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4-021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3月8日(星期五)下午14: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8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袁剑敏。
5、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6、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二楼会议室。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91,39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240%,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91,364,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4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共2人,代表股份26,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6,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出席和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1,364,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4%;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8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817%;反对26,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8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经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周玉梅律师和李世琦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形成结论性意见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9日
证券代码:002980 证券简称:华盛昌 公告编号:2024-022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会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2024年第一次会议,于2024年3月8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鉴于公司终止实施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回购注销21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302.15万股,回购价格为17.67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36,354,900股减少至133,333,400股(具体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为准),注册资本将由136,354,900元减少至133,333,400元(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终核准登记结果为准)。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递交、邮寄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债权,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白芒松白公路百旺信工业区五区19栋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办公室
2、申报时间:2024年3月9日起45天内8:30-11:30;13:00-18: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陈碧莹
4、联系电话:0755-27353188
5、电子邮箱:chenbiying@cem-instruments.com
6、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请在邮件封面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2)以电子邮件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电子邮件日为准,请在电子邮件标题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华盛昌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