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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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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716 证券简称:金贵银业 公告编号:2024-026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近日,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10民终2960号。现将上述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1、诉讼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永贵、许丽、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案件情况

  案件具体情况及其他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

  根据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22)湘1002民初2166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7,624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湖支行承担。

  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北湖支行)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2)湘1002民初 2166号民事判决,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本案判决情况(摘自判决书)

  (1)与公司相关的判决情况

  “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价值已经包含在了转增股本中,工行北湖支行所获得的51,568,632股债转股中也包含了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价值。因此,应认定双方已经实际上将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在金贵银业重整程序中予以处置,并计入金贵银业股本价值中,以债转股方式分配给了工行北湖支行,应当认定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已经予以折价处置,工行北湖支行已经得到相应受偿。综合考量金贵银业司法重整时的实际情况及经营现状,认定工行北湖支行在金贵银业司法重整时放弃了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的担保物权,故工行北湖支行起诉再要求对金和矿业的采矿权、俊龙矿业的探矿权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

  (2)一审案件受理费167,624元,由被上诉人曹永贵、许丽、西藏金和矿业有限公司、西藏俊龙矿业有限公司负担90,000元,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担77,62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7,624元,由被上诉人曹永贵、许丽负担90,000元,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负担77,6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案件为终审判决。本案判决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及资产完整性造成影响。若工行北湖支行不服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符合规定的,法院将裁定再审,对不符合规定的,法院将裁定驳回申请。再审期间不影响终审判决的效力。

  三、风险提示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进展。公司发布的信息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2)湘10民终2960号;

  特此公告。

  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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