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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1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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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55号的回复公告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8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55号的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全体董事对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1、董事长戴德斌: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董事刘大成:本人确认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3、董事张锦贵:本人非执行董事,不参与公司具体事务的工作,对回复所提及的事实、时间顺序无法确认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独立董事及律所回复基于其专业和责任所述,本人亦无法发表意见

  4、独立董事谭柱中:确认回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独立董事范茂春:本人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原董事唐自然:同意。唐董事自2024年3月27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离职。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5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你公司2024年3月27日晚间披露的公告显示,你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为同意 103,811,11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89.1218%;反对 12,671,18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878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0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57%;反对 12,671,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043%。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核实并说明以下事项:

  (1)表决结果显示,中小股东对《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的反对比例为86.3043%。请结合前述情况、关联股东是否需回避表决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等,说明选举董事对你公司中小投资者产生的具体影响以及你公司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拟采取的措施,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建立了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对网络投票、董事及监事选举的累计投票制、征集投票权制度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建立了中小投资者投票机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保证中小投资者的决策参与权,并根据规定在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及披露。

  公司本次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8名,代表股份116,482,3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195%,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7人,代表股份14,681,98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225%。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同意103,811,1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21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为同意2,01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957%:反对12.671.1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304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上市公司选任董事不属于关联交易,无需董事、股东回避表决。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情形。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情形。

  (2)公告显示,截至2024年3月21日,你公司控股股东福建卓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为27.20%。《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你公司未知控股股东与其他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是否属于一致行动人。除本次已召开的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之外,你公司拟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请你公司结合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最新认定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情况,分两次股东大会审议补选董事议案的具体考虑等,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规避《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的情形,是否损害中小股东利益。请独立董事、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回复:

  唐自然先生于2024年2月2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2024年3月3日公司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3月11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4年3月27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谭柱中先生于2024年3月11日向公司董事会申请辞去董事职务,2024年3月21日公司以通讯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定于2024年4月11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因公司收到唐自然和谭柱中辞职书的日期相差38天,根据公司说明,虽然公司在收到上述辞职申请后立即寻聘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求的董事/独立董事,但也耗费了相当的时间。为了保证公司经营的延续性,公司在寻聘到合适的拟任董事/独立董事后就尽快召开董事会进行了审议,但由于后续寻聘的拟任独立董事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的时间为2024年3月21日,未能在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2.1.15条第二款规定,公司选举董事时,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根据此规定,选任董事时的累积投票总额与选任独立董事时的累积投票总额数不合并计算。因此,在累积投票制度下,公司分两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与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两个议案并无不同,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分别审议议案,利用持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在投票表决审议议案时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核查意见:

  公司分两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与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两个议案并无不同,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分别审议议案,利用持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在投票表决审议议案时利益的情形。

  律师核查意见:

  在累计投票制度下,公司分两次股东大会分别审议《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和《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与一次股东大会审议两个议案并无不同,不存在控股股东通过分别审议议案,利用持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在投票表决审议议案时利益的情形。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二四年四月十日

  证券代码:300282           证券简称:*ST三盛       公告编号:2024-047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四)〔2024〕第54号的部分回复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部分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全体董事对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的确认意见:

  1、董事长戴德斌: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2、董事刘大成:深交所54号关注函的发函时间是2024年3月25日、刘董事2024年3月27日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获任。

  3、董事张锦贵:本人对“回复”中所述事实无法确认真实、准确、完整。“回复”所述事实,本人均不是当事人、经手人、见证人,董事会对“换所”审议,本人基于审计委员会的审议表决结果及董事长、总经理、董秘暨财务负责人在会上的发言、表决和提供有关资料,投了赞成票,若上述“事实”不真实,本人多次表态,将撤回“赞成票”。

  4、独立董事谭柱中:确认回函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独立董事范茂春:本人确认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原董事唐自然:对回复中需本人发表意见的已发表,其他内容由相关发表意见的负责。唐董事自2024年3月27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离职。

