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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16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

  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交易概述

  公司为响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中关于“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要求,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公司无形资产使用效率,公司拟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两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向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担小额贷”)申请不超过3,000万元额度的综合授信,授信期限1年。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志明、曾芳拟为公司上述申请授信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以上授信额度方案最终以中小担小额贷实际审批结果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且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同时,公司提请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在上述授权额度范围内行使决策权与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二、交易对手基本情况

  (一)出借方

  企业名称: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55502003

  成立日期:2009-12-08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明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滨海社区高新南十道87、89、91号软件产业基地2栋C15层1503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是:专营小额贷款业务(不得吸收公众存款)(按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文件:深府金小[2015]7号经营)。

  股权结构:深圳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二)担保方一

  姓名:杨志明

  国籍:中国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杨志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担保方二

  姓名:曾芳

  国籍:中国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曾芳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副总经理,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三、贷款及质押担保的基本情况

  1、贷款人:深圳市中小担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2、贷款币种和额度:人民币3,000 万元,公司可在贷款额度内按实际需求向金融机构申请。

  3、贷款期限:1 年,贷款期间以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为准。

  4、贷款利率:以双方实际签署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准。

  5、质押担保的贷款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

  6、担保措施:

  (1)以公司名下有权处分的两项专利作为质押担保,分别是:干粉热复合直接涂布方法及系统(专利号:ZL201710969773.4)、基于微孔基材的双面挤压涂布装置(专利号:ZL201720548030.5)。

  (2)杨志明、曾芳为公司申请上述综合授信事项向中小担小额贷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合同项下确定的借款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具体贷款条款及担保措施,以双方最终签署的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为准。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

  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事项,提高公司资产利用率,相关贷款可满足公司日常流动资金需求,能够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财务风险处于可有效控制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担保事项履行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的决策范围内,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提供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开展且风险整体可控。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提供担保事项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17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星期一)在深圳市龙岗区回龙埔回龙路鸿峰工业区2号信宇人会议室以现场结合线上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24年4月3日以电子邮件、短信及电话的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凌先生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通知、召开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以书面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5)。

  2、审议通过《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以专利权质押提供担保事项支持了公司的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事项。

  表决结果:根据统票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以专利权质押担保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6)。

  三、报备文件

  1、《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4月9日

  证券代码:688573          证券简称:信宇人       公告编号:2024-015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

  和实施地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惠州市信宇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信宇人”)调整为惠州信宇人及母公司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深圳信宇人”)。

  ●  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由惠州市调整为惠州市及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

  ●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2024年4月8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408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443.8597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3.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78,705,976.96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2,505,761.6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6,200,215.35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8月11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87号)。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全资子公司、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

  二、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中的“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惠州信宇人,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本次新增深圳信宇人为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也相应由惠州市调整为惠州市、深圳市龙岗区。除此以外,该募投项目及其他募投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本次新增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

  ■

  (二)本次新增实施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三、本次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原因与影响

  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部分募投项目投入金额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规模、投资方向、募投项目建设内容,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长期发展规划。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新增深圳信宇人为“惠州信宇人高端智能装备生产制造扩建项目”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以及新增深圳市龙岗区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1、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该事项相关决策、审批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符合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公司经营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事项。

  3、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是基于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做出的调整,未改变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投资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信宇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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