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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16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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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05 证券简称:渤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3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担保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信供热”)为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天津分行”)签订《综合授信协议》和《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融资金额为人民币500万元,融资期限为12个月,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海水业”)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天津龙达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达水务”)为滨海水业的控股子公司,滨海水业持有龙达水务56.72%的股权。龙达水务由于业务发展需要,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汉沽支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融资人民币4,000万元,融资期限为12个月,滨海水业按其所持的股权比例为上述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即滨海水业为龙达水务提供2,268.80万元的担保。

  二、担保事项审批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和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提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9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其中,为龙达水务提供不超过10,000万元人民币的担保。详细内容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9日和2023年5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次担保发生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龙达水务提供的担保总额为9,744.75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55.25万元。

  三、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房信供热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公司在不改变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基础上,将上述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中渤海宏铄(连云港)清洁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宏铄”)未使用的担保额度500万元调剂至房信供热。上述担保额度调剂完成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房信供热提供的担保额度由8,000万元增至8,500万元,为渤海宏铄提供的担保额度由1,000万元调减至500万元。

  四、担保额度调入方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天津市房信供热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1992年9月23日

  3、注册地点:天津市河西区宾馆南道5号

  4、法定代表人:吕海燕

  5、注册资本:20302.9万元人民币

  6、经营范围:蒸汽热水生产和供应;水暖安装、修理;劳务服务;化工(剧毒品、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除外)、装饰装修材料、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除外);地热技术开发;制冷服务(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限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7、与本公司的关系:房信供热为公司二级全资子公司。

  8、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房信供热的资产总额为422,213,943.13元,所有者权益为123,232,010.51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72,762,646.01元,净利润为16,995,906.23元。上述财务数据为经审计数。

  截至2023年9月30日,房信供热的资产总额为375,955,128.39元,所有者权益为135,093,386.82元;2023年1-9月,营业收入为160,793,708.09元,净利润为11,861,376.31元。上述财务数据为未经审计数。

  9、房信供热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五、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合同之一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授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2、被担保的主债权

  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依据《综合授信协议》授信人与受信人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发生的全部债权。保证范围内,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伍佰万元整。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受信人在《综合授信协议》以及授信人与受信人根据《综合授信协议》就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所签订的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

  5、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保证合同之二

  1、合同签署人

  保证人:天津市滨海水业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汉沽支行

  2、保证范围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捌万捌仟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08,418.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公司净资产的51.5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的单位担保总额为7,482.3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56%。不涉及逾期担保、诉讼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损失金额等。

  特此公告。

  渤海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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