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宁波易辰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易辰”)持有公司股份3,065,83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3.4839%;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宝通辰韬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宝通”)持有公司股份961,752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0929%;徐海英女士持有公司股份471,306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5356%;宁波易辰、宁波宝通和徐海英女士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498,8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1124%。上述股份为宁波易辰、宁波宝通及徐海英女士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并已于2024年2月19日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宁波易辰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根据市场价格,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76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3个月内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80,0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若减持期间公司发生派发红利、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配股等导致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收到股东宁波易辰出具的《关于减持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l、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l2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2、本合伙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包括减持)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在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合伙企业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上述承诺为本合伙企业真实意思表示,本合伙企业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合伙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股东股份减持限制的豁免情况
宁波易辰在公司成立不满六十个月时进行投资,截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日,宁波易辰投资公司的期限已满六十个月,且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符合《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关于创业投资基金减持的规定。宁波易辰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根据上述规定豁免减持公司股份的比例限制已审核通过,即宁波易辰减持公司股份总数可以不受减持比例限制。
五、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等具体情形,宁波易辰将根据市场、公司股价等情况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因此,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的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在按照本计划转让股份期间,宁波易辰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相关承诺事项,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嘉兴中润光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