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的交易时间,即9:15一9:25,9:30一11:30和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和西二街189号富森创意大厦B座21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兵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7人,代表股份数量606,468,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1.0289%。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人,代表股份数量599,828,24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0.1418%。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8人,代表股份数量6,639,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71%。
(3)中小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数量6,753,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0.90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数量11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5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数量6,639,8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887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的见证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06,45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7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4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03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836%。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06,45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7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4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03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836%。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赞成606,45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7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4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03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836%。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赞成606,46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9%;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53,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74%;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5、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606,45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7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4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03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836%。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6,454,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7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2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40,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8038%;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1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1836%。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6,467,2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99%;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1%;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53,0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874%;反对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126%;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6,443,5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9960%;反对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6,729,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6365%;反对24,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363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2,751,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3871%;反对3,71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612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3,036,8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44.9647%;反对3,717,0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55.03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600,682,3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99.0460%;反对5,78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954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赞成968,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14.3347%;反对5,785,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85.6653%;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总数(含网络投票)的比例为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韦香怡、巫兴玥现场见证,并出具了见证意见,该见证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富森美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