  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盛教育”或“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管理部《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四)》(创业板关注函〔2024〕第54号)(以下简称“《关注函》”),现公司就《关注函》回复如下:

  1.关于公司与深圳旭泰的分歧以及是否涉嫌购买审计意见

  前期,我部就你公司收购子公司麻栗坡天雄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雄新材)39%股权、锰渣库、变电站流出现金金额与收到还款金额相近等事项向你公司发出《关注函》(创业板关注函〔2023〕第337号)。2024年2月2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回函称“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收到的还款不构成资金闭环”“前述交易均具有商业实质”。2024年3月5日晚间,深圳旭泰回函称“公司及子公司支付的现金和公司收到的还款5.8亿元形式上构成了资金闭环”“我们认为其(天雄新材)经营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我们无法判断经济是否可行的,是否具有商业实质”。2024年3月25日晚间,你公司审计委员会称解聘深圳旭泰“不是因为我司与旭泰之间存在年审报告上的意见分歧”。

  (1)请全面回溯并说明你公司与深圳旭泰在关于2023年年审业务的沟通情况,你公司解聘深圳旭泰的原因是否为你公司不同意深圳旭泰的已发表或拟发表的意见及具体情况(如适用),你公司是否意图通过变更年审机构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以及规避终止上市。

  (2)结合深圳旭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审计团队等人员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公司审计要求、与以前年度工作安排对比情况等,说明深圳旭泰无法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的具体情况,本次公告披露的相关解聘理由是否真实合理。

  (3)你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与深圳旭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约协议》),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审议有关事项。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前,你公司已与深圳旭泰解约。请你公司说明签署《解约协议》的执行人员、时间、是否已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盖章程序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解约协议》是否有效,你公司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你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4)2024年3月2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21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称,公司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2月27日就甲方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达成《审计业务约定书》。请你公司说明前次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的具体原因,全面自查并说明公司自2023年12月29日以来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5)请你公司说明与北京兴荣华沟通承接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筹划过程,推荐人、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成员与北京兴荣华、项目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北京兴荣华是否就审计意见等做出相关约定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公司回复:

  (1)请全面回溯并说明你公司与深圳旭泰在关于2023年年审业务的沟通情况,你公司解聘深圳旭泰的原因是否为你公司不同意深圳旭泰的已发表或拟发表的意见及具体情况(如适用),你公司是否意图通过变更年审机构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以及规避终止上市。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确定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旭泰”)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024年2月3日,虽然公司与深圳旭泰尚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但是深圳旭泰向公司发出《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明确表示:“预计将无法保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贵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工作,最终决定不再承接贵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工作”。

  2024年3月13日,本项目的负责人,深圳旭泰主审会计师龙志刚向公司发出《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表明深圳旭泰将“无法按时完成贵公司2023年年报的审计工作”,要求公司尽快更换新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同时,龙志刚因身体原因,短期内无法恢复工作,且深圳旭泰未按约定计划开展审计工作,导致审计进度严重滞后。

  由于按时出具公司2023年度年审报告,关乎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总经理周俊先生立即与龙志刚进行紧急联系和商谈。同时,公司经反复研判认为深圳旭泰在规定的时间内难以完成2023年度财务报表年审工作且不能按时出具年度审计报告。加之,龙志刚已向公司提交经其本人签字的《审计项目终止的函》,且告知公司该函已同时发给旭泰所。虽然当时未得到深圳旭泰的明确答复(因深圳旭泰所长家出现紧急变故),但是按照以往与深圳旭泰沟通、联系及商务洽谈的惯例,龙志刚可以全权代表深圳旭泰,因此,公司认为,基于龙志刚本人签发并承诺的《审计项目终止的函》是可以代表深圳旭泰的意思表示。

