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9日。其中: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长韩志刚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出席人员: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股份160,881,7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1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0,857,96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7.4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2,797,8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6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股份12,774,09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23,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5%。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参加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此外,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4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868,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62%;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关联股东韩志刚、单既锦、徐伟、薛浩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1,679,9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5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49,767,67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5%;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其中关联股东新余隆信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刘德胜已经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71,9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230%;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7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60,876,56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792,69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594%;反对5,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赵振斌、朱晓娜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隆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