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3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 股份来源:股票期权的股份来源为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密尔克卫”“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362.05万份,约占2024年4月10日公司股本总额16,429.3629万股的2.2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公司名称: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日期:2018年7月13日
所属证监会行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葵路158号4-11层
注册资本:16,429.3615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银河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无船承运业务;报关业务;报检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机械设备租赁;航空商务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集装箱销售;集装箱维修;集装箱租赁服务;企业管理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治理结构
公司本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
公司本届监事会由4名监事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2人。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共7人。
(三)最近三年业绩情况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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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激励计划目的
(一)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管理、技术和业务人才,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激励计划。
(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及长期激励机制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1年12月9日向9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453.15万份股票期权,因在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有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实际完成首次授予登记股票期权415.54万份,实际首次授予90名激励对象,其中219.76万份已完成注销,剩余195.78万份目前尚在有效期内;公司于2022年10月18日向40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112.60万份股票期权,因在授予日后至股票期权登记期间有1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激励对象资格,实际完成预留授予登记股票期权102.60万份,实际预留授予39名激励对象,其中3.00万份已完成注销,剩余99.60万份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向3名激励对象授予51.00万份股票期权,其中25.50万份已完成注销,剩余25.50万份目前尚在有效期内。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一)股权激励方式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二)标的股票来源
1、拟授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1.099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02.50元/股,最低价为94.83元/股,回购均价为99.4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20,313.38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3年3月2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101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7.80元/股,最低价为119.30元/股,回购均价为121.4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48,46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3年6月26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2.398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2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10.55元/股,最低价为81.46元/股,回购均价为93.9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34,552.3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69.5273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4.43元/股,最低价为36.13元/股,回购均价为48.9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948,663.29元(不含交易费用)。
2、拟授出限制性股票涉及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回购股份的处置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1年9月24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51.099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31%,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02.50元/股,最低价为94.83元/股,回购均价为99.4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0,820,313.38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1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3年3月27日,公司完成回购,已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7.101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1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27.80元/股,最低价为119.30元/股,回购均价为121.4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0,748,460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3年6月26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32.3982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0.20%,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10.55元/股,最低价为81.46元/股,回购均价为93.95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834,552.32元(不含交易费用)。
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截至2024年2月5日,公司回购股份期限届满,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169.5273万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比例为1.03%,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64.43元/股,最低价为36.13元/股,回购均价为48.93元/股,累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2,948,663.29元(不含交易费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两部分。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权益总计为362.05万份,约占2024年4月10日公司股本总额16,429.3629万股的2.20%。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及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实施中。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20.19万股,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25.50万股,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362.05万股,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707.74万股,约占2024年4月10日公司股本总额16,429.3629万股的4.31%。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一)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为352.05万份,约占2024年4月10日公司股本总额16,429.3629万股的2.14%。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下授予的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满足生效条件和生效安排的情况下,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拟授出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占公司股份总额的比例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0万股,约占2024年4月10日公司股本总额16,429.3629万股的0.06%。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82人,占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员工总数4,422人的1.85%,包括:
1、高级管理人员;
2、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以上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密尔克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公司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三)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权益分配情况
1、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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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股票期权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股票期权份额直接调减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
2、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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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限制性股票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直接调减。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将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2、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五)不能成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授予价格、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54.20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54.2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2、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54.2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为每股47.33元。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27.10元。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7.10元;
(2)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50%,为每股23.67元。
七、限售期或等待期、行权期或解除限售期安排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行权安排和禁售期
1、股票期权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适用不同的等待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授权登记之日起算。第一类激励对象和第三类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第二类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授权日与首次可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24个月。
2、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自等待期满后方可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下列期间内不得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股票期权行权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其需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行权其股票期权。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激励对象行权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针对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行权安排,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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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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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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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的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3、股票期权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自每期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起6个月内,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第一类激励对象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和禁售期