  公司总经理周俊向公司提议2024年3月14日召开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请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得表决通过。由于未最终获得深圳旭泰盖章版的《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2024年3月15日,董事长戴德斌通过OA流程申请、总经理周俊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向深圳旭泰发出《关于终止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担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2024年3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旭泰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协议的《回复函》。依据双方盖章的告知函和回复函、蒋赤东走OA审批流程、双方于2024年3月20日签署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

  2024年3月22日,公司再次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董事会表决以全票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披露了此次董事会决议事项。

  关于“公司解聘深圳旭泰的原因是否为你公司不同意深圳旭泰的已发表或拟发表的意见”、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董事谭柱中、董事范茂春的意见是:否。

  2、董事唐自然的意见是:不能简单用“是”或“否”回复,是解聘的原因之一,且不是主要原因。

  3、董事张锦贵的意见是:否,但是“本判断是建立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审议结果的基础上”。

  关于“公司是否意图通过变更年审机构的方式购买审计意见以及规避终止上市”、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董事谭柱中、董事唐自然、董事范茂春的意见是:否。

  2、董事张锦贵的意见是:否,但是“本判断是建立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审议结果的基础上”。

  (2)结合深圳旭泰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复核人、审计团队等人员的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公司审计要求、与以前年度工作安排对比情况等,说明深圳旭泰无法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要求的具体情况,本次公告披露的相关解聘理由是否真实合理。

  鉴于深圳旭泰在承接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意愿上表现出的犹豫态度、在年报审计工作及关注函的回复工作中所表现出来的瑕疵,加上项目负责人、主审会计师龙志刚因病住院、和其于2024年3月13日出具的《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公司认为深圳旭泰在规定时间内不太可能完成年审工作并提交年审报告。然而能否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的年审工作并出具年审报告,将直接决定公司是否能维持上市资格,关乎全体股东及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责任重大,因此公司认为本次公告披露的相关解聘理由真实合理。

  (3)你公司于2024年3月20日与深圳旭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以下简称《解约协议》),于2024年3月22日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程序审议有关事项。在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召开会议审议前,你公司已与深圳旭泰解约。请你公司说明签署《解约协议》的执行人员、时间、是否已履行公司内部审批、盖章程序及其具体情况(如适用),《解约协议》是否有效,你公司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印章管理制度,你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基于“深圳旭泰项目负责人、主审会计师龙志刚因病住院、和其于2024年3月13日出具的《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未加盖公章)”、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召开董事会决议与深圳旭泰解约。但是董事会后、深圳旭泰未提供盖章版《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2024年3月15日,董事长戴德斌通过OA流程申请、总经理周俊审批后加盖公司公章、向深圳旭泰发出《关于终止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承担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2024年3月16日,公司收到深圳旭泰加盖公章的、同意解除审计业务约定协议的《回复函》。依据双方盖章的告知函和回复函、蒋赤东走OA审批流程、双方于2024年3月20日签署了《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

  关于“公司是否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情形”、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董事谭柱中、董事范茂春的意见是:否。

  2、董事唐自然的意见是:是,公司管理层在解聘旭泰、拟聘兴荣华问题上反反复复,犹犹豫豫,程序上极不严谨,有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之嫌。

  3、董事张锦贵的意见是:是,管理层在召开董事会时间过于紧,敏感议题事先沟通明显不足,提供信息前后矛盾时有发生。违规担保和资金占用更加反映出内部控制存在的明显问题。

  关于“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我认为多种因素的叠加影响、公司在解聘旭泰所的问题上存在瑕疵,内控上做的不严谨,有待于今后改正,提高管理水平!

