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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9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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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重要提示

  1.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1.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3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本公司实有董事14名,亲自出席的董事12名,张荣森先生委托陆建强先生出席会议,高勤红女士委托胡天高先生出席会议,出席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6名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

  1.4 本公司审计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已分别对本公司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2023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1.5 本报告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币种为人民币。本报告所载若干金额及百分比数字已作四舍五入调整。任何表格中总数与金额总和间的差异均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1.6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派发2023年度现金股息,每10股分配现金股息人民币1.64元(含税),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上述股息分配预案尚需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1.7本公司董事长陆建强、行长及主管财务负责人张荣森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彭志远保证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公司基本情况

  ■

  2.2 公司业务概要

  浙商银行是十二家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于2004年8月18日正式开业,总部设在浙江杭州,系全国第13家“A+H”上市银行。开业以来,浙商银行立足浙江,放眼全球,稳健发展,已成为一家基础扎实、效益优良、风控完善的优质商业银行。

  浙商银行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构建“正、简、专、协、廉”五字政治生态,大力发扬四干精神,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坚持“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践行善本金融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主线,以“深耕浙江”为首要战略,财富管理全新启航,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综合协同发展,打好打赢“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实施“客户基础、人才基础、系统基础、投研基础”四大攻坚,持之以恒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全面释放智慧经营生产力,开启了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

  2023年,浙商银行营业收入637.04亿元,比上年增长4.29%;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50.4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0%。截至报告期末,总资产3.14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9.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72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12.54%;总负债2.95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29%,其中:吸收存款余额1.87万亿元,比上年末增长

  11.13%。不良贷款率1.44%、拨备覆盖率182.60% ;资本充足率12.19%、一级资本充足率9.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2%,均保持合理水平。

  浙商银行在全国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了342家分支机构,实现了对浙江大本营、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环渤海、海西地区和部分中西部地区的有效覆盖。在英国《银行家》(The Banker)杂志“2023年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中,我行按一级资本计位列87位。中诚信国际给予浙商银行金融机构评级中最高等级AAA主体信用评级。

  3 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摘要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

  注:

  (1)有关报告期内非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及金额请参见“财务报表补充资料-非经常性损益”。

  (2)期末每股净资产=(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其他权益工具)/期末普通股股本总数。

  (3)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受配股因素影响,以前年度的每股收益进行重新计算。

  3.2补充财务比率

  ■

  注:

  (1)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的规定计算。

  (2) 平均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期初及期末资产总额的平均数。

  (3) 平均权益回报率=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扣除归属于本行其他权益工具的净利润)/期初及期末归属于本行普通股股东的权益(扣除其他权益工具)的平均数。

  (4) 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5) 自2023年度报告起,本行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银行业主要财务指标计算指引》(银协发 [2023]34号) 的规定计算不良贷款率和贷款拨备率,其中: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

  (6) 拨备覆盖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不良贷款余额。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拨备覆盖率不得低于140%。

  (7) 贷款拨备率=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余额/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不含应计利息)。集团口径与银行口径该指标无差异。监管要求为法人口径贷款拨备率不得低于2.1%。

  ■

  注: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向下迁徙金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期间减少金额)×100%

  4 股份变动及股东情况

  4.1 普通股股东数量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行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62,473户,其中A股股东262,358户,H股股东115户。

  截至本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248,019户,其中A股股东247,904户,H股股东115户。

  截至报告期末,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不含通过转融通出借股份):

  单位:股

  ■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行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报告期末,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券商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出借公司股份2,000,000股;该部分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表中其他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4)截至报告期末,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西子电梯集团有限公司新增进入前十大股东之列,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期末未持有我行任何普通股股份)、浙江永利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报告期末持有我行548,453,371股A股,占总股本比例为2.00%)、通联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报告期末未持有我行任何普通股股份)退出前十大股东之列;前述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4.2 境外优先股股东数量和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5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1 总体经营情况分析

