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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7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的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盛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含2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2024年4月17日,公司与邮储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借款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下属子公司)在下属子公司向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及类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担保,担保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60亿元,对外担保额度有效期为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其中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5亿元,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下属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15亿元。

  遂宁盛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低于70%,公司本次为遂宁盛新提供2亿元的担保额度后,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的可用担保额度为113亿元。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对遂宁盛新的担保总额(不含本次担保)为121,95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射洪经济开发区锂电高新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米永强

  成立日期:2019年7月9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电池制造;电池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遂宁盛新注册资本人民币40,000万元,公司直接持有其100%的股权,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遂宁盛新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

  经查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遂宁盛新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邮储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担保方: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担保方:遂宁盛新锂业有限公司

  担保范围:除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包含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等)、因遂宁盛新违约而给邮储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责任期间:自主债权债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

  本次担保无反担保情况。

  四、本次担保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遂宁盛新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该公司资产状况良好,公司对其具有绝对控制权,为其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且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含本次担保)为人民币313,971.22万元(均为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占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24.2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240      证券简称:盛新锂能     公告编号:2024-036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一)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7日(周三)下午14:3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7日(周三)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B区15楼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祎先生

  (六)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的情况

  (一)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3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8,039,44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183%。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1,777,466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06%。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99,631,165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180%。

  (三)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6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8,408,283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0003%。

  公司现场会议同时提供了视频参会系统。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695,7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19%;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3%;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433,7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12%;反对20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06%;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二)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四)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五)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9,9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4%;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7,9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0%;反对36,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1%;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六)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854,5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19%;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592,5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24%;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4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83%。

  (七)审议通过《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9,880,76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347%;反对8,145,87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13%;弃权12,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63,618,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334%;反对8,145,87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3488%;弃权12,80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议案(七)属于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八)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九)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7,984,04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26%;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1,722,0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8%;反对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4%;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李颖律师和李新梅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是: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一)《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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