  2、董事谭柱中:我认为公司内控确有缺陷,不严谨。

  3、董事范茂春、唐自然:未发表意见。

  4、董事张锦贵:如果已经确认签署协议在董事会审批之前,结合公司屡次违规担保等内控失效现象,那么,我个人认为,公司的内控是存在严重缺陷的。

  (4)2024年3月20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称,截至公告披露日,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与公司签署审计业务约定书。2024年3月21日晚间,你公司披露《关于2023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称,公司与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4年2月27日就甲方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工作达成《审计业务约定书》。请你公司说明前次信息披露出现前后矛盾的具体原因,全面自查并说明公司自2023年12月29日以来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2023年12月29日以来,公司相关信息披露情况如下:

  2024年1月18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确定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

  2024年2月3日,公司与深圳旭泰尚未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深圳旭泰向公司发出《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明确表示:“预计将无法保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贵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工作,最终决定不再承接贵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工作”,为此公司紧急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商洽,其中,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愿意承接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2024年2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结果以三票赞成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议案、上述议案未公告。公司继续聘任旭泰为公司年审审计机构,但深圳旭泰未按照约定计划开展审计,导致审计进度严重滞后。比如在深交所关注函的回复问题上,深圳旭泰的回函时间及回函质量无法满足基本要求,引发监管机构的进一步关注及严重影响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因此公司认为深圳旭泰可能不能够按照约定完成审计工作。

  2024年2月27日,公司管理层没有按约定将与深圳旭泰签订的《审计业务约定书》正本寄回给旭泰,且没有发起《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的首付款的付款流程,公司管理层计划将深圳旭泰的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聘任问题重新提请公司相关权利机构按权限和流程进行审议,因此存在这些纠纷、所以公司管理层对内没有通报“已经与深圳旭泰签订业务约定书”这一信息。因此在之后2024年3月6日披露《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2024〕第30号的回复公告》、3月6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性公告》、均表述为公司与深圳旭泰尚未签约。

  2024年3月20日披露《关于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性公告》时,公司证券部尚未拿到当日公司与旭泰签署的“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次日(2024年3月21日)拿到“解除协议”之后、晚间及时在《关于2023年度报告编制及最新审计进展的公告》披露了这一信息。

  (5)请你公司说明与北京兴荣华沟通承接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筹划过程,推荐人、公司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成员与北京兴荣华、项目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与北京兴荣华是否就审计意见等做出相关约定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北京兴荣华的推荐人未知。

  2024年2月3日,深圳旭泰向公司发出《关于ST三盛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终止的函》,明确表示:“预计将无法保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贵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工作,最终决定不再承接贵公司2023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工作”,为此公司紧急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沟通商洽,其中,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愿意承接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2024年2月6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专题会议,提请审议《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结果以三票赞成通过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为北京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的议案、上述议案未公告。

  公司总经理周俊向公司提议2024年3月14日召开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提请审议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并获得表决通过,但该议案未公告。2024年3月22日,公司再次召开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董事会表决以全票通过更换北京兴荣华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会计师。

  关于“董事会成员与北京兴荣华、项目成员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董事谭柱中、董事唐自然、董事范茂春的意见是:否。

  2、董事张锦贵的意见是:否,本人保证个人没有跟北京兴荣华和项目成员有任何关系,不能保证其他董事及审委会成员有没有关系。

  关于“公司与北京兴荣华是否就审计意见等做出相关约定或利益安排、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公司五位董事各自发表意见如下:

  1、董事长戴德斌、董事谭柱中、董事唐自然、董事范茂春的意见是:否。

  2、董事张锦贵的意见是:否,但是“本判断是建立在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和审计委员会提供信息和审议结果的基础上”。

  2.关于深圳旭泰已开展的审计工作

  深圳旭泰于2024年2月27日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于2024年3月20日与公司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解除协议》。请深圳旭泰核实并补充说明下列事项:

  (1)请说明前期项目尽调、风险评估及承接程序的具体情况,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关键成员是否参与计划审计工作、参与项目组成员的讨论;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审计工作的范围、时间安排和方向,是否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01号一一计划审计工作》(以下简称《1201准则》)的规定实施计划审计工作,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2)请说明与前任会计师沟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向前任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及其回复,是否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底稿等,是否发现前任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可能存在重大错报等,是否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一一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以下简称《1153准则》)的规定与前任会计师沟通,并报备相关证明材料。

