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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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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包含其他权益工具。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注1: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确认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公告﹝2023﹞65号)的规定执行。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四)公司境内各电力板块利润情况:

  单位:亿元  币种:人民币

  ■

  注:分板块数据为境内电厂利润汇总所得,未考虑抵消因素。

  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4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历新会计机构负责人:魏仲乾

  合并利润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历新会计机构负责人:魏仲乾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4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

  公司负责人:王葵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历新会计机构负责人:魏仲乾

  (三)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4-018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23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或“本次会议”),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分别于2024年4月8日和2024年4月19日以书面形式发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同意《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该报告中的相关财务信息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

  三、关于山东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1. 同意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其下属的华能山东如意(香港)能源有限公司(“香港能源公司”)向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财资公司”)1.19亿美元借款的50%部分(即0.595亿美元)提供担保。

  2. 同意山东公司按持股比例为香港能源公司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借款的50%部分(即0.5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提供担保。

  3. 同意山东公司签署与财资公司的《〈保证合同〉之确认函二》(“《确认函》”),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确认函》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后,由山东公司签署《确认函》及相关文件。

  4. 同意山东公司签署《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保证合同》(“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后,由山东公司签署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及相关文件。

  5. 同意与本次担保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6. 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担保相关的事宜。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四、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 同意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35%。

  2. 同意莱芜发电与山东公司签署《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协议》”),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协议》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在与相关各方达成一致后,由莱芜发电与山东公司签署《协议》及相关文件。

  3. 同意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并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对该公告进行非实质性修改,并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

  4. 授权王葵董事长根据实际情况,以维护公司的最大利益为原则,采取适当行动处理其他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事宜。

  详见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告》。

  根据公司股份上市地相关规则的规定,上述决议中第三项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上决议于2024年4月23日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4-019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华能山东如意(香港)能源有限公司。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山东公司本次担保的主债权为(1)香港能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与债权人财资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1.19亿美元债权的50%部分;(2)香港能源公司拟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后与债权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债权的50%部分。山东公司已实际为香港能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0(不包括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  本次担保的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投资者关注本次担保风险。

  一、释义

  1、“本公司”或“华能国际”指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山东公司”指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

  3、“香港能源公司”指华能山东如意(香港)能源有限公司。

  4、“财资公司”指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

  5、“济宁城投”指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6、“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7、“与财资公司《保证合同》”指山东公司与财资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的《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

  8、“《确认函》”指山东公司与财资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的《〈保证合同〉之确认函》。

  9、“《确认函二》” 指山东公司与财资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签署的《〈保证合同〉之确认函二》。

  10、“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指山东公司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拟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后签署的《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保证合同》。

  11、“本次担保”指山东公司将根据与财资公司《保证合同》及《确认函二》和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香港能源公司的0.595亿美元借款和0.5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借款提供担保。

  12、“元”指如无特别说明,人民币元。

  二、担保情况概述

  香港能源公司与财资公司于2020年3月24日签署了贷款协议,约定财资公司向香港能源公司提供不超过2亿美元借款,借款期限为3年。山东公司于同日与财资公司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山东公司为香港能源公司上述贷款协议项下发生的不超过2亿美元债权的50%部分(即不超过1亿美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截至2023年3月,上述2亿美元借款余额为1.6亿美元。香港能源公司与财资公司签署了《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财资公司向香港能源公司提供的上述1.6亿美元借款展期1年。2023年4月25日,山东公司与财资公司签署《确认函》,约定山东公司为香港能源公司上述1.6亿美元债权的50%部分(即0.8亿美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香港能源公司另一股东承担《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剩余50%债务的保证责任。

  截至2024年3月,上述1.6亿美元借款余额为1.19亿美元。香港能源公司已与财资公司签署《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对财资公司向香港能源公司提供的上述1.19亿美元借款展期1年。2024年4月23日,山东公司与财资公司签署《确认函二》,约定山东公司为香港能源公司上述1.19亿美元债权的50%部分(即0.595亿美元)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香港能源公司另一股东承担《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剩余50%债务的保证责任。

  香港能源公司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拟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后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浙商银行上海分行向香港能源公司提供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山东公司将于同日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约定山东公司为香港能源公司上述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债权的50%部分(即不超过0.50亿美元等值人民币)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香港能源公司另一股东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剩余50%债务的保证责任。

  根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香港能源公司设立于2014年5月,山东公司和济宁城投各自在香港的全资公司各持有香港能源公司50%股权。香港能源公司注册地址为香港,经营范围为电力(热力)项目的开发、投资、建设、管理、煤炭、交通运输、相关产业的投资;从事投资公司的业务。截至2023年12月31日,香港能源公司财务报表的资产总额133.90亿元、负债总额97.74亿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33.11亿元)、资产净额36.16亿元、营业收入40.61亿元、净利润5.37亿元。截至2024年3月31日,香港能源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133.97亿元、负债总额95.0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总额35.66亿元)、资产净额38.92亿元、营业收入9.38亿元、净利润1.31亿元。

