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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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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上表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该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当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该控股子公司有绝对控制权、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持股比例较小且不参与该控股子公司运营决策时,因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有能力对该控股子公司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故前述要求可以适当豁免。若该控股子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定义下的公众股东无力或无法提供相应股权比例担保义务的,前述要求可以豁免。

  上市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为上表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原则上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注2:第386-405行中的20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3.3亿人民币,第406-439行中的34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6.2亿人民币,第440-443行中的4家公司共用担保额度2.3亿人民币。

  注3:以下公司设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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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4:境外公司无法人代表,上述表格中列示为其董事。

  注5:公司持股比例是上市公司拥有的对上述公司的合计权益比例。

  注6:上表被担保人均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注7:除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外,根据日常业务开展的需求,公司及子公司拟在日常经营业务(日常采购、对外提供服务等)的开展中相互提供无固定金额的经营类担保,此担保系根据部分客户/供应南/交易方/监管机构等相关方的要求提供,仅限于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包括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相互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等,不包括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主体提供担保。前述担保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般保证、连带费任保证及适用法律法规项下的其他担保形式。此类担保未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担保债务金额,担保范围涵盖被担保的债务人在相关业务项下的付款义务及相关费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在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且不超过12个月内可以作出此类无固定金额的经营类担保。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下表数据均为被担保公司单体财务报表数据,如无备注说明,则2022年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上半年数据未经审计。其中境外子公司以本位币列示,详见备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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