  (3)请说明与公司就开展审计事项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洽谈、签署协议、就公司审计工作的具体讨论时间及内容等,是否就公司业绩预告进行沟通;你所前期拟定的项目人员配置情况;“无法按时完成公司2023年度的年报审计工作”的具体体现,在前期洽谈、签署协议时是否无法预计,如否,请说明具体原因。

  公司回复:

  待公司收到“深圳旭泰的补充说明”后,将及时披露。

  3.关于北京兴荣华的执业能力、独立性、沟通情况等

  公告及报备文件显示,北京兴荣华注册会计师数量为9人,截至2024年3月22日累计立项94个2023年审计、调查、检查等项目。北京兴荣华2023年审计收入为620.63万元,对公司2023年年审业务收费207万元,占比超过33%。前期,深圳旭泰对你公司2023年年审业务收费138万元。请北京兴荣华核实并补充说明下列事项 :

  (1)请说明截至目前已承接及拟承接审计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客户名称、所处行业、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收费情况,结合北京兴荣华应对重大复杂事项的经验、专业人员配备及项目安排等,说明人均审计项目数量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形,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公司审计业务的时间和能力,是否影响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从而退市的风险。

  (2)请结合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说明是否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一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3)北京兴荣华职业风险基金2022年度年末数为74.47万,请结合公司风险情况以及已购买执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北京兴荣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结合其自身财务状况量化评估其是否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能力。

  (4)请说明与公司就年度审计事项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1153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中审众环、深圳旭泰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在接受公司委托前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1121号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结论。

  (5)请结合审计工作的具体时间和人员安排、审计计划、对重点审计风险领域的了解情况及拟实施的审计程序说明是否有充足时间保证审计项目的顺利开展及关键审计程序的充分执行,相关审计、复核计划能否符合《1201号准则》有关规定,是否存在其他协议安排。

  北京兴荣华回复:

  (1)请说明截至目前已承接及拟承接审计业务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审计客户名称、所处行业、签字会计师及复核人员、收费情况,结合北京兴荣华应对重大复杂事项的经验、专业人员配备及项目安排等,说明人均审计项目数量是否存在过高的情形,项目组成员是否具备承接并完成公司审计业务的时间和能力,是否影响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是否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从而退市的风险。

  我所虽然成立时间较短,事务所成立依赖成绩的重大、复杂项目案例较少,但项目负责人于晓平个人具有丰富的资本市场服务经验。于晓平详细简历如下,2003年毕业于山东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取得全日制本科学历,管理学士学位。2005年考试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2006年首次注册成为执业会计师,先后为中国烟草、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航空航天集团、联通集团、中国石油、华电集团、中钢集团等国有特大型企业提供审计服务,2007年开始从事证券业务审计,2008年初在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工作,并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为七星电子、海兰信、益生股份IPO项目提供审计服务,为晨鸣纸业、动力源、七星电子、益生股份等提供年度审计服务。2011年,加入九鼎投资从事投资项目风控工作。2012年加入日信证券投行部从事IPO项目辅导工作,2013年12月考试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并开始从事新三板挂牌推荐督导工作。2014年5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系研究生结业,取得硕士研究生学位,毕业论文题目为《企业并购中的会计处理》。2015年初,加入大通证券投行部继续从事股权投资业务,先后为8家企业提供新三板挂牌服务。2017年加入国融证券投行部从事股权、债券业务,先后为40家以上新三板项目提供服务,并先后为多家上市公司如百傲化学、升达林业、曙光股份提供定增、并购、可交债等投行业务,为多家新三板挂牌项目提供定增、并购、重大资产重组项目。2022年11月,加入兴荣华会计师事务所,再次成为执业注册会计师,主要从事证券类项目业务审计,2023年先后为源达股份、瑞特爱、信中利提供年审服务。2024年1月23日,经与信中利管理当局沟通,双方对2023年年审审计范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所及时辞任信中利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与三盛教育相比,信中利项目在交易复杂性、资产规模、时间紧张性更具挑战性。于晓平2019年至2023年在中国社科院就读,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专业高级研究班结业,自2022年开始先后就读北清经管EMBA班,后EMBA总裁班,于晓平同时具有资产评估师资格、管理会计师资格、国际内部审计师资格。

