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志强:
对康得新审计机构瑞华所未勤勉尽责的行为,我会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于2022年8月15日向你本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21号),告知了我会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会于2023年4月26日举行本案听证会,你未出席也未提交申辩意见,我会于6月8日再次召开针对你本人的听证会,你仍未出席亦未提交申辩意见。据此,我会依法作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你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公告送达。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658),逾期即视为送达。
你应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