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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2月29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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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博时富乐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提供更灵活的理财服务,根据《博时富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4年3月4日起对博时富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原基金份额变更为A类基金份额,同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博时富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订,现将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相关内容说明如下:

  一、博时富乐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方案概要

  (1)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与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各份额类别简称及代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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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金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与申购、赎回数量限制以及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限制均与原有A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但相关费率有所差异,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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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代销机构对上述首次申购及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内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对持续持有期7日以上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其他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等,本公司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或者调整销售机构。

  1)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申购、赎回业务;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自生效之日起开通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披露。

  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次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修改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质利益,该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就前述修改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已履行了规定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自2024年3月4日起生效,并与本公告同日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

  2、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其他事项

  1、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1)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2)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2、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2月29日

  附件1:《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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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2:《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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