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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3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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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同时,建立台账对各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负责及时记录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

  (3)内控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进行投资理财仅限于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进行合作,不从事高风险理财和金融衍生品等业务;并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当前公司无有息负债,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资金集中管理基础上,根据现金预算及滚动预测情况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及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且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取更好的投资回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更充分保障股东利益。

  公司自2019年起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购买的中低风险(PR2)及以下等级的理财产品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利润表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项目,处置时产生的损益计入“投资收益”项目;购买的大额存单计入资产负债表中“银行存款”项目,将计提和收到的利息计入利润表中“财务费用”项目,资产负债表日距产品到期日大于1年的重分类至“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编号:2024-017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

  ●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拟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负责本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及相关专项审计工作,聘用期为一年;并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授权经理层根据2024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截至2023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34人,注册会计师1,12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2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1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9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9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0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2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80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2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近三年毕马威华振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事项为:2023年审结债券相关民事诉讼案件,终审判决毕马威华振按2%-3%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约人民币270万元),案款已履行完毕。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曾受到一次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涉及四名从业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并非行政处罚,不影响毕马威华振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项目合伙人杨瑾璐女士,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8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2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罗科先生,2000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1份。

  质量控制复核人黎志贤先生,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97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3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3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人民币155万元,包括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0万元。

  2024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与2023年度保持一致,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董事会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2024年度的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毕马威华振协商确定相关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毕马威华振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毕马威华振为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

  (二)董事会审议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本次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生效日期

  本次续聘2024年度审计机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编号:2024-021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变更前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上述新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上述规定。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编号:2024-014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2023年日常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关联方不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全年预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77,969万元,实际发生日常关联交易68,254万元;其中,单项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计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合计金额1,799万元。本次单项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金额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本关联交易事项,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建立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所追认的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程序,非关联董事均同意并通过此项议案。

  (二)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变更名称为江药集团有限公司。因公司战略调整销售管理模式,公司委托江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促销服务等。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江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药集团”,原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严京斌,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子勒路。经营范围是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企业管理咨询,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国内贸易代理,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公司。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经营状况正常,不存在长期占用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资金并造成呆坏帐的可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及服务:公司与江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采购协议,委托该公司进行促销服务、推广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销售和采购,均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皆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追认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关联交易追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较小,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很小,公司主营业务对关联方不形成依赖。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编号:2024-018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属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205,334股,涉及人数3人;

  ●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183,334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99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22,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9998元/股;回购金额共计828,327.69元,均为公司自有资金。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3名激励对象因组织调动、到龄退休、辞职等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及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拟回购上述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29,334,091股的0.0326%,回购价款总额为828,327.69元。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程序

  1、2021年6月17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1年10月9日,公司收到华润(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华润集团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1〕507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年10月20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4、2021年10月2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由独立董事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5、2021年11月2日,公司披露《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1年10月2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人数为89人。公示期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任何异议。公司同时披露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6、2021年11月8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7、2021年11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公司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8、2021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30日,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事宜。在确定授予日后的资金缴纳过程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的限制性股票5.6万股,因此公司首次实际授予权益人数为87人,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73.4万股。

  10、2022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年3月2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2、2022年4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三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以2022年4月25日为预留股份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51万股限制性股票。

  13、2022年5月13日,公司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二次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14、022年5月13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5月17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88,000股的注销。

  15、2022年5月1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6、2022年5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17、2022年6月1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的公告》。

  1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决定对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调整为“用于注销以减少注册资本”,并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19、2022年6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公告》。

  20、2022年7月12日,公司披露《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2年7月14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74,000股的注销。

  21、2022年7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同意对上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56,042股的用途进行调整。

  22、2022年7月16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日披露《关于调整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用途并注销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3、2022年9月8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注销完成暨股份变动的公告》,并于当日完成回购专用证券账户56,042股份注销。

  24、2022年11月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中药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并拟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5、2022年11月17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江中药业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年11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26、2022年12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27、2022年12月29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28、2023年2月21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2月23日完成前述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3,000股的注销。

  29、2023年3月2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30、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31、2023年6月19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3年6月21日完成前述2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04,000股的注销。

  32、2023年10月26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33、2023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34、2023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审议内容发表了独立意见。

  35、2023年11月25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公告》;同日披露《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披露后45天内,公司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请求。

  36、2024年2月1日,公司披露《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并于2024年2月5日完成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10,867股的注销。

  37、2024年3月2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以上各阶段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披露义务,详情请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05,3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629,334,091股的0.0326%。原因分别如下:

