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和《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及《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和后续发布的提示性公告的有关内容,现将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本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4年3月12日起至2024年4月12日17:00止。2024年4月15日,在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计票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
根据计票结果,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未达到在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份额总数的二分之一,未达到法定的持有人会议召开条件。本次大会召集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将就本次会议情况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根据《运作办法》及《集合计划合同》的有关规定,经本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集合计划管理人承担,本次会议费用如下表:
■
二、备查文件
1、《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7日
公 证 书
(2024)沪东证经字第2901号
申请人: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委托代理人:林艳,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集合计划管理人于2024年4月9日向本处提出申请,对该公司以通讯方式召开的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经查,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有关约定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申请人依法于2024年3月6日在有关报刊媒体上发布了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于2024年3月7日、3月8日分别发布了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和第二次提示性公告,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申请人向本处提交了该公司营业执照、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二次提示性公告、截至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文件,申请人具有召开本次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合法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员林奇和工作人员孙立和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10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4层申请人的办公场所对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的计票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议案以通讯方式进行的表决,在该集合计划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授权代表莫凡的监督下,由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委派的代表林艳、黄璐进行计票。截至2024年4月12日17时,收到参加本次大会(通讯方式)的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有效表决所持集合计划份额共12,494,133.26份,占2024年3月11日权益登记日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44,201,771.02份的28.27%,小于权益登记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经审查和现场监督,兹证明本次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对《关于持续运作东海证券海睿致远灵活配置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议案》表决的计票过程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计票结果未满足以通讯方式有效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
公 证 员 林奇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