  四、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根据与财资公司《保证合同》及《确认函二》,该笔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财资公司与香港能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签订的《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发生的1.19亿美元债权的50%部分,保证期间为自与财资公司《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香港能源公司另一股东承担《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项下剩余50%债务的保证责任。

  根据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该笔担保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权人浙商银行上海分行与香港能源公司拟于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担保后签订的《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债权的50%部分,保证期间为自与浙商银行《保证合同》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3年。香港能源公司另一股东承担《借款合同》项下剩余50%债务的保证责任。

  五、本次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为确保香港能源公司子公司华能山东如意(巴基斯坦)能源(私人)有限公司(“巴基斯坦公司”)流动资金安全,(1)由香港能源公司与财资公司签署1.19亿美元《贷款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该等1.19亿美元贷款按原条件展期1年,继续由山东公司和济宁城投按持股比例(50%:50%)向财资公司提供担保;并(2)由香港能源公司与浙商银行上海分行签署1亿美元等值人民币《借款合同》,由山东公司和济宁城投按持股比例(50%:50%)向浙商银行上海分行提供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香港能源公司能够按期归还上述贷款,山东公司本次担保整体风险较小。本次担保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本次担保的审议程序

  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4年4月23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山东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次担保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合计约为75.35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70%。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约为71.15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5.38%。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八、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中国华能集团香港财资管理有限公司之保证合同》及《〈保证合同〉之确认函二》;

  3、《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之保证合同》;

  4、香港能源公司成立证明。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证券代码: 600011     证券简称: 华能国际    公告编号: 2024-020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

  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华能国际”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华能山东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公司”)所属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莱芜发电”)拟向山东公司提供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本次交易”)。前述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35%。

  ●  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本次交易概述

  以莱芜发电为底层资产的类REITs产品于2023年12月在交易所成功发行。因类REITs产品投资人投资收益保障性条款等限制,莱芜发电生产经营产生闲置资金,仅可在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经产品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审核同意后向运营保障机构山东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作为运营保障机构履行协议项下各项义务的奖励机制。为减少资金沉淀、降低财务费用,莱芜发电在满足类REITs产品相关条件的前提下,拟于2024-2026年度期间向山东公司提供委托贷款。莱芜发电与山东公司已于2024年4月23日签署《委托贷款框架协议》(“《协议》”),约定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不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委托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到期一次还本付息,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35%。

  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交易。

  本次交易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业务开展及资金使用,不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不得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交易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山东公司为公司直接控股8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因此,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整体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山东公司能够有效保证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山东公司的基本情况

  ■

  山东公司成立于2008年5月,目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山东公司80%股权,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华能集团”)持有山东公司20%股权。

  根据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15日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山东公司资产总额736.96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512.87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24.09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69.59%。2023年1-12月,营业收入343.15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1.4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3.91亿元人民币。

  截至2024年3月31日,山东公司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739.00亿元人民币,负债总额505.56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33.44亿元人民币,资产负债率68.41%。2024年1-3月,营业收入100.93亿元人民币,利润总额8.93亿元人民币,净利润7.97亿元人民币。

  山东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持有山东公司20%股权的少数股东华能集团为公司控股股东。莱芜发电因类REITs产品投资人投资收益保障性条款等限制,其生产经营产生闲置资金,仅可在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下,经产品管理人审核同意后向运营保障机构山东公司指定账户发放贷款。为减少资金沉淀、降低财务费用,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委托贷款。本次财务资助对象山东公司为公司直接控股80%的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业务、财务、资金管理等方面实施有效的风险控制。山东公司其他股东未同比例同条件提供财务资助。

  2023年度,公司为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117.5亿元人民币,该项财务资助处于存续期,未发生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的情形。具体请见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可续期委托贷款的公告》。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莱芜发电与山东公司签署的《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甲方:莱芜发电

  乙方:山东公司

  金额:甲方将人民币资金20亿元按委托贷款程序向乙方发放和收回。前述资金本金金额为最高限额,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资金金额为准。

  期限:借款期限不超过3年,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委托贷款协议为准。初始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起算。

  利率: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由甲方确定,实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2.35%。

  用途:甲方同意乙方将在本合同项下借入的本金用于资金周转。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改变借款用途,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

  担保方式:信用担保。

  违约责任: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两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各方造成的损失。如乙方出现违约,甲方有权上调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执行利率,利率上调公式为:届时本合同约定适用的执行利率基础+300bp/年,并以此利率执行,直至本合同项下构成乙方违约的事件已结束,或本合同已解除。

  四、本次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委托贷款的整体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之内,山东公司能够有效保证资金安全,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本次交易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莱芜发电向山东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六、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后,上市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1.2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财务资助总余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5%;逾期未收回的财务资助金额为6,800万元人民币,具体请见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参股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逾期的公告》。

  特此公告。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4日

  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二)委托贷款框架协议

  证券代码:600011           证券简称:华能国际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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