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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8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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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630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公告编号:2024-009

  债券代码:124023   债券简称:铜陵定转

  债券代码:124024   债券简称:铜陵定0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监事收到安徽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陈帮国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陈帮国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3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陈帮国:

  经查,你作为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铜陵有色或公司)监事,你配偶在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累计买入公司股票1,300股,成交金额合计3,991.00元;累计卖出公司股票5,000股,成交金额合计16,250.00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已将警示函内容及时告知陈帮国先生,陈帮国先生及其配偶王丽女士高度重视安徽证监局在警示函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将引以为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保证今后不再发生此类事件。

  公司将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证券代码:000630   证券简称:铜陵有色  公告编号:2024-008

  债券代码:124023   债券简称:铜陵定转

  债券代码:124024   债券简称:铜陵定02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铜陵有色”)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陈帮国先生出具的《关于买卖铜陵有色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陈帮国先生的配偶王丽女士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买卖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王丽女士于2023年10月19日至2024年2月7日期间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

  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王丽女士买入公司股票后六个月内卖出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交易金额为4,225.00元,获得收益为234.00元。计算方法:(卖出平均价-买入平均价)*短线交易股数。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丽女士不再持有公司股份。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立即核查相关情况,陈帮国先生及其配偶王丽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陈帮国先生之配偶王丽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短线交易收益234.00元已全部上缴公司。

  (二)经核实,陈帮国先生事先并不知晓此次交易,王丽女士也未就买卖股票事项征询陈帮国先生的意见及相互商量,该交易行为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上述交易行为系王丽女士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谋求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王丽女士深刻认识到本次违规短线交易给公司和市场带来的不良影响,并向公司广大投资者致歉。

  (三)王丽女士承诺今后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要求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

  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一)《关于买卖铜陵有色股票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二)公司收回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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