  业务规模稳健增长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1,438.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219.49亿元,增长19.91%;积极响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强化对制造业、绿色及小微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放力度,报告期末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7,162.40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912.10亿元,增长12.54%。优化负债质量管理,存款量价平衡发展,报告期末吸收存款18,686.5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72.16亿元,增长11.13%。

  经营效益稳步提升

  锚定扩营收“321”方向,智慧经营能力不断提升,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37.04亿元,比上年增加26.19亿元,增长4.29%,其中:利息净收入475.28亿元,比上年增加4.66亿元,增长0.99%;非利息净收入161.76亿元,比上年增加21.53亿元,增长15.35%。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50.48亿元,比上年增加14.30亿元,增长10.50%。

  资产质量趋势向好

  审慎合理计提减值,提升风险抵御能力,截至报告期末,不良贷款率1.44%,比上年末下降0.03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82.60%,比上年末上升0.4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63%,比上年末下降0.04个百分点。

  资本充足率有所抬升

  圆满完成A+H股配股工作,有效补充核心一级资本,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19%,比上年末上升0.59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52%,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22%,比上年末上升0.17个百分点。

  5.2 合并利润表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637.04亿元,比上年增长4.29%,其中:利息净收入475.28亿元,比上年增长0.99%;非利息净收入161.76亿元,比上年增长15.35%。业务及管理费190.88亿元,比上年增长13.80%,成本收入比29.96%,比上年上升2.50个百分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61.13亿元,比上年下降5.57%。所得税费用19.99亿元,比上年增长8.52%。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50.48亿元,比上年增长10.50%,平均总资产收益率0.54%,平均权益回报率9.42%。

  合并利润表主要项目变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5.3合并资产负债表分析

  5.3.1 资产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1,438.79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219.49亿元,增长19.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16,732.7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869.81亿元,增长12.58%;金融投资10,006.37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487.88亿元,增长33.09%。从结构上看,发放贷款和垫款净额占资产总额的53.22%,比上年末下降3.47个百分点,金融投资占资产总额的31.83%,比上年末上升3.16个百分点。

  资产运用: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注:

  (1)贷款信用减值损失准备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损失准备。

  (2)金融投资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3)存放和拆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包含存放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款项、拆出资金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3.2 负债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负债总额29,543.0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4,983.02亿元,增长20.29%。

  负债构成: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

  注: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和拆入款项包括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拆入资金和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3.3 股东权益

  截至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合计1,862.45亿元,比上年末增加233.12 亿元,增长14.31%。

  5.4发展战略及核心竞争力

  (一)发展理念

  生态层面:构建“正、简、专、协、廉”五字生态。

  发展层面:练好“善、智、勤”三字经,走好高质量发展之路。

  作风层面:坚持严的基调,发扬“四干精神”(干、干好、好好干、好好干好)。

  (二)战略体系

  本公司坚定实施1314N战略体系:

  1个发展总纲: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全面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3大目标方向:一流的正向正行的社会影响力、一流的专业专注的行业竞争力、一流的共进共荣的企业凝聚力。

  1个经营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

  4大战略重点:数字化改革系统开启、深耕发展全面推进、五大板块协同发展、财富管理全新启航。

  N项策略措施:以垒好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压舱石为首要策略,打造高质量发展的一流经营体系;全面打赢打好化风险、扩营收、稳股价、引战投四大战役,为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全面实施客户基础攻坚、人才基础攻坚、系统基础攻坚、投研基础攻坚四大攻坚,夯实抬升高质量发展基础。

  (三)核心竞争力

  清晰明确的战略定位

  本公司始终坚持以习总书记对浙商银行的九十九字重要批示为指引,以“一流的商业银行”愿景为统领,明确“夯基础、调结构、控风险、创效益”十二字经营方针和“数字化改革、深耕发展、五大板块、财富管理”四大战略重点,练好“善、智、勤”三字经,实施路径科学清晰,经营成效更加显著。

