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两会特刊·建设金融强国 做好五篇大文章 上一版  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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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8日 星期五 用户中心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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筑牢安全网 构建金融大监管格局
● 本报记者 吴杨 张佳琳

  强大的金融监管是建设金融强国的核心金融要素之一。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热议金融监管,建议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强化监管协同,加大执法力度,实现金融高质量发展。

  ● 本报记者 吴杨 张佳琳

  落实金融监管全覆盖

  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已成为金融管理部门不断形成的共识。代表委员表示,应坚持围绕金融机构全周期、金融风险全过程、金融业务全链条,强化持续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无例外”。

  ——不断优化重要制度性安排,持续发挥金融监管协同效应。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党委书记、局长王俊寿建议,体制方面,按照行政区划和机构等级,实施分层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同时对地方承担金融管理职能的机构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地方党委政府加强统筹协调,切实抓好属地金融机构党的建设、防范处置风险等工作,保证属地金融稳定。进一步加强央地信息共享和监管协作。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行长张奎表示,应尽快建立健全金融管理部门、存款保险机构间及时有效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明确信息共享的范围和时效,并按照标准统一、口径一致的统计体系,加快构建金融监管大数据共享平台。

  值得一提的是,金融监管总局此前召开的2024年工作会议在部署年度重点任务目标时强调,2024年要“跨前一步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重点任务协同,切实做到同责共担、同题共答、同向发力”。

  ——推动监管流程数字化再造,科技力量成为提升监管能力的重要抓手。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董事长白涛表示,完善数字金融监管体系与监督评估机制,加快研发基于数字技术的监管工具和监管平台,对大模型算法、应用场景等加强监控和防范,确保数字金融发展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的根本宗旨,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

  作为金融监管总局新增内设机构之一的科技监管司此前表示,加快推进监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其中包括对监管大数据平台进行全面升级,建设“智慧监管平台”等。

  ——瞄准重点领域攻坚克难,多项政策措施积极落地,“精准拆弹”成效显现。

  防控风险是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相关部门瞄准重点领域风险“精准拆弹”、攻坚克难。

  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被多名代表委员热议。“中小银行改革化险需要自身处置化险与政策支持帮扶化险相结合。”全国人大代表、四川天府银行董事长黄毅表示,一方面,可以积极运用银行自有资金、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等处置风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监管机构政策与资金支持,“两条腿走路”;另一方面,建议国家政策层面持续完善对中小银行的风险补偿机制,包括但不限于拓宽呆账核销税务减免适用范围等。

  路虽远,行则将至。整体来看,防控风险成效正逐步显现,当前我国高风险中小银行数量和占比明显下降。数据显示,2023年二季度,高风险银行数量仅300余家,资产占全部银行不到2%。

  健全金融法治

  与时俱进完善监管规则,健全金融法治,是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监管部门近年来陆续出台多个重磅文件,监管规则不断优化。比如,《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明确信托“三分类”,成为信托业转型标志性文件;《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发布,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打好基础;号称“中国版巴塞尔协议III”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出台,推动银行强化风险管理能力。

  代表委员认为,要加快弥补监管制度短板,按计划出台有关规章制度。王俊寿建议,围绕“管住金融事、管好金融人、管到关键处”的立法意图,及时推进法律法规“立改释”。例如,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下称“银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下称“保险法”)对股东的义务和监管措施应进一步完善明确。银监法对股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滥用权利、提供虚假报告、违规占用资金等未设定专门罚则,保险法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监管亦缺乏立法授权,相关禁止性行为和各项义务不够明确。建议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为契机,将机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建立事前准入审批、事中持续监管、事后处置处罚的全流程监管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行长魏革军认为,可从扩大立法调整对象范围、明确构建“形神兼备”的公司治理体系要求、进一步细化风险处置要求、加大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商业银行法进行修改。其中,他建议明确商业银行范围,明晰村镇银行等法律地位,弥补现行法律覆盖主体不足的问题,为适应未来可能出现的各种类型的新型商业银行模式预留法律空间。

  “建议尽快出台政策性银行法,在法律层面解决政策性银行的属性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顾天翊表示,要确保单独立法,形成内在统一、协调的银行法律体系,同时充分考虑政策性银行的特殊性、明确政策性银行的定位。此外,完善政策性银行风险补偿机制和资本动态补充长效机制。

  “长牙带刺”打击违法违规活动

  重罚违规行为、剑指行业顽疾……聚焦影响金融稳定的“关键事”、造成重大金融风险的“关键人”、破坏市场秩序的“关键行为”,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展现出零容忍的态度。

  2024年伊始,监管部门便开出多张大额罚单,释放出强监管、严监管的强烈信号,处罚内容涉及银行机构信贷业务、内控管理,保险机构编制虚假材料、虚列费用等。针对机构和个人实施双罚已成常态。

  代表委员认为,要继续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体现金融监管“长牙带刺”的决心。在王俊寿看来,金融风险问题涉及多个层面。其中,股东、高管责任是“内环”。“这是最核心的,他们既是公司治理的‘牛鼻子’,更是风险防控的主心骨。解铃还须系铃人。但一些大股东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一些高管专注于谋求个人利益,委托代理行为扭曲,这是造成很多金融风险的深层内因。”王俊寿说,防控风险要多管齐下综合施治。

  “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会严重影响金融秩序、金融稳定及金融消费者权益。”张奎表示,要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要求,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他建议,包括但不限于提高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上限,强化惩戒和震慑作用。

  下一步,金融监管料继续出实招、见实效。金融监管总局处罚局此前发文称,对重大风险、重点领域、重点业务、重要人员和重要岗位,持续加大处罚力度,严肃惩处违法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严厉打击恶意操纵、套取资金、掏空机构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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