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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4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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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04              证券简称:大连重工        公告编号:2024-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为针对预计亏损合同计提的预计负债,因2020年公司施行新收入准则,相应核算科目由营业外支出调整至营业成本,为保证公司非经常性损益确认的持续性与完整性,故列示于“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项目”。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注:

  1.前十名股东回购专户情况说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未在“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和“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列示,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为11,957,100.00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报告期末总股本的比例为0.62%,持股数量位居公司当期全体股东第3名,根据现行披露规则不纳入前10名股东列示。

  2.控股股东股份质押说明: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装备集团”),于2023年7月28日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规模为7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交换债券”),债券期限3年,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股票。为保障本次可交换债券持有人交换标的股票或本次可交换债券本息按照约定如期足额兑付,重工装备集团将其持有的公司2.3亿股A股股票及其孳息作为担保,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了质押登记,质押登记日期为2023年7月20日,质押到期日为至办理解除质押登记手续之日止。本次可交换债券已于2024年1月29日进入换股期,换股期限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6月6日、7月8日、7月22日和8月1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获得无异议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可交换公司债券拟进行股份质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关于控股股东非公开发行可交换债券股份质押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2)和《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以及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根据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收到的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2023)乌仲应字第353号仲裁通知书,内蒙古华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恒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成套公司提起仲裁。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送达的仲裁通知书后,于2023年12月9日邮寄提交了《仲裁庭及仲裁员选定声明书》等仲裁文件,又分别于2023年12月11日、12月27日邮寄提交了《仲裁答辩状》和证据目录及证据等文件。2024年1月11日,成套公司收到乌海仲裁委员会邮寄送达的其于2024年1月4日出具的(2023)乌仲决字第353号《决定书》。根据《决定书》,申请人华恒公司于仲裁庭组庭前,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成套公司的仲裁申请,乌海仲裁委员会决定“同意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2024年1月8日,成套公司收到申请人华恒公司支付的500万元合同款。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日、2024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82)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仲裁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

  2.公司控股股东大连重工装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工装备集团”),于2023年7月28日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了规模为7亿元的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债券期限3年,标的股票为公司A股股票。公司于2024年1月收到重工装备集团通知,本次可交换债将于2024年1月29日进入换股期,换股期限自2024年1月29日起至2026年7月27日止(若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日、2024年1月26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可交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3)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可交换债券进入换股期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

  3.根据公司战略布局及经营发展需要,为优化公司组织架构,助力下属企业发展,经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同意下述事项:(1)公司全资子公司大连大重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装公司”)以自有资金向其全资子公司唐山曹妃甸华锐重工机电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妃甸公司”)增资2,000万元,用于曹妃甸公司偿还对安装公司的欠款,以降低曹妃甸公司的资产负债率。(2)公司使用自有资金10,000万元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套公司”)增资,用于降低成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3)公司使用自有资金90,000万元对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铸业公司”)增资,用于铸业公司进一步拓展风电领域市场,提高企业竞争力。(4)公司使用自有资金70,000万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齿轮传动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核准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新公司”),并以新公司作为主体整合内部资源,从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后服务全流程统筹发展风电齿轮箱业务。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向全资孙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大连重工机电设备成套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7)、《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铸业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8)和《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9)。

  4.公司于2023年8月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答辩通知书》及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等相关文书,聚增地产因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在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对公司提起仲裁申请,涉案金额合计约15,751,416元。公司代理律师于2024年1月16日收到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送达的[2023]大仲字第76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1.被申请人大连重工向申请人聚增地产返还交易保证金1,970,700元;2.驳回申请人聚增地产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101,86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聚增地产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已于2024年1月22日,将实际收取的13,236,700元交易保证金向聚增地产返还了1,970,700元,剩余11,266,000元为公司收取的违约金并计入营业外收入。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邮寄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传票及聚增地产作为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等相关文件,聚增地产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上述诉讼案件于2024年3月7日开庭审理后,公司代理律师收到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4)辽02民特37号《民事裁定书》。根据《民事裁定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聚增地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大连聚增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12日、2024年1月18日、2024年3月6日、2024年3月20日披露的《关于挂牌转让大重宾馆资产进展暨涉及仲裁的首次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关于大重宾馆资产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8)、《关于聚增地产向法院申请撤销大重宾馆资产仲裁裁决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9)。

  5.公司于2023年9月27日、2023年10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吸收下属全资子公司大连华锐重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控公司”),公司于2024年3月收到大连市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甘市监)登字[2024]第2024001326号《登记通知书》,数控公司完成了工商注销登记,本次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事项完成。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9月28日、2024年3月28日披露的《关于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3)和《关于吸收合并下属全资子公司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2)。

  6.公司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5元/股(含),具体回购数量以回购期限届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回购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方式已累计回购股份11,95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1,931,370,032股)的0.6191%,最高成交价为4.38元/股,最低成交价为3.81元/股,成交总金额为50,979,716元(不含交易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1月13日、2024年1月20日和2024年4月2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和《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03月31日

  单位:元

  ■

  ■

  法定代表人:孟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朝昌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慧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孟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朝昌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慧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

  法定代表人:孟伟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陆朝昌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慧

  (二) 2024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财务报表相关项目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大连华锐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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