  健全有序的公司治理

  本公司全面加强与建设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治理机制更加健全,“三会一层”职责清晰明确,建立起适应自身特点的公司治理架构,构建形成“中央国家资本、地方国有资本、民营资本”注的三级资本结构,股权结构更加稳健多元。信息披露流程规范,信息披露质量持续提升。

  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

  本公司总部位于经济基础雄厚、体制机制高度市场化、法治和监管环境健全、产业集聚优势突出、城镇体系完整的浙江省,公司经营战略与浙江资源禀赋、发展大局相契合,“深耕浙江、辐射全国”天然具有良好的区位优势和外部环境。

  不断完善的业务体系

  本公司着力推进大零售、大公司、大投行、大资管、大跨境五大业务板块齐头并进、协同发展,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立体化、体系化的金融服务,实现多元化经营、全球化布局、综合化服务、高质量发展,特别是在供应链金融、智能制造、科创金融、小微业务等领域的专业服务能力,已获得市场和客户高度认可。

  审慎稳健的风险管理

  本公司以服务实体经济为导向,坚持“审慎、稳健”的风险偏好和“小额、分散”的授信原则,搭建以经济周期弱敏感资产为压舱石的资产结构,实行特色风险监控官派驻制度,持续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优势突出的金融科技

  本公司系统开启数字化改革,构建“185N”改革体系构架,推出“微海”数字化品牌,领先探索各项前沿技术与银行业务的深度融合,打造一批有浙银辨识度和行业竞争力的数字化重大应用。

  科学合理的人才储备

  本公司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管理层具备广阔的战略视野及卓越的管理能力,在业务运营、财务管理、风险控制和信息技术等领域经验丰富。员工受教育程度高,专业能力强,年轻富有活力。

  重塑焕新的企业文化

  本公司秉承“正行向善、融通万方”的文化观和“见行、见心、见未来”的企业精神,以“敬畏、感恩、诚信、责任”为共同价值观,以《浙银行训》《浙银之歌》《浙银公约2.0版》为文化共识,以“厚植服务文化、筑牢合规文化、践行争优文化、共创和谐文化”为基本文化内涵,实施文化植根、文化滋养、文化塑形、文化传扬四大工程,形成本行企业文化体系的“四梁八柱”。

  创新引领的善本金融

  本公司践行金融“国之大者”的使命担当,从社会价值向度重塑金融逻辑,以善本金融举旗引领金融向善,主动擎旗金融顾问,对外发布浙银善标,实施善本信托工程,创新实践县域综合金融生态建设,当好政府的“金融子弟兵”、企业的“金融家庭医生”、居民的“金融理财咨询师”,探索金融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新范式。

  (1:报告期内,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联合竞拍取得原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本公司全部股份,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发布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司法拍卖股份完成过户的公告》(编号:2023-034)。)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以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浙商银行”)编制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详细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配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9号)核准,本行已成功完成A股配股发行工作,向A股原股东配售4,829,739,185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02元/股,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6月27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行本次A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756,073,153.70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人民币34,225,005.83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721,848,147.87元。2023年6月27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A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2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717号)核准,本行已成功完成H股配股发行工作,向原H股股东配售1,366,2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发行价格为港币2.23港元/股,相关款项已于2023年7月28日汇入本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本行本次H股配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折合人民币2,785,560,618.06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折合人民币31,588,598.49元(不含增值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折合人民币2,753,972,019.57元。2023年7月28日,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H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300826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及当前余额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共计人民币12,475,820,167.44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0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本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本行制定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规定,对A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本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开立A股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3310010010120101265460。

  2023年6月,本行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行建立了募集资金使用审批流程,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2023年度,《监管协议》执行情况良好,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本行按照《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存放和使用H股配股募集资金,对H股配股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招商永隆银行有限公司开立H股配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户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0100766152、60100766167。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

