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下午3:00。
(2)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2024年4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望海路1177号深圳蛇口希尔顿南海酒店2楼招商堂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唐灼林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5,597,8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3690%。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395,071,6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854%;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52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1,72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38%。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2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2%;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共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40,526,22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836%。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包含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
同意434,283,1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82%;反对40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27%;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411,5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492%;反对40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677%;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91,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1%;反对3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7%;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420,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96%;反对3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4%;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91,6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1%;反对395,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7%;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420,0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696%;反对395,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74%;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71,2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55%;反对41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54%;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399,6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207%;反对41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963%;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75,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4%;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44%;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403,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10%;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860%;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02,378,57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2.3739%;反对32,578,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7.4790%;弃权6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47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8,506,9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0.3875%;反对32,578,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8.0766%;弃权64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536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56,5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21%;反对430,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88%;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384,9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855%;反对430,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1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52,0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10%;反对43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98%;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380,4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7747%;反对43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423%;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1,530,9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63%;反对3,156,0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4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7,659,2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532%;反对3,156,0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637%;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衍生品交易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1,539,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0684%;反对3,147,16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7225%;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09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37,668,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0.2746%;反对3,147,16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5424%;弃权910,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7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1830%。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434,277,38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969%;反对393,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4%;弃权9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1,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2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40,405,72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8353%;反对39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433%;弃权92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91,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2214%。
该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杨霞、孙博文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东方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