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7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09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以书面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翀宇先生主持,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前述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鉴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15日。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张翀宇先生、张竞女士作为发行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之授权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前述决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鉴于股东大会对于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将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15日。除上述延长授权有效期外,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和内容等不作调整。

  表决结果: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关联董事张翀宇先生、张竞女士作为发行对象,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2024年3月15日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相关事项,具体内容以股东大会通知为准。

  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0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2月22日以书面的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应参会监事3名,实际参会监事3名。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人美女士主持,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前述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鉴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监事会同意提请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15日。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1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相关授权有效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2月7日、2023年3月16日、2023年5月9日、2023年5月31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等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并于2024年1月12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部分调整。根据前述决议,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即有效期至2024年3月15日。

  鉴于公司本次发行相关决议和相关授权的有效期即将届满,而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尚在进行中,为保证本次发行相关工作持续、有效、顺利地进行,公司于2024年2月28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之授权有效期的议案》,会议同意公司将本次发行相关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5年3月15日。除延长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的其他内容不变。关联董事对前述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上述议案,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有利于确保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事宜之授权有效期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上述延长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授权有效期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201        证券简称:生物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4-012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4年3月15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4年3月15日  14 点00分

  召开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4年3月15日

  至2024年3月15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已刊登在本公司指定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内蒙古金宇生物控股有限公司、张翀宇、张竞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适用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须持加盖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账户卡、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及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授权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委托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股东为QFII的,凭加盖公章的QFII证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复印件及受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5、投资者参与沪股通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选择网络投票的股东,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直接参与股东大会投票。

  异地股东可以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未登记不影响在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出席股东大会。

  (二)登记时间:2024年3月10日至3月14日,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6:30

  (三)登记地点: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园区金宇大街1号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股东住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联系人:刘艺坤、郝剑飞

  (三)联系电话:(0471)6539434

  传    真:(0471)8086060

  电子邮箱:stock@jinyu.com.cn

  特此公告。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金宇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4年3月15日召开的贵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