  根据行业统计数据,全国共有约10万余名执业注册会计师,对420万余家行政企事业单位提供服务,人均服务数量约42家。兴荣华作为一家成立时间尚短的事务所,目前正处于品牌建设初期,执业会计师人均项目数量不足20家。我所人均审计项目数量相比同行业目前较少,不存在关注函认为的人均审计项目数量过高的情况。

  为按约定及时完成三盛教育项目审计,我所自2024年1月28日,首次与三盛教育公司相关人员接触开始,积极开展项目承接前的调研工作,对公司前期事项进行了详细了解,多次走访公司、并与董、监、高成员进行了多轮访谈,与前任会计师、评估师、律师等进行了多轮电话沟通,取得了公司部分重要财务资料,仔细审阅公司历次公告和监管机构的问询文件,并实地走访了天雄新材工厂。但由于前任事务所旭泰事务所与三盛教育公司有约在先,我所前期未能与三盛教育就2023年审计达成书面一致意见,但双方仍保持密切的联系,并以“2023年审”复核机构的身份,取得了公司部分财务数据,继续关注公司的2023年审计进展。2024年3月8日,我所再次受邀与公司进行关于承接2023年年审的谈判,经双方多次沟通,终于达成一致意见。我所承诺组织足够的审计人员,并按计划开展现场工作。

  现场审计人员:1名部门负责人+6名注册会计师+7名助理,共14人

  ■

  后勤工作人员3人:王蕾、李玥灵、肖雪

  实习生:3人

  质控专员:王启志、质控合伙人李雪梅、项目合伙人尚华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并承诺按计划开展项目风控工作。

  综上,我所目前人员齐备,可以快速开展审计工作。

  我所已于2024年3月26日,组织与三盛教育相关财务人员召开见面会,详细介绍了我方审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并提出具体的现场工作要求,2024年3月28日,项目组正式入场开展现场工作,初步预计2024年4月15日完成现场工作,4月22日,完成报告初稿,并形成初步审计意见,4月25日前完成质控工作,并于4月26日正式提交全部工作成果。

  我所承诺,严格按照《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业务约定书》约定开展工作,周密计划,严格执行,排除不当干扰,力争按约定完成审计工作,但由于项目处于初次承接,部分业务在审计过程中可能存在新的审计发现或审计范围受限等预期之外的情形,因此可能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的情形。

  综上,我所认为:不存在人均审计项目数量过高的情形,项目组成员具备承接并完成公司审计业务的时间和能力,不存在影响勤勉尽责义务的履行,由于项目处于初次承接,存在导致公司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经审计年度报告从而退市的风险。

  (2)请结合对公司的审计业务收费情况说明是否可能因自身利益或外在压力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是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一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北京兴荣华回复:

  兴荣华于2023年9月制定了《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并及时在公司网站www.xrhcpa.com进行公示,我所按照公司提供的2023年未审数测算此次年审业务收费报价为234万元。考虑到项目的时间紧迫性,工作范围的延展性,前期业务的复杂性和风险评估,我们按照人员计划进行测算报价 348万元,考虑到公司实际资金情况,以及作为兴荣华首家上市公司业务,并参考公司披露的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情况,最后报价207万元。该报价涵盖了此次审计工作和交易所问询函回复核查的部分。根据《业务约定书》,双方协商一致的付款进度为,董事会通过,合同签订5日内支付预付款50万元,项目现场结束后5日内支付进度款50万元,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支付合同款50万元,问询函回复提交前支付合同款57万元。上述付款进度符合正常商业安排。

