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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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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15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新增股份变动报告及上市公告书》等相关文件已于同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16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23,626,06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7.6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999,994.3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9,405,307.1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7,594,687.17元。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不因股份发行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17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先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焦彩红女士保证向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重要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属于股份减少、持股比例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先进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焦彩红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1、2022年1月11日至2022年3月25日,焦彩红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65.00万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5,589,362股,占公司总股本2.66%。

  2、2022年12月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000.00万股增加至21,152.00万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38.42%、2.66%被动稀释至38.14%、2.64%。

  3、2023年3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152.00万股减少至21,122.00万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38.14%、2.64%被动增加至38.20%、2.65%。

  4、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122.00万股增加至21,152.00万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38.20%、2.65%被动稀释至38.14%、2.64%。

  5、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7月14日,焦彩红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44.52万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4,144,162股,占公司总股本1.96%。

  6、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24日,杨先进先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417.57万股,减持后持有公司股份76,502,422股,占公司总股本36.17%。

  7、2023年12月12日至今,公司处于自主行权期,期间公司总股本由211,520,000股增加至212,516,198股,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的持股数量保持不变,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36.17%、1.96%被动稀释至36.00%、1.95%。

  8、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号),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3,626,062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212,516,198股增加至236,142,260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参与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其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持股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由36.00%、1.95%被动稀释至32.40%、1.75%。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

  注:上述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导致。

  三、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亦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2、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本次权益变动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备查文件:杨先进先生、焦彩红女士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002902        证券简称:铭普光磁        公告编号:2024-018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13号),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普光磁”或“公司”)已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26,062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7.6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6,999,994.30元,扣除发行费用9,405,307.1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07,594,687.17元。

  上述募集资金均已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5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I10025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专户银行、保荐人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庆电子”)与保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及各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分别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注:因开户行为下属二级支行,无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权限,故由分行与公司、铭庆电子、国泰君安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2:东莞市铭庆电子有限公司

  乙方: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排支行/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投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可意、陈李彬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五、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东莞铭普光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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