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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9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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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8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温州市瓯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高翔路1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周家儒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董事会秘书黄正荣出席本次会议;高管赵东升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上述议案均属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根据公司于2024年3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公司独立董事陈海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1-3项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3、拟参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关联股东周崇龙、赵东升、黄正荣对以上议案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戴雪光、黄佳伟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和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5088      证券简称:冠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债券代码:111011         债券简称:冠盛转债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4年2月2日,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4年2月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本次自查期间为2023年8月3日至2024年2月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激励计划的内幕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2024年2月20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激励计划自查期间,共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2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均发生在其知悉内幕信息之前,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三、结论

  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均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内幕信息的人员范围,对知悉内幕信息的公司及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及时进行了登记;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前,未发生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也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直系亲属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温州市冠盛汽车零部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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