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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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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402        证券简称:金融街           公告编号:2024-020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14:50召开。

  (二)召开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

  (三)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表决相结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 集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五)主 持 人: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

  (六)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2月2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2月2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七)会议的召开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88,68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893%,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一)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88,68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893%。

  (二)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股份1,099,220,1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6.7764%。

  (三)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股份789,464,1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6.4129%。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如下(本公告中的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审议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审议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审议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了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四)审议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五)审议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票面总额不超过人民币95亿元(含95亿元)(基本用于中期票据借新还旧,最终规模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2)发行方式: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获得监管批文后,采取分期发行方式,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和市场情况确定。

  (3)发行期限: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期限为不超过10年(含10年),每期中期票据发行具体期限根据公司需要和市场情况确定。

  (4)发行利率: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中期票据利率以每期发行时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5)资金用途:本次注册中期票据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到期/行权中期票据本息、项目建设支出及项目并购等符合监管要求的合规用途(募集资金用途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6)发行时机:在中期票据发行注册有效期(2年)内,根据资金市场情况和公司资金需求在中国境内分期发行。

  (7)承销方式: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的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8)担保方式:本次公司发行中期票据无担保。

  (9)决议有效期:公司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审议本议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10)授权事项: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中期票据具体事宜。

  (六)审议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发行规模:公司储架发行CMBS规模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70亿元(含),储架CMBS规模项下包含新发CMBS以及存量CMBS续发,各期标的物业以及其发行规模结合公司和市场情况确定。

  (2)发行期数:不超过5期(含)。

  (3)发行期限:公司发行CMBS产品的期限为不超过18年。

  (4)发行方式:公司CMBS产品获得无异议函后,分期发行,各期在无异议函有效期内结合公司资金情况和市场情况择机发行。

  (5)发行利率:公司CMBS产品在无异议函核准的额度内,各期产品发行均结合当时市场情况发行,最终利率以簿记发行结果为准。

  (6)资金用途:用于公司经营范围内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偿还贷款、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但不能直接用于支付土地款(以监管机构审批为准)。

  (7)增信方式:金融街控股担任债务人/差额支付承诺人;对物业运营支出提供流动性支持;担任售回和购回承诺人;标的物业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标的物业的租金收入提供质押。

  (8)承销方式:公司CMBS在无异议函核准的额度内,各期产品的发行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9)决议有效期:公司发行CMBS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6个月。

  (10)相关授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在董事会获得授权后授权公司经理班子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全权办理发行CMBS储架/分期方案细化及发行事宜。

  (七)审议关于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8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年利率为0%的股东借款。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八)审议关于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1.表决情况

  ■

  2.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具体事项如下:

  (1)同意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金额不超过6.5亿元,期限不超过5年,年利率为0%的股东借款。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各方股东按持股比例分期向其提供同等条件的股东借款。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议案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经理班子办理具体事宜。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应公司邀请,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指派张文亮律师和张霞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观意字2024第001394号),主要法律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2月29日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

  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001394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 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年1月29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年1月30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14)(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024年2月23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地点、召集人、召开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15日。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2月28日(周三)下午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7号金融街公寓D座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先生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4、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2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年2月28日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年2月28日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2月22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1人,持有和代表股份1,888,684,2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63.1893%。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099,220,11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6.7764%。

  经网络投票系统统计并确认,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789,464,12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4129%。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5)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6)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

  (7)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8)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1项议案、第2项议案、第3项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注:本法律意见书百分比均保留四位小数,若各分项数值之和、合计数值存在尾差,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1)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3)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1,888,101,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692%;反对582,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308%;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174,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945%;反对5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4)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1,888,266,74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779%;反对417,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221%;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9,7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742%;反对41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公司申报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议案

  同意1,887,905,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88%;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7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04%;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公司申报发行储架CMBS的议案

  同意1,887,905,8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88%;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00%。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78,9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504%;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公司向北京未来科技城昌金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887,885,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21%;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8)公司向北京未来科学城昌融置业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同意1,887,885,58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99.9577%;反对778,358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412%;弃权20,302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0.0011%。

  公司对中小股东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7,958,6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21%;反对77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496%;弃权20,3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韩德晶

  经办律师:张文亮  张  霞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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