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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4月0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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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5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6%,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4.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6元/股,成交总金额2,543,22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符合下列要求: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4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公司增持计划所有主体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1日披露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77),公司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计划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止,以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含),具体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2024年2月7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5),上述增持计划时间已过半,受到节假日、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窗口期及重大事项筹划期等因素的影响,导致能够增持公司股份的有效时间较为受限,相关增持主体尚未增持公司股份。

  3.公司收到宁红涛先生、任雪峰先生等8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上述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增持公司股票65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627%,合计增持金额3076801元人民币,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一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

  公司董事长宁红涛先生,副董事长任雪峰先生,董事兼副总经理刘文生先生,总经理余求玉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叶昌焱先生,副总经理陈娟女士,副总经理陈敬华先生,副总经理吴强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有股份情况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除公司副董事长任雪峰先生外本次其他增持主体没有持有公司股份,任雪峰先生的持股情况如下:

  ■

  (三)本次计划增持主体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12个月内不存在披露增持计划的情形,且在增持计划公告披露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增持目的

  基于对公司发展前景及公司股票长期投资价值的信心,同时为提升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股东与管理者的利益趋同,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和资本市场稳定,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

  (三)增持价格:

  本次增持计划不设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结合市场以及公司股价等情况择机实施。

  (四)增持的实施期限: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间自2023年12月11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含当日)止。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五)增持的股份种类和增持方式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无限售条件的A股普通股股份。

  (六)增持资金安排

  本次增持计划所需资金均为增持主体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

  (七)本次增持是否基于其主体的特定身份

  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相关身份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八)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

  本次增持股份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期限的安排。

  (九)增持主体承诺

  本次增持主体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关于股票买卖的有关法律法规,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不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

  (一)截至公告披露日,增持主体合计增持公司股份652600股,合计增持金额3076801元,超过增持计划金额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具体明细如下:

  ■

  注:以上表格相关比例合计数与分项数据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四、其他相关说明

  (一)上述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五、备查文件

  (一)增持主体出具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4-023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融资业务提供担保共计人民币25.2亿元。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二、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5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余求玉

  (4)注册资本:18,000万元人民币

  (5)地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北路56号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67539939A

  (7)成立时间:2011年01月13日

  (8)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注塑模具、改性塑料材料、钣金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及制品销售,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检测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涂层检测服务;汽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和研究及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快速成型件的设计、制作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99.7222%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0.2778%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3,000万元

  6.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500万元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4,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担保的情况

  (一)担保概述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额度在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具体情况如下:

  ■

  (二)被担保方的情况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法定代表人:王文

  (4)注册资本:4,714.2857万元人民币

  (5)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二坝经济开发区5#厂房

  (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MA2RU6UT3H

  (7)成立时间:2018年06月25日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咨询与转让;机电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60%的股权。

  2. 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三)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四)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 债权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担保人: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债务人):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4.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 担保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

  6.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五)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466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71%;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余额3,580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8%;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484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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