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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修订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 鼓励民企参与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 本报记者 欧阳剑环

  

  国家发展改革委4月8日消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保护特许经营者合法权益,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厘清特许经营与PPP关系

  本次修订对标《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改革要求,对特许经营领域突出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制度设计,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效力。 

  根据《管理办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政府采用公开竞争方式依法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特许经营者,通过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风险分担,约定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并获得收益,提供公共产品或者公共服务。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管理办法》对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外延内涵进行了更为明确细致的规定。厘清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关系,即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基于使用者付费的PPP模式;进一步强调了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的经营者排他性权利、项目产出的公益属性,以及不新设行政许可、不得擅自增设行政许可并借此向特许经营者收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将推动特许经营模式全面回归,为确保PPP项目规范发展、阳光运行奠定制度基础,对规范实施PPP新机制、强化新政策执行效力意义重大。”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投资研究所研究员吴有红表示。

  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问题

  在制度设计方面,《管理办法》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将特许经营最长期限延长到40年,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直接投资、独资、控股、参与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参与特许经营项目,并应遵守《指导意见》有关支持清单关于民营企业项目领域和股比的规定,明确特许经营者改善经营管理和改进技术获得的收益归其所有。

  同时,《管理办法》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入场难的问题。将促进民间投资作为立法目的在总则中予以明确,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共担风险作为基本原则,(下转A0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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