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芸:
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9号)决定对你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缴纳罚款。
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款催告书》(〔2024〕6号,以下简称《催告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催告书》(联系电话:025-69880654)。逾期即视为送达。
请你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罚款。罚款汇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我局将依照《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将申请执行的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对《催告书》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2024年4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