  1、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除限售条件的,可解除限售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半年内解除限售;尚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进行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退休时,对所持有限制性股票的安排,如果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将由董事会按照新的相关规定执行。若退休后公司继续返聘且返聘岗位仍属激励范围内的,可按照返聘岗位解除限售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鉴于2名激励对象因工作调动、到龄退休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83,334股全部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第二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1、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2、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鉴于1名激励对象因辞职原因,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将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2,000股全部回购注销。

  上述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继续执行。

  (二)回购注销的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量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公司发生派息时,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公司2021年前三季度、2021年年度、2022年前三季度、2022年年度、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分别实施完毕,五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6202元/股(含税)。

  上述激励对象均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首次部分授予人员,本次回购价格由授予价格6.62元/股(含税)减去取得的五次现金分红,回购价格调整至3.9998元/股(含税)。

  (三)回购资金总额及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拟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828,327.69元,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分别如下:

  (1)公司以调整后回购价格即3.99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9,334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562,653.03元。

  (2)公司以调整后回购价格即3.999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44,000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177,679.06元。

  (3)公司以调整后回购价格即3.9998元/股,回购注销激励1名对象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000股,支付的回购价款总额为87,995.60元。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的股份总数变动如下:

  ■

  注:该股本变动情况仅考虑本次回购注销股本结构的情况,具体股本变更情况以后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登记数据为准。

  四、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监事会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考分〔2020〕178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05,334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款总额828,327.69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公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减少注册资本和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证券代码:600750      证券简称:江中药业      编号:2024-015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对关联方不形成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第二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认为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建立在关联各方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行,程序合法有效,交易行为真实合理。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以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数据及2024年经营计划为基础,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履行回避表决程序,非关联董事均同意并通过此项议案。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

  注1、公司以自有资金取得江西江中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江西江中昌润医药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及江西江中本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2023年交易金额不含与江中昌润、江中本草交易金额。

  注2、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变更名称为江药集团有限公司。

  注3、公司战略储备原材料,与江西江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租赁仓库用以储存原材料。

  注4、因华润系关联法人数量较多,难以预计全部关联交易信息,2023年采购劳保用品以及外包服务费少量超出年初预计数。

  注5、公司2023年单项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计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各类关联交易,详见公司《关于追认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24-014)。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

  注1、“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中的“披露日”选取2024年2月29日。

  注2、向关联方销售产品占同类业务比例中“同类业务销售金额”取2023年医药工业收入。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占同类业务比例中“同类业务采购金额”取2023年采购总额。

  注3、“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控股子公司”包含与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的华润三九、华润双鹤、华润数科、华润环保等发生关联金额较小的企业。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1、华润江中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江中”)

  华润江中成立于1998年6月26日,法定代表人刘为权,注册资本25244.1045万元,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主要从事中药材的采购;中成药的生产(不涉及国家保密配方);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国内贸易、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江中为本公司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43.07%。

  2、江西江中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中医投”)

  江中医投成立于2017年8月8日,法定代表人邢健,注册资本30,000万元,注册地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路1号江中药谷,主要从事对医药及其他行业的投资;国际国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江中医投与本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

  3、江西江中食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中食疗”)

  江中食疗成立于2011年5月13日,法定代表人刘家清,注册资本104,780万元,注册地为江西省九江市共青城市朝阳大道以东、立业路(火炬三路)以北高新区朝阳大道188号。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的批发零售;自营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保健食品的批发零售;饮料的生产及销售;药品的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公司。

  4、江西江中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简称“江中饮片”)

  公司控股股东华润江中于2020年6月8日成为江中饮片的控股股东。江中饮片成立于2004年5月18日,法定代表人吕毅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102.0408万元,注册地址为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万福工业园。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进出口,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茶叶制品生产,食品生产,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中草药种植,中草药收购,初级农产品收购,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售,食用农产品初加工(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江中饮片与本公司受同一公司控制。

  5、江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药集团”)

  江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江药集团”,原江西江中医药商业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12月24日,法定代表人严京斌,注册资本为7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罗亭工业园子勒路。经营范围是药品批发,药品零售,食品销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互联网销售,消毒器械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日用百货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批发,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企业管理咨询,成人情趣用品销售(不含药品、医疗器械),国内贸易代理,医护人员防护用品批发,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批发,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地产中草药(不含中药饮片)购销,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本公司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的公司。

  6、中国华润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华润”)

  中国华润成立于1986年12月31日,法定代表人王祥明,注册资本为191424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8号华润大厦27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投资;能源、环保等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投资;银行、信托、保险、基金等领域的投资与资产管理;半导体应用、生物工程、节能环保等高科技产业项目投资、研发;医院投资、医院管理;组织子企业开展医疗器械、药品的生产、销售经营活动;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食品。(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销售食品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中国华润为本公司最终控制方。

