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和预留授予的共计4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或发生职务变更,公司将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9,450股。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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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4年1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了债权人通知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0日披露的《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自2024年1月20日起45天内,无债权人申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者激励对象因前述原因或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列明的情形导致公司与激励对象解除劳动关系的,已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若激励对象因上述原因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有权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合同到期且激励对象不再续约或激励对象主动辞职的,发生该情况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2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预留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因此公司将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9,45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共涉及4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19,45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本激励计划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63,975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594,400股,预留授予部分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69,575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中登公司申请办理了上述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9,45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上述19,450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3月15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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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完成后中登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实施情况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回购注销尚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减资及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杭州华旺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