  三、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本次A+H股配股的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12,475,820,167.44元已全部用于补充核心一级资本,与配股时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一致。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3年度,本行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本行本次A+H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六)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本行本次A+H股配股发行不存在超募资金。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行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不存在使用节余募集资金的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本行无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本行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更的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本行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使用、管理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浙商银行上述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七、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浙商银行严格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不存在委托理财等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浙商银行已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浙商银行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无异议。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人民币元

  ■

  注1:附件中“募集资金总额”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

  注2:募集资金到位后已全部用于补充本行核心一级资本。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投入的资金均包含本行原自有资金与募集资金,无法单独核算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募集资金实现效益情况。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1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毕马威香港”)。

  一、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毕马威华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7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2、毕马威香港

  毕马威香港为一所根据香港法律设立的合伙制事务所,由其合伙人全资拥有。毕马威香港自1945年起在香港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为众多香港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毕马威香港自成立起即是与毕马威国际相关联的独立成员所全球性组织中的成员。

  自2019年起,毕马威香港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局条例》注册为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此外,毕马威香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批准取得在中国内地临时执行审计业务许可证,并是在 US PCAOB(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和Japanese Financial Services Agency(日本金融厅)注册从事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于2023年12月,毕马威香港的从业人员总数超过2,000人。毕马威香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每年购买职业保险。香港相关监管机构每年对毕马威香港进行独立检查。最近三年的执业质量检查并未发现任何对审计业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国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乐文,是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李乐文于1994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李乐文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及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陈思杰,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陈思杰于1996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思杰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本项目国内准则审计报告的另一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金睿,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执业会员。金睿于201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1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金睿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份。

  (3)质量控制复核人(国际准则和国内准则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黄婉珊,是香港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公会和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黄婉珊于1991年开始在毕马威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婉珊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4年度财务报告(国内和国际)审计和半年报(国内和国际)审阅费用为人民币598万元,内部控制审计的费用为人民币100万元,费用总计(包括各项代垫费用和税费)为人民币698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意见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的资质、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满足为浙商银行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和独立性,同意向董事会提议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为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本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独立意见: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任毕马威华振和毕马威香港担任本公司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能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2.6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64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1亿元;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7亿元;给予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8亿元;给予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

  (二)与横店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横店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47亿元,其中本次会议审议通过额度46.1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2.86亿元;给予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5亿元;给予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0.3亿元。

  (三)与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并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四)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8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能源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浙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上海璞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浙江浙石油综合能源销售有限公司、杭州锦环投资有限公司、浙能锦江环境控股有限公司均为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横店集团关联方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埃森化学有限公司、横店集团得邦工程塑料有限公司、浙江全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家园药业有限公司、浙江普洛得邦制药有限公司、英洛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南华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为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主要股东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本公司董事任志祥担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一一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本公司给予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胡天高、侯兴钏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3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4年3月28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经营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机构与关联人发生的存款业务应纳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口径下关联交易管理。

  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同意本公司制定的2024年度关联方非活期存款预审批额度,本公司各关联方的存款类(活期存款业务除外)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如下:

  单位:亿元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金融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二)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能源国际有限公司、浙能资本投资(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6.72%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任志祥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三)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胡天高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横店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四)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海港(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02%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朱玮明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省海港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6%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六)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七)自然人关联方

  关联自然人是指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制度定义的关联自然人。主要包括本公司关联法人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公司董事、监事、总行和重要分行高级管理人员及具有大额授信、资产转移、保险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审批或决策权的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近亲属。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定价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运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银行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

  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存款交易预审批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预审批额度按照重大关联交易标准先由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开始执行,客户当年额度内的存款累计发生额达到重大关联交易金额标准时无需再提交董事会审议;当超过预审批额度时,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重大关联交易标准时,应再次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及独立意见

