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玉先生:
因你在艾格拉斯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等信息披露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处以3,500,000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十年市场禁入措施。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我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48号)。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1416)。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你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