置自管仓库,提供包括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库存管理、物流金融、套期保值、生产管理、管理咨询等在内的一站式集成服务,赋能客户降本增效,提升竞争实力。目前公司在山西、浙江、江苏等多个区域均已有成熟项目落地。

  ■

  图3:中拓厂库供应链模式

  4、物流金融模式

  物流金融是公司基于供应链集成服务和风险管控能力,发挥公司数字天网和物流地网优势,通过提供货物质押监管、价格盯市、市场渠道等服务,担当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制造类企业间的风控中介,为制造类企业盘活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存货价值,助力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普惠中小微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融资烦问题。

  ■

  图4:中拓物流金融模式

  5、“贸易+基地+平台”模式

  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再生资源产业链,在交易业务平稳推进的同时,充分整合上游资源,深度绑定终端客户,投资实体基地汇聚流量,构建集收购、金融、加工、配送、销售为一体的模式。公司已在再生钢铁原料、再生不锈钢、再生铝、再生PET等品种开展布局。

  ■

  图5:中拓再生资源“贸易+基地+平台”模式

  6、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模式

  以满足产业核心客户需求的供应链服务为基础,持续向客户的上下游环节企业延伸,在此过程中通过股权合作强化与产业链企业黏性,依托业务和投资的双轮驱动获得稳定的供应链服务收益和产业链增值收益。目前,该模式主要应用于公司的新能源业务,已在光伏、储能产业链为多家头部企业提供供应链服务,并以此为中心往上下游产业链延伸。

  以光伏产业链为例,公司已完成从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支架到光伏电站自上而下的业务布局。为产业链上的生产型企业客户提供原材料采购、库存管理、物流配送、加工服务、产业金融、行情信息等供应链服务,且为客户提供光伏EPC及运维服务。

  ■

  图6:中拓产业链一体化服务模式

  7、虚拟工厂模式

  虚拟工厂是公司“贸工一体”的升级版,公司凭借品牌、资金、渠道等优势,锁定制造企业所有或部分产能,掌握原材料及产成品货权,实现供应链服务与生产制造的融合发展,增强供应链集成服务能力。该模式有效提升了资源利用效率,以相对较低成本满足客户加工需求,提升产业链整体竞争力。在此模式下,公司通过与制造企业合作,强化客户合作粘性,同时获取加工利润。目前虚拟工厂已应用于黑色、化工、新能源领域。

  ■

  图7:中拓虚拟工厂模式

  (二)主要盈利来源

  基于行业特性以及自身资源和优势,在提供供应链集成服务过程中,公司盈利来源主要为四种:产业金融、基差贸易、增值服务、产业投资。

  产业金融:一是基于信用环境及行业资金密集特性,依托公司品牌及平台优势,为上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获取收益;二是发挥公司“风控中介”作用,以供应链服务及风控能力为基础,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为客户提供物流金融服务,获取中介服务收益。

  基差贸易:依托集研究、风控、情报、交易为一体的系统化能力,发挥金融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通过期现结合平抑价格风险;风险可控前提下,深入挖掘时间差、区域差、品种差和期现差,获取价格管理收益。

  增值服务: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加工、生产管理、信息管理、管理咨询等服务,获取增值服务收益。

  产业投资:为产业链上下游客户提供供应链服务过程中,挖掘有价值的投资机会,通过股权强化商权,实现“股权”和“商权”的良性互动,并获取适当的投资收益。

  ■

  图8:中拓商业模式一览图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修订,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根据首次执行该解释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该解释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不适用。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三、重要事项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33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拟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系列文件,对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法定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3年10月2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其中规定了“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要求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公司按照财政部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没有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实质性权利的,该负债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2、对于企业贷款安排产生的负债,企业将负债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权利可能取决于企业是否遵循了贷款安排中规定的条件(以下简称契约条件)。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第十九条(四)对该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应当区别以下情况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具有推迟清偿负债的权利:

  (1)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者之前应遵循的契约条件,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才对该契约条件的遵循情况进行评估,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进而影响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应遵循的契约条件,不影响该权利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断,与该负债在资产负债表日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一财务报表列报》的规定,对负债的流动性进行划分时的负债清偿是指,企业向交易对手方以转移现金、其他经济资源(如商品或服务)或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负债。

  负债的条款导致企业在交易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通过交付自身权益工具进行清偿的,如果该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将上述选择权分类为权益工具并将其作为复合金融工具的权益组成部分单独确认,则该条款不影响该项负债的流动性划分。

  (二)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

  供应商融资安排(又称供应链融资、应付账款融资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应当具有下列特征:一个或多个融资提供方提供资金,为企业支付其应付供应商的款项,并约定该企业根据安排的条款和条件,在其供应商收到款项的当天或之后向融资提供方还款。与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应商融资安排延长了该企业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该企业供应商的收款期。仅为企业提供信用增级的安排(如用作担保的信用证等财务担保)以及企业用于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应付账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

  1、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一一现金流量表》进行附注披露时,应当汇总披露与供应商融资安排有关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报表使用者评估这些安排对该企业负债、现金流量以及该企业流动性风险敞口的影响:

  (1)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条款和条件。

  (2)报告期期初和期末的下列信息:

  ① 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金融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②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中供应商已从融资提供方收到款项的,应披露所对应的金融负债的列报项目和账面金额。

  ③ 第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的付款到期日区间,以及不属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可比应付账款的付款到期日区间。如果付款到期日区间的范围较大,企业还应当披露有关这些区间的解释性信息或额外的区间信息。

  (3)第(2)①项披露的金融负债账面金额中不涉及现金收支的当期变动的类型和影响。

  2、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披露流动性风险信息时,应当考虑其是否已获得或已有途径获得通过供应商融资安排向企业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应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业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的要求识别流动性风险集中度时,应当考虑供应商融资安排导致企业将其原来应付供应商的部分金融负债集中于融资提供方这一因素。

  (三)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在租赁期开始日后,承租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权资产进行后续计量,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

  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报备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32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基本情况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710,787,405.60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本年度拟按母公司实现的净利润555,438,863.63元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金55,543,886.36元,2023年末母公司报表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399,794,166.93元。

  2023年度,公司拟以利润分配预案披露时的最新总股本699,491,979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现金红利3.50元(含税),共计派送现金红利244,822,192.65元,占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34.44%,占母公司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比例为17.49%。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本年度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未来五年分红回报规划(2020一2024年)》的相关规定,公司现金分红水平与所处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授权事项

  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及满足公司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制定具体的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含半年报、三季报等)。2024年中期现金分红金额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四、其他说明

  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至实施期间,若公司总股本由于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行权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金额固定不变”原则以公司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本总额计算分配。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5日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35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变更公司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益彪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董益彪先生因工作调动申请辞去其所担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董益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益彪先生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公司董事会对董益彪先生在任期间的勤勉工作及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为保障董事会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根据公司控股股东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交通集团”,持有公司股票311,623,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55%)推荐,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核,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黄锐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证券代码:000906                证券简称:浙商中拓                公告编号:2024-30

  浙商中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下转B16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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