1、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之日起算,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分红权、配股权、投票权等。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对应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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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约定期间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3、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自每期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除限售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违反本条规定的,应当将其转让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获授权益、解除限售或行权的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针对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激励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考核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第一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7年四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一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一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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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第二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6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二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二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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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第三类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为2024年-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第三类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行权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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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行权期内,公司为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行权事宜。若各行权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可全部行权;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激励对象未能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1、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方可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出现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3)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4年-2027年会计年度中,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以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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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当期业绩水平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条件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或“良好”,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全部解除限售;若激励对象考核年度个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则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专业智能供应链综合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并基于综合物流服务向化工品分销服务延伸,逐步形成的化工品及新能源行业物贸一体化服务;公司各板块服务环环相扣,互相协同发展,满足线上、线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在主航道内深耕细作,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化工品一站式全供应链解决方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公司针对三类激励对象进行了差异化的考核设置。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由于公司下游化工行业企业受全球经济和化工行业的景气程度下行影响,从供应链传导压力至公司货运代理及仓储、运输业务量、化工产品销售等方面影响,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近年来盈利增速和未来战略规划设定考核期业绩目标,进一步确保本激励计划考核设定的科学、合理,提升本激励计划的落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自驱性和奋斗热情。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一定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公司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国内领先的专业智能供应链综合服务商,提供以货运代理、仓储和运输为核心的一站式综合物流服务,并基于综合物流服务向化工品分销服务延伸,逐步形成的化工品及新能源行业物贸一体化服务;公司各板块服务环环相扣,互相协同发展,满足线上、线下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公司自成立以来,坚持在主航道内深耕细作,始终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范围内化工品一站式全供应链解决方案。
为实现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并保持综合竞争力,本激励计划决定选用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本次及其它员工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够直接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的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
业绩指标的设定是结合了公司现状、未来战略规划以及行业的发展等因素综合考虑而制定,设定的考核指标对未来发展具有一定挑战性,该指标一方面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能聚焦公司未来发展战略方向,稳定经营目标的实现。
近年来,由于公司下游化工行业企业受全球经济和化工行业的景气程度下行影响,从供应链传导压力至公司货运代理及仓储、运输业务量、化工产品销售等方面影响,本激励计划结合公司往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情况、公司近年来盈利增速和未来战略规划设定考核期业绩目标,进一步确保本激励计划考核设定的科学、合理,提升本激励计划的落地性,充分调动激励对象的自驱性和奋斗热情。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并且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对应的考核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除限售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授权日)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及授权日
1、股票期权的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权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股票期权的授权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权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二)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及授予日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且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作为激励对象在限制性股票获授前发生减持股票行为,则按照《证券法》中对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减持之日起推迟6个月授予其限制性股票。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数量不作调整。
2、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但任何调整不得导致行权价格低于股票面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作调整。
3、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股票期权授予数量及行权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1、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或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4)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数量不作调整。
2、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期间,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3) 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作调整。
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据本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
十一、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1、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2、董事会审议薪酬委员会拟定的本激励计划草案和《公司考核管理办法》。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3、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4、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5、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司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本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监事会意见。
6、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
7、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8、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议案,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9、公司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10、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出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具体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注销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回购、注销等事宜。
(二)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权日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4、公司于授予日向激励对象发出《股权激励授予通知书》。
5、在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激励对象将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按照公司要求缴付于公司指定账户,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确认,逾期未缴付资金视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及认购情况制作本激励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权日/授予日、缴款金额、《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激励对象在可行权日内向董事会提交《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提出行权申请。《股票期权行权申请书》应载明行权的数量、行权价格以及期权持有者的交易信息等。
2、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对申请人的行权资格与行权数额审查确认,并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3、激励对象的行权申请经董事会确认并交付相应的行权(购股)款项后,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行权申请,并按申请行权数量向激励对象过户回购股票或定向发行股票。
4、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5、激励对象可对股票期权行权后的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激励对象提供统一或自主行权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1、在解除限售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2、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对于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解除限售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3、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并监督和审核激励对象是否具有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或者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以注销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3、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4、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5、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及时履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申报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规定,为满足行权/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行权/解除限售事宜。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或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行权/解除限售。
3、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在等待/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登记结算公司登记过户后便享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但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股票红利、资本公积转增股份、配股股份、增发中向原股东配售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与限制性股票相同。
6、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由激励对象享有;若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对应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7、激励对象因本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8、激励对象承诺,若因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所作承诺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9、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10、如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的,应当在离职后1年内不得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相关工作;如果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后离职、并在离职后1年内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工作的,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将其因本激励计划所得全部收益返还给公司,并承担与其所得收益同等金额的违约金,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同时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1、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三)其他说明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争议,按照本激励计划和《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的规定解决,规定不明的,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平合理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并不构成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仍按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确定对员工的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三、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1、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对已通过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进行变更的,薪酬委员会需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不得包括导致加速行权/提前解除限售和降低行权/授予价格的情形。