  2024年3月25日,第六届董事会2024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声明: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一)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二)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事前认可声明;

  (三)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18日发出会议补充通知,并于2024年3月28日在杭州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4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2名。张荣森董事因其他公务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陆建强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表决。高勤红董事委托胡天高董事参加会议,但因提名股东股权质押的原因,不行使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陆建强董事长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行长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听取。

  四、通过《关于董事会对董事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五、通过《关于董事会对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履职评价结果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社会责任报告》。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风险偏好执行情况报告及2024年度风险偏好建议方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国别风险管理基本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重大方面建立了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得以有效贯彻执行。浙商银行的内部控制在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浙商银行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浙商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十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能源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七、通过《关于本行对横店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天高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八、通过《关于本行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十九、通过《关于本行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授信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任志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通过《关于本行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汪炜回避表决。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浙商银行2023年度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2023年度浙商银行的关联交易活动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通过《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存款类关联交易预审批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召开前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对浙商银行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董事会召开后本公司独立董事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任志祥、胡天高、朱玮明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摘要》。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二十六、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浙商银行2024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浙商银行聘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浙商银行2024年度境内外审计机构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3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71亿元。

  2、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52.79亿元。

  3、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4元(含税)。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负债质量管理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十四、通过《关于提名施浩先生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候选人施浩先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工作经验,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浙商银行独立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禁的情形。同意提名施浩先生为浙商银行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施浩先生的任职资格尚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

  施浩先生简历请见附件。

  三十五、通过《浙商银行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张荣森、陈海强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议通过。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高管薪酬体系优化方案》是公司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遵循本次高管薪酬体系优化原则,并结合可比同业情况以及公司经营管理实际制定的,本优化方案及修订后的《浙商银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核定办法》,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附件

  施浩先生简历

  施浩,男,1962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施先生曾任中国银行SWIFT(国际结算网络)团队负责人;蒙特利尔银行IBM咨询团队主管;美联银行管理顾问;民生银行零售银行产品运行总监;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农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加拿大代表处首席代表;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中国)董事总经理、中国区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施浩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票,其与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股5%以上的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及其他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中禁止任职的条件,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形。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0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14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4年3月28日在杭州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8名,实际出席监事6名,高强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张范全监事出席并代为表决,彭志远监事因工作原因未能亲自出席,书面委托吴方华监事出席并代为表决。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通过《关于修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外部审计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1.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本公司相关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2.本公司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真实反映出本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等事项;3.监事会出具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2023年度报告及摘要(国内准则及国际准则)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全面风险管理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本公司通过加强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体系,并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合理保障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公司经营效率、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各项经营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与管控。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及运行情况。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报告及2024年度工作计划》。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评估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执行及关联交易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及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四、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通过《关于聘请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六、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八、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九、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并表管理实施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内部资本充足评估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十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绿色金融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3月28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4-010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164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分红派息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为基数,具体股权登记日期将在分红派息实施公告中明确。

  ●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待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董事会同意按照2023年度本公司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中国会计准则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本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140.85亿元的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现金分红,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建议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按2023年度审计后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人民币14.71亿元。

  (二)根据《金融企业准备金计提管理办法》(财金〔2012〕20号)规定,按照风险资产期末的1.5%差额计提一般风险准备人民币52.79亿元。

  (三)以届时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64元(含税)。以人民币计值和宣布,以人民币向A股股东支付,以港币向H股股东支付。港币兑人民币汇率按照本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七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公布的人民币兑换港币平均汇率中间价计算。其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本公司普通股总股本27,464,635,963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45.04亿元(含税)。2023年度本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1.98%。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公司于2024年3月2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同意将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方案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独立董事意见

  本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浙商银行2023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关于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既考虑了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导意见的要求,又有利于保障内源性资本的持续补充以支持银行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还兼顾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认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计划、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8日

  A股股票代码:601916

  CHINA ZHESHANG BANK 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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