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3月14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55号正泰启迪智电港A3栋一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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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朱信敏先生主持会议。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潘洁女士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管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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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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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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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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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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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股东已回避表决。
2、议案4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参与表决的股东(包括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对中小股东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陆文熙、杨翰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2、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