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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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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限制行权期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股票期权自主行权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工作计划,现对公司2021、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限制行权时间公告如下:

  一、公司处于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情况如下:

  ■

  二、本次限制行权期为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25日,在此期间全部激励对象将限制行权。

  三、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自主行权主办券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限制行权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0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4月12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彰化路2号普门科技一号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长刘先成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路曼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邱亮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4、议案名称:《关于2024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5、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6、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8、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现金分红分段表决情况

  ■

  (三)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5为特别决议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的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第2、3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关联股东刘先成、胡明龙、曾映、李大巍、王红、项磊、刘敏、杨军、厦门瀚钰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名为“厦门瀚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乔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普荣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议案3进行了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紫薇、文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3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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