(2)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薪酬委员会、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2、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前拟终止本激励计划的,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2)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董事会决议公告。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3)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公司应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及时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已授予股票期权注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
(二)公司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进行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2、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4、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或行权/解除限售安排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已行权/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三)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方式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本公司分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获授的权益仍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若出现降职或免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薪酬委员会有权决定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按照降职或免职后对应额度进行调整,原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与调整后差额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职务,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2、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的且不存在绩效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退休
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权益完全按照退休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4、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5、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权益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享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行权条件。或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及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6、激励对象所在控股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激励对象在公司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若公司失去对该子公司控制权,且激励对象仍留在该子公司任职的,其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7、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
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激励对象已行权的股票期权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其他情况
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薪酬委员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四)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1、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原则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授予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及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基于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获得的公司股票进行回购。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回购数量进行调整的,按照以下方法做相应调整。
2、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密尔克卫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配股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数量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2)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3)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配股
P=(P0+P1×n)/(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4、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及时召开董事会会议,根据上述已列明的原因制定回购调整方案,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或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回购注销的程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公司应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激励对象并于登记结算公司完成相应股份的过户手续;在过户完成后的合理时间内,公司应注销该部分股票。
十四、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
(1)授权日
由于授权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权日采用布莱克一斯科尔斯期权定价模型(Black-Scholes Model)确定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
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
在行权日,如果达到行权条件,可以行权,结转行权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期权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5)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1)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第二类、第三类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第二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2年、3年,第三类激励对象认购期权的有效期为1年、2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的第一类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股票期权首个可行权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此条件为非可行权条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在确定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时,应当考虑非可行权条件的影响。本次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等于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的公允价值(包括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剔除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 1年、2年、3年、4年(授权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认沽期权的有效期为0.5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历史波动率:13.34%、14.28%、14.46%、15.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1.50%、2.10%、2.75%、2.75%(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股票期权定价模型。对于高级管理人员,由于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需要承担股票期权行权但不能转让的限制,对应一定的限制成本,其中限制性因素所带来的折价价值,理论上等于买入对应期限认沽期权的价值。
针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获授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有效期分别为: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加权平均期;
③历史波动率:上证指数对应期间的年化波动率;
④无风险利率: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对应期间的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股票期权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52.05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182.9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将对公司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二)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1、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1)授予日
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确认“银行存款”“库存股”和“资本公积”;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作收购库存股处理)。
(2)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授予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和限制性股票各期的解除限售比例将取得的员工提供的服务计入成本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其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3)解除限售日
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结转解除限售日前每个资产负债表日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并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4)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自每期限制性股票首个可解除限售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当批次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以下称为“限制性因素”),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作为定价模型确定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并以扣除限制性因素带来的成本后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运用该模型以2024年4月11日为计算的基准日,对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①标的股价:54.78元/股(2024年4月11日收盘价);
② 有效期均为:0.5年(限制性因素,即每期首个可解除限售日后另行锁定的期限);
③ 历史波动率:13.34%(对应期限的上证指数的年化波动率);
④ 无风险利率:1.30%(对应期限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2、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0.00万股。按照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费用总额为257.98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除限售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且在各解除限售期内全部解除限售,则2024年-2028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密尔克卫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4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1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公告文件。
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及相关内容。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修订后:
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
注: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修订前: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52.05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153.71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修订后: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352.05万份,按照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交易日的收盘数据预测算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预计本次授予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总额为2,182.99万元,该等费用总额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成本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行权比例进行分期确认,且在经营性损益列支。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具体金额应以“实际授权日”计算的股份公允价值为准,假设公司2024年5月授予,且授予的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且在各行权期内全部行权,则2024年-2028年股票期权成本摊销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注:(1)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行权价格、授权日、授权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2)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3)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4)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除上述内容的修订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中与上述内容相关的部分已做出同步修订,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5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股东大会有关情况
