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尚未开庭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253,364,383.6元
4、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送达的(2023)京0105民初54616号传票和《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现就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天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1:张衍海
被告2: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3:宋世杰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亿元整;
2、判令被告以1.5亿元为基数,按年化24%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及违约金,暂算至2023年5月29日,为103,364,383.56元;
3、判令被告2、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公告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连带承担。
上述共计253,364,383.6元。
(三)事实及理由
2019年7月22日,北京海辉祥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辉祥和”)与原告签订《最高额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5亿元。原告已依据约定放款1.5亿元。被告2、3签署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海辉祥和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原告要求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多次催要未果。
2021年08月18日,海辉祥和注销,被告1作为股东,应当为海辉祥和注销后的债务承担责任。
原告认为,原告、海辉祥和之间签订的前述合同及法律文件均合法有效,原告已经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海辉祥和未能依约按时还款,其注销后应由其投资人继续承担责任,故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要求被告1清偿债务,被告2、3承担连带责任。
二、判决或裁决情况
前述案件法院已受理,当前尚未开庭审理。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相关情况特别说明
1、经公司初步自查,公司档案中既没有案件所提及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也没有涉及上述借款担保事项公司用印记录;公司管理层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也未曾审议过为北京海辉祥和科技有限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相关事项。
2、截至公告日,公司并未收到过上述案件中提及的《最高额借款合同》及相关担保合同等文件原件,相关情况均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了解得知。
3、公司已在初步自查后,就相关情况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亦已委托律师应诉,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五、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上述案件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收到的《民事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江苏法尔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