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1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公司实际控制人秦本军先生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公司接到秦本军先生告知,获悉其当日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24〕29号),主要内容如下:
“莱茵生物”实际控制人秦本军通过他人介绍认识王洋。2021年,秦本军出资1.2亿元认购“大华优选二号”等4只私募基金产品,交予王洋操作和管理。2021年4月14日至2021年11月15日期间,王洋控制使用“陈丽鸣”等28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集中连续交易“莱茵生物”,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
王洋、秦本军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对王洋、秦本军操纵“莱茵生物”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381,849.02元,并处以4,145,547.06元罚款,其中,对王洋处以2,072,773.53元罚款,对秦本军处以2,072,773.53元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王洋、秦本军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拟处罚决定,秦本军先生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上述拟处罚决定,仅为证监会对秦本军先生的事先告知,最终结果以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本次秦本军先生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涉及公司资金。上述拟处罚决定仅涉及秦本军先生个人,与公司无关,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请以披露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桂林莱茵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