  本所按照风险导向审计理念和质量至上的执业要求,目前处于快速成长阶段,客观需要通过扩大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群来增大自身业务规模。

  由于本项目为本所首次承接,同时也为本所承接的首单上市类业务年报审计,虽然合同金额对目前本所的比例较大,但本所其他项目收费也足以支持本所正常发展,本所自始至终坚守“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为执业底线,通过评价客户诚信能力和自身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及对我方的职业道德风险作为承接项目的判断标准。在事务所发展初期,不可避免出现个别项目占比较重的情况,但绝对不允许出现对客户的依赖情况。

  为合理保证项目组和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保持独立性,事务所采取的相关措施:

  首先,我所在承揽阶段,严格按照《项目承接管理制度》,要求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情况进行充分了解,并按照《收费管理办法》进行报价,绝对禁止事先承诺报告意见类型。

  其次,在承揽后,我所及时组建项目团队,要求项目团队成员全体签署独立性声明,对后续加入的实习生,也要求补签独立性声明。

  最后,我所注册会计师、质控专员、质量合伙人、项目合伙人均签署独立性声明。

  我所在项目实施中,不定期的通报独立性要求,要求项目团队严禁买卖标的公司股票,并对获悉的商业信息进行保密,禁止与任何关联方讨论和买卖标的股票。

  同时,本所在本项目执行过程中,将继续主动向监管部门沟通,对审计发现的重大情况及时按要求上报,通过向协会专家和其他会计师、甚至保荐代表人请教,确实做好审计计划,并严格执行,确保做出的职业判断不流于形式,不自以为是,不罔顾事实,也不盲目怀疑,只有充分了解企业实际情况,才能客观、公正的合理评价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导致影响报告意见,甚至出现审计失败的情况。

  综上,本所已切实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利影响或将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符合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一一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第四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3)北京兴荣华职业风险基金2022年度年末数为74.47万,请结合公司风险情况以及已购买执业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说明北京兴荣华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已购买的执业保险能否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并结合其自身财务状况量化评估其是否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能力。

  北京兴荣华回复:

  本所自2021年1月开始按业务收入的5%计提执业风险基金,截止2023年末数为74.47万元,上述年份由于工作人员未仔细核对,错误列示为“2022年度末”。我们已提请公司进行更正,并深表歉意。

  本所未购买执业保险,如出现审计失败,可以预计对本所的影响将是致命的,也是对审计行业再次伤害。但主观来说,本所承接此单业务是本所发展需要,只有通过完成更多的项目才能更好地向社会公众传递我所坚持的风险导向审计理念,才能在工作中不断提升和优化本所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才能对本所的执业品牌有更大的提升。因此本所经2个月的前期了解,并与公司进行了多轮次的沟通、仔细研读了公司自成立以来的重要公告,对目前公司因为财务问题导致的问询回复推迟,对公司财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尚需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和应对,可能需要根据获得的具体审计证据和开展的核查、审计工作,按照《执业准则》提请进行调整,并对2022年年度审计意见涉及的事项进行了专题研究、分析。

  客观上,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是高端服务行业,审计工作具有一定固有限制,虽然市场上也不断出现各种审计失败案例,但我所能在吸取他人教训的基础上,审慎开展审计工作,截止回复日,我所不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形。我所再次声明,与社会公众期望存在信息差距,事务所不是保险机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受财政部、注协管理,接受证监会及派出机构的依法监督管理。如因我所执业原因导致的审计失败,我所承诺在我所的能力范围内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我所也在《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提示公司,如因公司未能如实、完整、及时的提供审计资料导致的审计失败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公司先行承担。

