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交易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
● 近期,经证券监管部门督促,公司经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发现2022一2023年度公司及其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永悦”)存在被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英”)资金占用情形。江苏华英通过江苏微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协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鸿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盐城永悦签订采购合同方式占用公司资金,截止2023年底期末尚未归还的资金占用余额合计3,833.8万元。截至2024年4月15日,前述占用资金及相关利息已经全部偿还给上市公司,目前资金占用余额为零。
● 公司控股股东高比例质押。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比例为98.94%,质押比例较高。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及公司实控人目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 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9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必要核实。现说明如下:
(一)媒体报道、市场传闻、热点概念情况
除前期披露的情况外,未发现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或热点概念。除公司已披露信息外,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生产经营情况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生产经营正常,近期公司经营情况及内外部经营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预计短期内经营环境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三)重大事项情况
除前期披露的事项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筹划涉及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重大交易类事项、业务重组、股份回购、股权激励、破产重整、重大业务合作、引进战略投资者等重大事项。
(四)其他股价敏感信息
经核实,未发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除公司已披露的事项外,未发现其他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公司2023年度预计亏损,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披露公告《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经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6,900万元到-5,800万元,与上年同期(法定披露数据)相比,将出现亏损。预计公司2023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6,930万元到-5,830万元。本期业绩预告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二)公司无人机合同履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公司于2022年8月1日跟江苏中传华夏新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1.14亿元的《采购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公司已于2024年4月10日起诉中传华夏,目前案件已被受理,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努力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此外,公司之全资子公司盐城永悦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平舆县畅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7日签订的《销售合同》已于2023年9月14日解除。
(三)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 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地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供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受客观条件限制,公司无法掌握股市变动的原因和趋势,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股价波动及今后股市中可能涉及的风险。
(四)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17日至2024年4月19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波动较大,公司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
(五)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六)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控股股东发来的《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告知函》,控股股东于2024年4月15日收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2024)苏0904执1190号,由于对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质押股份到期未回购,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9日向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要求控股股东江苏华英向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0,000,0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545416.67元、违约金15450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约金)及执行费人民币99490.00元。控股股东称目前已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共识,正在积极与对方沟通以期达成和解。
(七)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华英企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质押比例为98.94%,质押比例较高。公司将密切关注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情况及质押风险,并督促相关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八)公司及公司实控人目前处于被立案调查期间,公司正在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调查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董事会声明及相关方承诺
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没有任何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等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特此公告。
永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