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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2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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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0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

  解除质押、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近日,公司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公司170万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12%)涉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事项。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本次被动减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未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因公司未就本次股份被动减持事项收到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减持计划,本次减持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除本公告披露的桑德集团所持股份被动减持外,桑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仍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动减持的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获悉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所持的公司部分股票发生股份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被动减持暨部分股份解除质押、冻结事项,被动减持涉及桑德集团所持有的170万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0.12%)。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解除质押、冻结的基本情况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质押/冻结情况

  ■

  三、公司股东本次被动减持的基本情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近日向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下发了《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湘0304执1669号之七),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文一波,桑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桑德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3)湘0304166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办案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

  (一)因强制变现的需要,请协助将被执行人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所持如下证券:

  1、证券简称启迪环境,证券代码000826,股份性质无限售流通股,共5120000股。

  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的冻结变为可售冻结,并控制该被执行人的资金账户。同时释放冻结股份产生的红利。本院已知上述股份存在质押登记,待卖出时一并解除质押。

  (二)在协助执行时,请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有关上市公司股票减持、限售的规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若协助执行处置前述股票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减持股份、或者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大股东等发生变更的,应将有关处置信息告之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由其进行金融监控合规性的审查;

  (四)待冻结状态调整完成后,对其资金账户采取禁买入、禁止银行支取、禁止撤指定、禁止转托管限制措施,并将(000826)(启迪环境)(5120000股)以市价委托方式卖出并将卖出所得款项扣划至本院指定账户。

  (五)款项扣划完毕后,解除对其资金账户采取的上述限制措施。”

  截止目前,桑德集团被动减持数量为170万股,减持价格区间在2.54元/股-2.64元/股。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并提请注意投资风险。

  四、本次被动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五、其他相关说明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桑德集团上述股份被动减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因此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2、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因公司未就本次股份被动减持事项收到桑德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减持计划,本次减持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属于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被动减持,除本次公告所涉及的被动减持事项外,桑德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公司股份尚有107,758,553股(占公司全部股份的7.56%)处于冻结或轮候冻结状态,后续或将存在继续被司法处置的可能。提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将持续关注股东股份变动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协助执行通知书》((2023)湘0304执1669号之七)。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2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部分股份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近日,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桑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德集团”)质权人根据金融借款纠纷裁定书将对其质押的部分标的证券进行处置。桑德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存在可能因平仓导致被动减持的风险,涉及质押股份共512万股。截止目前已被动减持170万股,剩余342万股股份将可能继续被动减持。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被动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二、被动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质权方强制平仓。

  2、减持数量、减持方式、减持期间、减持价格

  ■

  三、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属于被动减持计划,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行为,其实施与否与桑德集团的债务履约等应对措施、质权人执行情况等因素相关,存在不确定性,具体减持价格、数量、方式由质权人视二级市场行情等实际情况而定。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桑德集团上述股份被动减持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直接影响,也不会因此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

  3、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督促股东及有关各方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证券代码:000826         证券简称:启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1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

  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全资子公司安阳久佳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久佳”)关于收到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豫0505环罚决字【2023】59号)的重大事项报告,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情况概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9日对安阳久佳进行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安阳久佳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垃圾填埋过程中和停止填埋垃圾后,通过渗滤液处理设施排放水污染物以及排放填埋废气等。

  安阳久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及金额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相关规定,经研究,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安阳久佳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依法处以465,600元的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安阳久佳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行政处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进一步提高环保意识,持续提高内部管理和控制水平、完善内部控制及环境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执行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并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经公司核查,上述处罚决定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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