  另,我所目前因业务发展需要,已启动增资计划,拟吸收于晓平、冯仕杰两位合伙人加入,计划在2024年12月底增资至500万元,按本所保守业务发展规划,2024年至少计提执业风险金50万元,因此预计到2024年12月31日,本所净资产至少为624万元,但由于无法预测尚不存在的民事赔偿责任可能涉及的金额,只能参考已出现的案例,上述金额对索赔金额远远不足。因此,本所目前合伙人上下一心,高度重视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本项目投入足够的审计资源,质控部门也同步开展工作,监控项目的进展,确保审计发现能如实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本所也开通服务热线010-59673336,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并提供审计线索。本所再次声明,本所从2021年9月申请备案证券业务服务资格,从2名注册会计师发展到目前14名注册会计师(其中2人为非执业状态,3人转所手续正在办理中),与整个行业上万家事务所相比,本所无论执业注册会计师数量还是整体收入均处于中等水平。

  我所是在国家对证券业服务机构压实中介责任的大背景下,勇于承担重任,是在详细了解企业基本情况下,并合理配置审计资源。从根源上重视项目风险评估和应对,不向任何单位承诺审计意见,不提前预设立场,在公司公告前,严格保密,不误导投资者。我所认为,虽然本项目在承接时评估为高风险项目,本所也同样认为高风险项目只是风险概率高,并不是风险绝对数高,经过细致的工作,要求公司能提供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切实降低风险,避免审计失败符合公司、监管机构、本所、社会公众的共同期望。

  综上,截止回复日,兴荣华不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形,也不存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因此我所已提取的执业风险基金、未购买的执业保险足以覆盖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我所自身财务状况量化评估足以具备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能力。

  (4)请说明与公司就年度审计事项进行沟通的具体情况,在确定接受委托前是否已经按照《1153准则》的相关要求与中审众环、深圳旭泰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及沟通的具体情况;在接受公司委托前所进行的尽职调查情况,是否严格按照《1121号准则》关于业务承接有关事项的规定实施相应程序及具体内容、结论。

  北京兴荣华回复:

  本所已与中审众环、深圳旭泰分别进行了电话和书面沟通,并已取得回函信息,中审众环回复内容与之前的企业回复已披露的内容一致。旭泰事务所回复内容如下:

  1.该公司管理层的正直诚信情况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公司部分资金活动、担保活动等内部控制未见内部审核、审批记录,我们认为公司的部分资金活动、担保活动等内部控制存在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重大内控缺陷。

  2.我所与该公司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具体参见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公告的*ST三盛:深圳旭泰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对三盛智慧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2023〕337号》的回复意见。

  3.贵所向该公司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2023年3月,上市公司子公司湖南三盛新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存单质押的方式又将期后归还的资金4.5亿元定期存单被质押提供外部担保,该担保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应审批程序,构成违规担保。导致期后一笔2亿元短期借款逾期,目前已经归还该借款。

  公司上述资金汇出未受公司资金管理制度的制约,导致出现实际控制人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的内控失效行为;主要系报告期内公司正处于实际控制人更迭过程中,且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总监等关键管理人员发生重大变动,新老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未形成有效交接,未对公司予以持续监管并实施必要的内部控制,致使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已向该公司治理层沟通过上述管理层舞弊、违反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的缺陷。"

  4.导致该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我所主审会计师身体原因及其他工作人员安排等。

  5.具体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麻栗坡天雄的现场审计

  1、内部控制

  访谈总经理、销售、采购、生产、人事、财务部、公章管理等部门负责人,获取相关穿行测试资料及控制测试资料,进行生产产能测试,了解公司的内控控制有效性

  2、实质性程序

  (1)函证:对2023.12.31及2022.12.31的银行余额、往来款项进行函证,对2023年度的采购额及收入进行抽样函证。

  审计进度:已回函50%。

  (2)盘点:已于2023年12月31日对存货、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3)实质性程序:对各报表科目进行实质性程序。

  审计进度:完成60%,部分重要资料待企业提供。

  (二)广州华欣、恒峰的现场审计

  1、内部控制

  访谈华欣电子销售、供应链、人事、研发部部门负责人,了解内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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