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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3月02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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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24-005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涉诉(仲裁)案件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了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涉及诉讼(仲裁)公告,披露了公司诉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涉案金额4,052万元人民币(公告编号:2021-016)。2021年4月2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案号为(2021)内07民初28号(公告编号:2021-018)。2021年5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追加呼伦贝尔市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的通知》和开庭传票(公告编号:2021-019)。2021年12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内07民初28号(公告编号:2021-045)。2022年1月14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案号为(2021)内07民初28号(公告编号:2022-003)。2023年1月18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2)内民终444号(公告编号:2023-001)。2023年3月13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申1306号应诉通知书,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5日做出的(2022)内民终444号《民事判决书》,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审查(公告编号:2023-002)。

  截止目前,本案件取得新进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本案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1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3)内民再1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22)内民终444号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7民初2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757.67元,退还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费20000元由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2109.61元,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缴237441.50元,退还呼伦贝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再审裁定以争议属于执行争议而非普通的民事争议,应通过执行程序予以解决的理由对一审、二审的判决予以撤销,公司将通过相关途径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暂无法准确判断本次上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最终影响金额及会计处理须以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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