  7、华润医药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医药商业”)

  华润医药商业成立于2000年12月27日,法定代表人邬建军,注册资本1964653.135761万元,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内大街257号。经营范围是药品批发;代理记账;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餐饮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包装服务;铁路运输辅助活动;国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日用百货销售;化妆品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电子产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家用电器销售;制药专用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家具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医院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财务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健康咨询服务(不含诊疗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化妆品批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医药商业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8、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

  华润三九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999,股票简称华润三九。该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21日,法定代表人赵炳祥,注册资本98818.4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澜高新园区观清路1号。经营范围是中药材种植;相关技术开发、转让、服务;生产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原材料的进口业务;自产产品的出口(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化妆品及一类医疗器械的开发、销售;自有物业租赁、机动车停放服务。许可经营项目是:药品的开发、生产、销售;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的批发。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三九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9、华润双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润双鹤”)

  华润双鹤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062,股票简称华润双鹤。该公司成立于1997年5月16日,法定代表人陆文超,注册资本103974.0001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利泽东二路1号。经营范围是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代理;机械电气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制药专用设备制造;制药专用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双鹤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10、华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环保”)

  华润环保成立于1988年9月14日,法定代表人曹文胜,注册资本为5172.0888万人民币,注册地址为珠海市香洲兴华路188号。经营范围是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森林固碳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环境监测专用仪器仪表销售;气体、液体分离及纯净设备销售;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专用设备修理;软件开发;软件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固体废物治理;生活垃圾处理装备销售;大气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专业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电子专用设备销售;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通讯设备销售;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大数据服务;燃煤烟气脱硫脱硝装备销售;风机、风扇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催化材料及助剂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教学用模型及教具销售;智能机器人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生态环境材料制造;劳动保护用品生产;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鞋制造;服饰制造;箱包制造;箱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办公设备销售;金属工具销售;风动和电动工具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安防设备销售;消防器材销售;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国内贸易代理;住房租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食品互联网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城市绿化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城乡市容管理;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安装服务;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生活垃圾处理装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汽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动车充电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特种设备出租;生物质成型燃料销售;化肥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餐厨垃圾处理;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销售;安全系统监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环保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11、华润数科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数科”)

  华润数科成立于2016年9月19日,法定代表人董坤磊,注册资本为86157.66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为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1001。经营范围是计算机硬件、软件系统设备及配套零件、网络产品、多媒体产品、电子产品及通讯产品、办公自动化设备、仪器仪表、电气设备的批发;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项目投资策划(具体项目另行申报)。(企业经营涉及前置性行政许可的,须取得前置性行政许可文件后方可经营);企业总部管理;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供应链管理服务;工程管理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服务;区块链技术相关软件和服务;大数据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设备销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贸易代理;销售代理;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会议及展览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经营项目是: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互联网信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公司的关联关系:华润数科与本公司受同一最终控制方控制。

  (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不存在长期占用本公司资金并造成呆坏帐的可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1、向关联方销售产品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江中食疗及控股子公司销售公司的各类滋补营养品及保健食品等。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中国华润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华润医药商业及控股子公司、江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西江中医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本公司产品。

  2、许可关联方使用商标

  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商标使用权许可协议》,主要许可关联方使用“江中”、“JZJT”等在内的系列商标,商标许可使用费用参照行业标准,以公允的协商价格进行结算。

  3、关联方租赁公司办公楼/仓库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办公楼租赁协议》或《仓库租赁协议》,各公司租金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租赁价格参考南昌市写字楼及仓库租赁价格水平。

  4、公司租赁关联方仓库

  公司与关联方签订《仓库租赁协议》,租金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租赁价格参考南昌市仓库租赁价格水平。

  5、从关联方购买产品及服务

  (1)公司与江中食疗签订购销协议,从该公司采购产品。

  (2)公司从华润数科控股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科技IT产品及服务;教学、会议及培训服务;从华润环保服务有限公司采购劳保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定期接受个人安防产品培训服务;从华润双鹤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胶辊、膜片、槽凸轮等专用配件;从华润三九及其控股子公司采购滋补营养品及保健食品等。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江中饮片采购山楂、炒麦芽、冬虫夏草等原材料。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从中国华润有限公司控制的其他控股子公司采购产品及服务。

  (5)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江药集团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进行促销服务等。

  (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交易主要为与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等,均与相应的交易方签订书面协议,交易价格均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为基础,遵循公平合理的定价原则。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以上关联交易是公司基于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结算时间与方式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及经营状况无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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