1.原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2.原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5月6日
3.原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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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一)取消议案的情况说明
1、取消议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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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消议案原因
2024年4月19日,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鉴于原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原议案”)的部分内容已经发生变更,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董事会作为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取消原议案。取消议案的原因、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说明
1、提案人:陈银河先生
2、提案程序说明
公司已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了《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单独持有公司25.98%股份的股东陈银河先生,在2024年4月19日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规定,现予以公告。
3、临时提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对《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并形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其中《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董事会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编号:2024-053)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三、除了上述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事项外,于 2024年4月12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四、更正补充后股东大会的有关情况。
1.现场股东大会召开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日期时间:2024年5月6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39号楼
2.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5月6日
至2024年5月6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股权登记日
原通知的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不变。
4.股东大会议案和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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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12已经2024年4月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
议案1-11、13、15-17已经2024年4月11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
议案14已经2024年4月1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4年4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上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1、12、13、14、15、1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6、7、8、10、11、14、15、16、17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2、14、15、16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议案12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股权登记日持有“密卫转债”的股东;议案14、15、16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拟作为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5月6日召开的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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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6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征集投票权的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9:30一11:00,下午13:00一15:00)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按照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罗斌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4年5月6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政府部门未对本公告所述内容真实、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任何意见,对本公告的内容不负有任何责任,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及理由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罗斌先生。罗斌先生简历如下:罗斌,男,1971年11月出生,硕士学历,EMBA,注册会计师,国家法律职业资格。1998年至2009年期间分别担任上海恒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证券研究部研究员、上海凯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上海东方财富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研究部副经理、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高级经理、上海盛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合伙人;2009年4月至2018年12月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董事、财务总监。现任威海银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横华怡泰全球多元化基金研究总监,并兼任上海桔和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征集人独立董罗斌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截至目前未因证券违法行为受到处罚,未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征集人与其主要直系亲属未就公司股权有关事项达成任何协议或安排;其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及其关联人之间以及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罗斌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于2024年4月11日出席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并对《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均投了同意票,认为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于2024年4月12日就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
2024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同意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并取消了原提交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罗斌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对全部议案投了同意票。同日,公司股东陈银河先生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提议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基本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5月6日14点00分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5月6日
公司本次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二)召开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锦绣申江39号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股权激励的相关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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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8)、《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鉴于本次仅对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部分议案征集委托投票权,征集人特别提示被征集人,对于未委托征集人投票的议案,被征集人可另行直接投票表决,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的表决权(如被征集人或其代理人在委托征集人对上述相关议案行使投票权的同时,明确对本次股东大会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可由征集人按其意见代为表决)。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截至2024年4月25日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时间:2024年4月29日至4月30日(上午9:30一11:00,下午13:00一15:00)。
(三)征集方式:采用公开方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投票权征集行动。
(四)征集程序
1、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以下简称“授权委托书”)。
2、向征集人委托的公司证券部提交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供的所有文件应由法人代表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个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挂号信函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方式的,到达地邮局加盖邮戳日为送达日。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绣东路2777弄39号楼证券部
收件人:饶颖颖
邮政编码:201206
联系电话:021-80228498
传真:021-80221988-2498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五)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形式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公告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六)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七)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八)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弃权中选其一项,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九)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罗斌
2024年4月20日
附件: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罗斌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事项行使投票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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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未填写视为弃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名或盖章):
委托股东身份证号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股东持股数:
委托股东证券账户号: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1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现场加通讯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并作出本董事会决议。本次董事会会议应出席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会议由董事长陈银河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董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增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在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及相关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编号:2024-053)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所持的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修订原因和修订事项有助于推动公司激励政策的有效实施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关于取消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的议案》
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形成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相关议案已由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综上,公司决定取消原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其他议案保持不变。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并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表决情况: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同意的票数占全体董事所持的有表决权票数的100%。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20日
证券代码:603713 证券简称:密尔克卫 公告编号:2024-052
转债代码:113658 转债简称:密卫转债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以现场表决的方式于2024年4月19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并作出本监事会决议。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出席监事4人,实际出席监事4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江震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关于召开监事会会议的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监事会认为: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对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出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及相关内容的调整有助于推进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确保公司激励政策的持续性及灵活性,充分、长久地调动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此次修订的相关内容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公告编号:2024-053)及《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相关文件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密尔克卫智能供应链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