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1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4年02月27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2254 股票简称:泰和新材 公告编号:2024-011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2月26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6日9:15一9:25,9:30一11:30 和13:00一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2月26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黑龙江路10号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西全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25,630,1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9436%(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864,044,983股,其中回购专户中库存股 5,850,026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858,194,957 股)。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6,069,0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9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9,561,0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46%。

  8、全体董事及监事均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9、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式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为宁夏信广和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自通过本议案起12个月内,按照持股比例对宁夏信广和在银行金融机构的贷款及授信提供担保,最高额度(即任一时点为宁夏信广和的担保余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

  表决情况为:同意325,404,6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308%;反对22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692%;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表决结果为“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9,505,6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2415%;反对22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758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海平、王毓朝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以及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2024年2月27日的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山东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7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