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3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326 证券简称:永太科技 公告编号:2024-014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对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提供累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75,000万元的担保,该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215,000万元,对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部分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160,000万元。担保额度可在子公司之间进行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具体担保金额及保证期间按具体合同约定执行。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在额度范围内签订担保协议等法律文书及办理其他相关事宜。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码:2023-020)。

  为满足子公司经营需求,本次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浓辉”)本金10,200万元(5,200万元+5,000万元)的授信提供担保。以上担保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情形,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具体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1年07月29日

  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6000弄3号3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宋永平

  注册资本:1,000万元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金属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高纯元素及化合物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食用农产品零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农药零售;农药批发;危险化学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与本公司的关系:上海浓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海浓辉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

  注:截至2023年9月30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报表(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方: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5,2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主合同项下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划分为数部分(如分期提款),且各部分的债务履行期不相同,则保证期间为最后一笔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因债务人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债权的,保证人应当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范围: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主合同项下应缴未缴的保证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债权及/或担保物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置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二)被担保方: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

  担保方: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本金:5,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债权人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评估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担保费、保险公司保单保函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公证费、送达费、鉴定费等)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的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具体情况以签署的担保协议或担保文件中的约定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子公司的贷款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因对子公司部分担保已到期,公司累计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43,476.3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1.04%。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3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