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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23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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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7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5,000.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于一体的包装专用设备生产商,主营产品包 括各种自动化包装设备和包装配套设备,产品主要应用于消费类电子包装盒、食品烟酒盒、医药保健品盒、化妆品盒、珠宝首饰盒、礼品盒、服装服饰盒等各类精品包装盒及纸浆模塑制品的生产。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元

  ■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①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

  ②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

  财政部于2023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7号”)。

  解释第17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采用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前十名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十名股东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单位:股

  ■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三、重要事项

  1、报告期内,股权激励事项

  (1)2023年5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2)2023年5月26日,公司公告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3)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报告期内,利润分配事项

  (1)公司于2023年8月2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并于2023年9月15日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2023年6月30日公司的总股本 5,000 万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预计共派发现金股利 5,000 万元人民币(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若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公布后至实施前,公司的总股本 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原则调整分配比例。

  (3)该方案已于2023年9月25日实施完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相关公告《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23-058)。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6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7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发布了《准则解释16号》。财政部于2023年10月发布了《准则解释17号》。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及执行时间

  《准则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对于在首次施行上述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上述交易,企业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准则解释17号》规定,对于资产转让属于销售的售后租回交易中形成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后续计量。承租人在对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赁负债进行后续计量时,确定租赁付款额或变更后租赁付款额的方式不得导致其确认与租回所获得的使用权有关的利得或损失。租赁变更导致租赁范围缩小或租赁期缩短的,承租人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的规定将部分终止或完全终止租赁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对《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一一租赁》首次执行日后开展的售后租回交易进行追溯调整。上述会计处理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对租赁业务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照《准则解释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执行《准则解释16号》对2023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3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

  ■

  《准则解释16号》对2022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和2022年度合并利润表的影响如下:

  ■

  ■

  《准则解释16号》对2022年1月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如下:

  ■

  采用解释第17号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4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能够勤勉尽责、客观、公正的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拟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1)机构名称: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成立日期:2011年12月22日成立

  (3)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

  (5)首席合伙人:李慧琦

  (6)2023年末合伙人数量225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36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超过400人。

  (7)收入情况:2022年度业务收入26.49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9.6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74亿元。2022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240家,主要行业包括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农、林、牧、渔业,致同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已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购买职业保险,截止2022年12月31日累积赔偿限额9亿元,职业风险基金1,089万元,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致同所近三年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3.诚信记录

  致同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30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10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和纪律处分1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签字合伙人:陈颖,2013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签字会计师:吕鸿杰,2012年从事会计师事务所工作至今,曾负责多家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和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复核合伙人:冼宏飞, 199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6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20年开始在致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5家次。

  2、诚信记录

  上述人员近三年未发现其存在不良诚信记录,无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陈颖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见下表:

  ■

  3、独立性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审计费用75万元,系按照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2024年度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

  三、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能满足公司2024年度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或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二)董事会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完成了2023年度各项审计工作。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稳定性、连续性,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在开展审计工作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因此,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

  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所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相关职责,提交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准确、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状况。具备继续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能力和要求。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继续聘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3、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三次专门会议决议;

  4、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5、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基本情况说明。

  特此公告。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3日

  证券代码:301105   证券简称:鸿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情况概述

  (一)本次计提信用及资产减值损失的原因

  为真实、公允、准确地反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资产和财务状况,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合并范围内截至2023年末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并进行充分的评估和分析,经资产减值测试,公司认为部分资产存在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存在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减值损失。

  (二)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资产范围和总金额

  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其2023年12月31日存在的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公司2023年度各类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合计9,422,157.13元,具体明细如下:

  ■

  二、本次计提信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一)信用减值损失的确认标准及计提方法

  本集团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款项和债务工具投资;

  ●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定义的合同资产;

  ●  租赁应收款;

  ●  财务担保合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除外)。

  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信用损失,是指本集团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本集团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本集团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本集团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本集团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本集团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金融工具整个预计存续期内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未来12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是指因资产负债表日后12个月内(若金融工具的预计存续期少于12个月,则为预计存续期)可能发生的金融工具违约事件而导致的预期信用损失,是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的一部分。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本集团需考虑的最长期限为企业面临信用风险的最长合同期限(包括考虑续约选择权)。

  本集团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

  对于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本集团始终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当单项金融资产或合同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A、应收票据

  ●  应收票据组合1:银行承兑汇票

  ●  应收票据组合2:商业承兑汇票

  B、应收账款

  ●  应收账款组合1:应收国内企业客户

  ●  应收账款组合2:应收国外企业客户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票据,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本集团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逾期天数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应收账款的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其他应收款

  本集团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  其他应收款组合1:应收押金和保证金

  ●  其他应收款组合2:应收其他款项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本集团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对于按账龄划分组合的其他应收款,账龄自确认之日起计算。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本集团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相对变化,以评估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下转b22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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